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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會,鄉直有關單位:
由于近期稀土價格飆升,個別非法業主受到利益驅使,無證非法盜采稀土礦。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上杭縣委辦公室、上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閉取締無正非法稀土礦整治工作及加強稀土礦產資源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及《上杭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稀土礦的緊急通知》和《中共上杭縣委辦公室上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關于加強稀土礦資源開發監管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實保護我鄉礦產資源,有效遏制和及時查處非法開采稀土礦行為,明確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工作機制,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總體目標
為維護礦業秩序、保護環境,為造福子孫后代,全面消除無證非法采礦,各村應該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非法開采稀土礦的后果,發動群眾共同參與到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礦的戰役中,維護村、組、群眾個人的利益。
明確職責,落實到人
1、村干部和村級協管員職責。村級建立村干部包組包戶的巡查責任制,要求至少每3天對所包村民小組山場巡查一次,及時了解所包村民小組非法開采稀土礦動態,發現有違法開采的,2小時內報告鄉政府辦公室,同時先行進行勸阻、制止。
2、包村工作隊工作職責。各包村領導和包村干部負責對所包村每周巡查1次以上;發現違法開采稀土礦行為,2小時內報告鄉政府辦公室(附巡查報告單)。
3、鄉國土資源所職責。鄉國土資源所接到鄉、村干部報告或群眾舉報違法非法開采稀土礦后,24小時內會同鄉、村干部進行實地查看,進行確認,系非法開采稀土礦的當即進行制止并及時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安排時間進行摧毀。
4、其他鄉直有關部門職責。鄉供電所對非法開采稀土礦的點不得供電;同時要加強對用電戶私自轉接電供給非法開采稀土礦的,一經發現依法給予停電等處理。林業站和森林派出所對非法占用林地毀壞林地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獎懲,加強督查
(一)責任追究
1、對村級組織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當年內發生非法開采稀土礦的村級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以下簡稱協管員)、村委會及其村干部不進行有效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追究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及協管員責任,發生1起,由鄉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上報縣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給予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及協管員全縣通報批評并取消該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發生2起對協管員實行解聘;發現3起以上的,對村黨支部書記給予免職處理,對村主任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啟動罷免程序予以罷免。
2、對鄉包村人員的責任追究。(1)鄉政府包村干部對所包片區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及時發現和督查各村協管員和村干部落實日常巡查監管情況和存在問題,對未落實包片責任,未按時開展巡查及報告的,或對非法開采稀土礦行為未及時發現、制止的,追究包村領導和包村干部責任。當年內發生發生1起的,報由縣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對包片領導和包村干部予以通報批評;發生2起以下的,予以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2)鄉國土資源所要積極履行監督職責,加強指導對各村開展巡查、制止、打擊、捶毀工作,及時掌握各村情況。
3、對鄉直有關部門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鄉直相關部門不按規定履行各自職責,推諉扯皮,給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礦工作帶來不良影響或出現違反規定經查實的,報主管部門和縣領導小組給予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
4、加強督查。鄉政府成立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鄉的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礦工作,重點對村級非法開采稀土礦巡查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考評。領導小組組長由鄉政府林云志鄉長擔任,副組長由鐘銘昌副書記擔任。成員由政府辦、鄉紀委、國土資源所、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供電所、林業站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鄉國土資源所。
(二)獎懲。在落實共同責任中工作突出,所在村或所包村范圍全年未出現非法開采稀土礦的,包村鄉村干部按年度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辦法進行獎勵。對出現非法開采稀土礦又未上報被縣通報的扣包村領導、包村干部年度績效工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