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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事原則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大政方針;
堅持維護中央權威和全局利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中央、省、市的政令暢通;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結合本區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指示、決定;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實行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議事決策。
二、議事范圍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市會議、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據本區情況,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
(二)審定以區委名義發出的涉及本區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的自身建設及其他事關全局性重大問題的政策性文件和工作部署;審定以區委名義上報市委的重要文件;審定區委向區黨代表大會、區黨代表會議或常委會向區委全委會的報告、區委重要會議的報告或講話。
(三)決定召開區委工作會議、區委全委會和區黨代表會議,議定召開區黨代表大會。
(四)定期組織區委學習中心組的學習;聽取常委的思想、工作情況匯報和對區委提出的工作建議;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常委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五)聽取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區政府黨組、區政協黨組、區人武部黨委,區委各部門,區各人民團體和區直各單位、各街道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并就需區委決定的問題進行決策。
(六)決定區管干部的任免獎懲事項,對重大案件作出處理;命名和表彰全區先進黨組織、黨務工作者和優秀共產黨員;討論確定干部管理體制,審定區級機構設置方案。
(七)研究對重大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辦法。
(八)研究決定其他需常委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議題的準備
常委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也可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區委常委、副區長和各部門提出需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的事項,均由區委辦公室收集、辦理,列出必須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的議題,報書記審定。
凡擬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的事項,有關常委應先作調查研究,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對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取得比較成熟的意見后形成向常委會議匯報的材料。
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的文件材料應明確、具體,有關文稿應由分管常委嚴格把關,確認成熟后方可提請常委會議討論。屬政策性文稿,要事先做好政策協調;屬領導重要講話稿,要求觀點鮮明、文字簡煉、內容充實;屬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材料要準確,實事求是,依據充分,重要干部任免問題要先報書記辦公會討論,再提請常委會議討論決定(重要干部人選,可提出二至三個方案);屬政府職權范圍的事項,需報請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的,應先由區政府黨組提出意見,再提交常委會議討論。
會議議題和時間確定后,一般在會前二天通知各常委,會議材料原則上提前發給各常委準備意見。
四、議事程序和有關事項
(一)常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區委常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區委學習中心組每季度集中學習一次。
(二)常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書記委托一位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會議召集、主持人的任務是:主持會議,掌握會議進程,組織與會人員討論有關議題;集中、綜合會議討論意見;處理、解決**會議中提出的問題。
(三)常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到會方能舉行,推薦、提名干部,決定對干部的獎懲、任免,對重大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四)主持會議的書記提出會議議題和議程,分管常委或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和介紹議題的情況,然后進行討論,個人充分發表意見,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集中意見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斷外,應進一步調查研究,充分交換意見后再表決。
(五)常委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等方式。口頭表決時,贊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態度應鮮明。推薦、提名干部,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決定處理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項決策等應逐項表決。
(六)常委會議討論研究工作,應邀請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政協主席列席。根據會議具體內容吸收區委辦公室、組織部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列席人員應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七)每次常委會議均應作記錄并根據需要將會議內容整理成紀要。討論干部任免事項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討論案件和決定處分干部由區紀委負責;其他議題由區委辦公室負責。紀要由書記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八)常委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和文件或形成的紀要,經書記同意,可在黨內通報或向社會公開。
(九)遇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集常委會議研究處理的,書記、副書記或主管常委可臨時處置,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五、書記辦公會
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決定重大事項。其議事范圍是:
(一)醞釀需提交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對常委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
(三)交流區委的日常工作情況。書記辦公會由書記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參加,并根據需要由書記確定列席人員。
六、常委會決策遵循民主化科學化的原則
區委常委會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應堅持提出議題、調查研究、部門和專家論證、擬制方案、內部和民主協商、集體討論、檢查督辦等程序。
(一)在制定重大決策方案前,常委擬出調研提綱和決策的重點、難點問題,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并對所獲的原始材料進行分析、加工、研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需要決策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應先征求街道和區直部門的意見,然后再提交常委會議決策。對關系全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應征求區人大、區政協和老同志或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并召開民主協商會,征詢黨外人士意見,有的還應組織專家學者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三)召開常委會議討論研究,進行集體決策。
(四)作出決策后,如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和變更,須由常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五)常委會議作出的決策應指定常委或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并由區委辦公室負責檢查督辦。有關貫徹落實情況要定期向常委會報告或向常委通報。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常委要注意經常掌握有關情況,做好協調、指導工作,及時解決**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保證決策落到實處。對因客觀情況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決策無法實施的,應盡快提出處理意見,報常委會研究。
七、議事紀律
對常委會議作出的決定,常委必須堅決執行,不允許個人擅自改變,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因出現新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的,可以向書記建議提請下次常委會議討論。但在集體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應堅決執行,在言論上和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公開反對的表示。對應保密的書記辦公會議、常委會議內容及討論的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對違的紀律的問題,常委會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并按照《黨章》和有關黨紀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