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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引導和幫助小型微型企業穩健經營、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后勁,推動全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金融信貸支持
1.增加信貸增量。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堅持維持存量和提高增量相結合,確保年新增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總額不低于全部貸款新增總額的1/3,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政府金融辦會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銀監局等部門要將信貸增量分解落實到省內各金融機構,并將其落實情況納入省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年度考核。
2.建立綠色通道。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設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營窗口,開辟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確保不壓貸、不抽貸,對符合條件的續貸項目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放款,對新增貸款項目一般在1個月內完成審批,切實加快審批速度,提高放貸效率。
3.下放審批權限。省內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審批權限適度下放給市、縣級分支機構。原則上單筆貸款額度在300萬元以下的貸款由市級分支機構審批,100萬元以下的貸款由縣級分支機構審批。
4.創新金融服務。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廣倉單質押、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出口信用證質押、應收賬款質押、使用權質押、無形資產質押和股權質押等貸款品種,簡化手續,提高質押比例,不斷推出適應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新產品。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征信機制,設立誠信小型微型企業數據庫,鼓勵金融機構對誠信企業發放100萬元以下信用貸款。推動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對小型微型企業實施無反擔保物的信用擔保。
5.清理糾正不合理收費項目。省內各商業銀行不得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各商業銀行新增貸款不得搭售理財產品,不得將新增貸款作為全額保證金以開具承兌匯票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融資貸款。
二、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6.積極支持融資票券發行。研究制訂全省中小企業發行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融資計劃,鼓勵支持省內小型微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上市、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項目融資及信托產品等形式直接融資。從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小型微型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按發行額的0.5%對發行企業實行擔保費用補貼,各發行企業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給予相應配套資金支持;對承銷團隊按最低收費標準收取發行企業相關費用的,按每只票據發行總額的0.1%進行一次性獎勵。
7.搭建直接融資平臺。探索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積極搭建成長型小型微型企業與創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對接的平臺,引導國內外投資基金和社會資本參與我省成長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加快推進南昌、新余、景德鎮3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高新技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辦轉讓系統試點,引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進行股權融資,推進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8.積極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新興金融業態。通過政策引導,鼓勵民間資金進入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典當行等新興金融業態。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管理,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區增加設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機構,更好地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服務。
三、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9.擴大各級專項資金規模。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各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公共效益和導向作用。從2012年起,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增加到3000萬元,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也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逐步擴大資金規模。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增加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以及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等。
10.建立健全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各地要設立以政府出資為主導的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一步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三級的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其中,省級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逐步擴大資金規模,設區市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縣(市、區)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0萬元。全省各級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用原則上不高于1%,貸款擔保額度達到注冊資本金5倍以上。
11.大力扶持全民創業。各地要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資金,積極推動全民創業,不斷提高創業人員占全省總人口的比重。每年從省、市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安排1000畝以上,用于支持各地依托城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建設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具體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實施。鼓勵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返鄉農民工、科研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等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新辦小型微型企業,積極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努力做到應貸盡貸、按需放貸,并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每年安排一定的就業培訓資金,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開展創業培訓。
12.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申報國家星火計劃項目、火炬計劃項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發揮南昌作為全國試點城市的政策效應,對小型微型企業通過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版權等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的,按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貸款貼息。
13.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抓好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并按上限執行。對小型微利企業繼續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并延長至2015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14.加大稅收減免力度。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稅費減免和優惠政策的執行力度,對新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對其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通過財政支出渠道安排資金給予三年獎勵;對現有的小型微型企業,上繳稅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通過財政支出渠道安排資金給予獎勵。
15.加強企業出口服務。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展貿易融資,符合條件的各類生產型、科技型和貿易型小型微型企業,均可辦理信用保險保單融資業務。鼓勵小型微型外貿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并享受保費補貼。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申報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鼓勵引導企業對其產品進行國際認證許可和質量認證工作。
四、進一步創優發展環境
16.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征小型微型企業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裝船證費、手工制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土地登記費、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游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清真食品認證費以及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規范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小型微型企業收費登記卡制度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防止變相收費和隱性收費。
17.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成長型小型微型企業庫,根據發展的不同階段對企業進行有針對性、連續性的培訓輔導和政策扶持。設立“省長中小企業管理創新獎”,每年評選表彰一批成長性好、管理規范、責任心強的經營管理標桿企業,引導全省小型微型企業重視文化和品牌建設,加快科技創新,加強經營管理,提升市場競爭力。
18.加快服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我省列入全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國家加大資金投入的機遇,加快建立以省級服務平臺為核心、以各設區市綜合窗口平臺及縣(市、區)產業集群窗口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全省小型微型企業服務平臺網絡。力爭用3-5年的時間,全省每個市、縣(區)都有一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形成信息暢通、功能完善的小型微型企業服務平臺網絡,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多層次的公共服務和個性化專業服務。
五、建立高效協調服務機制
19.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由發改、工信、財政、科技、公安、監察、國土資源、人保、商務、國稅、地稅、統計、工商、質監、金融監管、中小企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設立相應的工作服務機構,負責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
20.加強部門配合。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服務意識,推進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督促、考核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確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落實到位以及財政支持政策的貫徹執行;科技部門負責對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的金融秩序;監察部門要促進各地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并加強監督檢查;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用地指標的落實;人保部門要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及培訓支持;商務部門負責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外貿出口和國內商貿流通政策的落實;稅務部門負責稅收減免及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統計部門要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制度;工商部門要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的注冊登記和市場競爭提供服務,規范市場監管行為,保障企業公平合法經營;質監部門要杜絕涉企重復檢驗檢測,規范涉企收費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信貸資金的投放以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政策的落實。其它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進全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
21.加強工作考核。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省政府把服務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各部門的績效考核范圍,對各地、各部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情況進行考評,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突出的市、縣(區)和省直部門予以表彰。各市、縣(區)要制定相應的考核獎勵辦法。
本意見適用于我省城鄉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各類小型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