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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各有關委辦局,縣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全縣人居環境,切實維護城鄉整體利益和改善民生,強化城鄉規劃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實施、高效率管理,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按照“政府組織、專家咨詢、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規劃編制工作方針,認真做好縣域、縣城、鎮(區)、村莊四個層次的規劃工作,努力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各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綜合交通、水利、綠化、人防、環衛、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燃氣、給水、排水、廣電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各專項規劃必須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相銜接。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縣城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規劃局組織編制;各鎮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村莊規劃,由各鎮區組織編制。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且必須委托高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重大規劃、重要地段規劃且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確定規劃編制單位。各鎮區必須將必要的規劃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重視和加強規劃隊伍建設,引進必要的規劃技術管理人才,定期進行崗位技術培訓。
二、嚴格規劃審批程序
縣規劃局為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建設、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搞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凡單位和個人申請建設的項目,必須由縣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項目,以劃撥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方可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評估、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凡需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后,方可出讓使用土地。
(二)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批準文件后,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單位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手續。
(三)建設單位規劃建設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必須按縣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技術要點進行編制,縣城規劃區內的直接報縣規劃局審查。今后縣城規劃區內,除縣經濟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和民營科技創業園外,一律不得新上工業項目,現有企業不得就地擴能。縣城規劃區沿街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設計,力求錯落有致、美觀大方。所有門面不準再設置卷簾門,墻體立面設計品位要高,色彩要與建筑風格相協調。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單位報審的規劃建設方案,經所在鎮初審同意后,報縣規劃局審查。
(四)縣成立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縣城、各鎮建設單位報審的規劃建設方案經縣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沿街沿路重點建筑規劃建設方案要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定。特殊地段和重要節點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報請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審定,重大項目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四套班子會議集體討論審定,經審批后的規劃建設方案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開發區、上岡產業園受縣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其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由園區審核,園區管委會審批,并報縣規劃主管部門備案;重大項目、經營性土地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審批;縣開發區沿街規劃建設方案,要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民營科技創業園及各鎮建設項目由所在鎮審核,報縣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建陽鎮整體納入縣城規劃管理范圍。
(五)村(居)民建房必須到新規劃的集中居住區、中心村建設;村(居)民建房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審核同意后,由縣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規范規劃建設行為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嚴格實行規劃許可,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都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城鎮規劃區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須按規劃足夠退讓建筑控制紅線。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個人要嚴格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凡不依法申領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均按《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縣城規劃控制區、各鎮規劃區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必須按照縣城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集中居住區規劃進行建設,不得零散建設。提倡鼓勵農民(居民)聯建公寓式住宅,禁止農民(居民)在縣城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內建設住宅。新建、擴建農民(居民)集中居住區可按規劃由個人自建,或由村統建、代建,嚴禁以農民(居民)集中居住區名義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
切實加強對縣域主要交通道路(除各鎮鎮區、工業集中區外)兩側的規劃控制,對公路管理控制區范圍(國道、高速公路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50米,省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00米,縣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100米,鎮(村)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50米)和不準建筑區范圍(國道、高速公路、省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50米,縣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5米,鎮(村)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15米)的所有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審批。
四、健全規劃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規劃審批和執行公開力度,實行陽光規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要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并有參與、監督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權利;編制城鄉規劃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強制性內容,并向社會公示;重大規劃方案的評審論證意見,審批成果及控制指標,應通過不同形式及時公布;建設單位在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時,應當在顯著位置將批準的規劃許可證號、面積、層數、建筑高度、使用性質及附件、附圖的內容公示于眾。對未進行規劃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行為,可通過媒體進行,公布建設單位的名稱、建設工程的名稱及其所在位置和違反規劃的事實。
(二)聽證制度。為充分體現行政許可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法有效實施規劃管理,積極推行規劃聽證制度。縣規劃主管部門和各鎮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村(居)民和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建設項目,在按法定程序進行聽證、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許可決定。
(三)專家咨詢評審制度。為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評審制度。聘請省內外知名規劃專家組成規劃咨詢評審委員會,作為政府重大規劃決策咨詢機構,為各類重大決策、規劃方案和專題研究提供前期咨詢,并對規劃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論證,提出建設性修改意見。
(四)集中審批制度。充分發揮縣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的職能,強化規劃審批民主與集中制度,堅持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統籌對城鄉規劃的指導和監督。縣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對評審后的規劃方案進行研究并集中審批,審批后的規劃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會議的具體組織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五、強化規劃監督工作
對全縣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縣規劃主管部門要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把好“五關”,即認真把好規劃方案(含建筑風格、建筑色彩、建筑亮化、工程管線、市政道路、綠化、停車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審查關、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物功能、沿街不得設計間間清和不得使用卷簾門等)審核關、社會公示關、建設項目跟蹤管理關、竣工驗收關。要加強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建立防違、控違的有效機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規劃局主要負責縣城中心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北至陳堡變電所南側小河及延伸到規劃中的劉家墩路,南至森達路,西至建寶路,東至西塘河)。各鎮區、村、社區及住宅小區按照屬地管理,為違法建設巡查的第一責任人,對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或違反規劃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有效制止,如不能立刻制止的,可由所在鎮區申請縣規劃主管部門配合,按法定程序進行處罰。對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所在鎮區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縣規劃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處以罰款;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如屬違法占地的,由縣國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在原有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縣規劃部門要牽頭會同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定期進行聯合執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建設。在今后城市建設改造拆遷時,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對違法建設查處不力、執法管理不到位的行為,按照職責分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縣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以及各級行政組織不得越權進行規劃審批、管理,不得違反規定簽署規劃驗收意見,凡越權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意見由縣規劃局和縣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