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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補充耕地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十二五”時期“造福工程”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補充意見》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及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統籌城鄉發展,促進東溪流域發展和北發展協調對接,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保護耕地、保障發展、群眾自愿”的前提下,把實施“造福工程”與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全面啟動、快速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及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確保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給我市的年度土地整理任務和補充耕地任務,基本實現經營性用地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全市范圍內自行平衡。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利用。按照既突出補充耕地,又充分體現多功能、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科學編制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明確目標任務、重點區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切實做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二)政府主導,各方參與。建立以政府為主導、有關部門和群眾積極參與的聯動機制,充分調動各方做好補充耕地工作的積極性。
(三)突出重點,分類推進。以土地整理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即農村土地整治)為重點,適度實施土地開發,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四)嚴格管理,確保質量。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堅持規范化管理、標準化建設,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補充耕地任務。
(五)因地制宜,有償使用。
1.通過實施舊村復墾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以有償方式出讓給需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建設項目,將城鎮建設用地出讓獲得的部分收益,用于農村土地整治、新農村建設及小城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等。
2.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實行有償委托的方式,未能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土地整理及補充耕地任務的鄉鎮(街道),可委托其他鄉鎮(街道)異地代為整理及補充耕地,超額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土地整理及補充耕地的鄉鎮(街道),市政府將對超額完成的部分給予獎勵(受讓其他鄉鎮的除外)。
三、具體內容
(一)圍繞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目標,大力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1.抓好任務分解落實。市政府每年將按照各個鄉鎮(街道)年度建設占用耕地情況、耕地后備資源狀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等三項因素的具體權重,組織國土、發改、財政、農海、林業等部門將市下達的年度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務,核定并分解到各鄉鎮(街道)。各鄉鎮(街道)要積極組織力量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確保全面完成補充耕地任務和土地整理任務。
2.嚴格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承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任務的鄉鎮(街道)是項目實施的主體,即項目業主,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按時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務。市國土局負責項目實施的檢查督促,并牽頭聯合農海等部門的專家進行設計評審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縣級立項的土地開發、復墾項目的立項、設計、預算、審查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要嚴格對土地開發、復墾等縣級項目的立項審查并與市農海局組織專家進行設計審查和項目驗收等工作。市財政局要負責項目資金預算和撥付工作。
市立項(項目規模大于100畝)的土地整理、開發的項目立項、檢查及資金管理。各鄉鎮(街道)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項目立項申請。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立項報批、項目實施監督與指導,并與市農海局一起負責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項目資金管理采用縣級報賬制。市財政局應及時將資金轉撥到市國土資源局專戶上,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縣級報賬管理制度進行資金調控和撥付。
3.實行指標有償調劑。為鼓勵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市域內實行補充耕地任務和土地整理任務指標有償調劑。對無法按時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務的鄉鎮(街道),允許以有償調劑方式受讓其他鄉鎮(街道)代為完成。實行市域內異地代補、代整雙方要共同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規范格式簽訂協議,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資金補償標準由受讓方與出讓方自行協商確定。
(二)圍繞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1.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業主單位,負責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以及舊宅基地拆遷、補償、安置、土地整理復墾的具體實施工作。方案編制要嚴格按照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進行編制。市政府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批、資金籌措和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市國土資源局主要做好項目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2.嚴格實施項目整治成本預算及資金撥付。負責項目實施的鄉鎮(街道)要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的內容分類分項編制整治成本預算書,工程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項目資金撥付分兩期:第一期以實施方案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先行核定的增減掛鉤指標數量為準,由市財政按15萬元/畝的標準撥付給負責項目實施的鄉鎮(街道),作為項目拆遷、安置及復墾等費用;第二期以項目實施完成,并報經市國土資源局與農海局聯合驗收合格后,再由市財政按10萬元/畝的標準撥付余款。項目批準實施起一年內要完工并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初步驗收,超過期限未上報的,將相應扣減直至追回整治資金。實施農村土地整治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經營性用地、城鎮拆遷安置用地等擬建設項目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產生的使用費。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管理方式。全市各鄉鎮(街道)實施農村土地整治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由市政府統一按25萬元/畝收儲入庫,統籌用于全市各地的經營性用地、城鎮拆遷安置用地等建設項目。增減掛鉤指標本市暫不需要使用的,可由市政府按市場價格有償轉讓給其他縣(市、區)。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使用費標準。使用本市實施農村土地整治產生增減掛鉤指標的,按每畝25萬元的標準收取;使用其他縣(市、區)增減掛鉤指標的,按市場交易價全額收取。除市級項目使用增減掛鉤指標外,其他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項目,由所在鄉鎮(街道)財政或項目業主先行預付。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轉讓溢價部分分成標準。轉讓給其他縣(市、區)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轉讓價超出政府收儲價格的部分(溢價),由市、鎮(當年實施并產生增減掛鉤指標)兩級按年度結算分成。分成辦法:當年全市的溢價總額乘以該鄉鎮(街道)當年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占全市當年收儲的增減掛鉤指標總面積的比例的70%(東溪流域的鄉鎮、開發區按80%計算)作為獎勵資金進行分成。具體計算公式為:
鄉鎮(街道)溢價總額分成=溢價總額*{鄉鎮(街道)當年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被市政府收儲的面積/全市當年收儲的增減掛鉤指標總面積}*70%(東溪流域的鄉鎮、開發區按80%計算)
四、考核機制
(一)考核依據。年度補充耕地任務以項目實施完成并取得國土資源部網絡備案配號的新增耕地面積作為考核依據;土地整理任務以當年通過市級立項和在項目設計批復規定的時間完成情況作為考核依據。
(二)考核辦法。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年度補充耕地臺賬,考核各鄉鎮(街道)補充耕地、土地整理任務完成情況。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各鄉鎮(街道)上一年度補充耕地、土地整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三)考核獎懲。對超額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鄉鎮(街道),超額部分按每畝1000元給予獎勵;對超額完成土地整理任務的鄉鎮(街道),超額部分按每畝600元給予獎勵;對未按時完成市政府分解下達的年度補充耕地任務或土地整理任務,又未通過有償受讓方式補足應該完成補充耕地任務或土地整理任務的,將暫停受理該行政區內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申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全市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做到精心組織、科學規劃、嚴格管理、認真實施。
(二)加強資金監管。要加強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的管理,各鄉鎮、街道應設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農村土地整治資金專戶,土地開發、土地整理、農村土地整治、標準農田建設專項資金補助、指標費返回款、指標調劑收入等資金,必須全額納入專戶管理,做到專款專用,項目完成后須進行審計,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三)健全配套措施。市國土資源局要牽頭會同市財政、農業等部門,按照上級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項目、農村土地整治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項目立項、設計、施工管理、驗收(中期、竣工)等配套管理規定,確保上述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四)加強部門協作。要建立責任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完成任務。市國土資源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項目,嚴格項目竣工驗收;建立補充耕地和增減掛鉤指標管理平臺,嚴格指標形成、調劑、考核和使用管理。市財政局應進一步完善項目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監管辦法,督促各地落實專項資金預算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審計局、監察局要加強對耕地保護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專項資金使用監督力度,防止侵占、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市農業與海洋局應當加強項目的驗收和后期管理,指導土地質量改良,促進項目綜合開發利用,以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