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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開發區、街道)社會事務中心(社會事業科、計生服務站);區各醫療單位;各鎮派出所;各鎮財政所: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綜合治理違法生育和出生性別比偏高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省衛生廳、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和市人口計生委、衛生局、公安局、財政局《關于實行人口出生實名登記制度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就實施人口出生實名登記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實行人口出生實名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律證件,必須由依法取得助產資格的醫療機構簽發。區各助產醫院及其接生人員要嚴格履行法律責任,按照出生實名制要求,認真做好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工作。要據實簽署住院分娩孕產婦出生醫學記錄,運用第二代身份證讀卡器,準確查驗孕產婦居民身份證,依照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等法定證件填寫孕產婦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詳細住址、現居住地詳細地址及其配偶有關情況、出生嬰兒產次等各項記錄。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提供有效證件的孕產婦,應在其出院前或產后三個月內提供有效證件后方可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孕產婦,以及發現或懷疑孕產婦提供假身份證件或住址的,應在一周內報告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
二、落實統計報告制度,準確掌握出生人口信息
(一)加強出生統計報告工作。區各助產醫院要嚴格遵守助產、新生兒出生、死亡登記制度,依法向所屬衛生主管部門上報登記情況,同時通過電子網絡等有效途徑,及時將出生醫學登記有關信息上傳區衛生局和區人口計生局。
(二)區人口計生部門要根據出生醫學登記及時查對出生情況,對屬我區管理的育齡婦女(含居住在我區的非區戶籍育齡婦女)出生的嬰兒,認真核實統計,查清是否符合生育政策,做好相關服務管理工作;對不屬我區管理的育齡婦女,要在10日內將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口計生部門。
(三)各鎮計生服務站和衛生院要相互配合,認真做好本地區內非住院分娩嬰兒的統計工作,減少漏報,采集的信息應及時上報所屬區衛生局和區人口計生局,力爭做到出生人口信息統計全覆蓋。
三、積極履行部門職責,共同做好出生登記管理工作
(一)區人口計生部門要認真做好組織、協調和宣傳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制定加強出生實名登記管理工作意見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大力宣傳住院分娩、實行出生實名登記制度和公民申領身份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進一步加強育齡婦女信息管理,在有助產技術許可的醫院安裝應用身份證讀卡器,查驗并采集育齡婦女信息。要充分利用出生實名登記信息,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和核查,更新育齡婦女綜合信息平臺和人口系統,完善人口基礎信息資料,全面掌握人口出生情況。
(二)區衛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定期對助產醫院進行檢查指導,保證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的醫學資料完整性和真實性。對出生實名登記醫學資料不規范的助產醫院,限時整改,嚴格規范出生醫學登記行為。
(三)區公安部門要做好出生人口戶籍管理工作。各鎮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要依照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在辦理入戶時要認真核查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可疑情況時,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暫緩辦理,并通知衛生部門進一步核查甄別。發現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對象,及時通報當地人口計生部門。
(四)區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人口出生實名登記工作所需經費,將所需經費納入人口計生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四、加強統籌協調,有效落實出生人口實名登記工作
(一)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要切實發揮作用,把加強人口出生實名登記管理工作把上重要位置,納入考評體系,實行目標考核,建立人口出生信息報告考核獎勵制度,每年從人口計生專項經費中安排獎勵資金。通過考評,對各助產醫院人口出生實名登記率達到98%進行獎勵;對沒有達到98%的助產醫院,應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并定期通報情況,以推動人口出生實名登記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二)區人口計生局要切實履行人口計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加強組織聯絡,與各相關部門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統籌協調好人口出生實名登記各項具體工作。要通過衛生、人口計生信息系統工作平臺,匯總全區人口出生信息。要加強信息管理和研究,充分發揮出生信息在人口服務管理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嚴明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區各助產醫院的醫務人員,人口計生部門的統計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如實登記、上報人口出生情況。對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人口出生信息,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等行為,區衛生局和人口計生局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