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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加強對建筑工程甲供材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在縣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其工程建設方(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工程施工方(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均應依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所稱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由工程建設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資材料,以下簡稱為甲供材)給工程施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施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工程作業的行為。
二、項目管理
(一)甲供材實行隨建筑工程項目雙向登記管理制度。
凡在縣范圍內施工的建筑工程項目,按規定需要辦理項目登記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應在申報進行項目登記的同時,登記填報《建筑業甲供材分類明細登記表》。
建設單位應在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其主管稅務分局進行登記,如實填寫《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和《建筑業甲供材分類明細登記表》,并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證件和資料。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其主管稅務分局和縣地稅局委托代征單位(縣建工局)進行登記,如實填寫《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和《建筑業甲供材分類明細登記表》,并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證件和資料。
(二)工程完工實行甲供材結算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在建筑工程項目完工并出具工程結算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實際使用甲供材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建筑業甲供材使用情況報告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建筑業甲供材分類明細登記表》、《建筑業甲供材使用情況報告表》等在省級大集中系統中進行項目登記和動態維護,各項表格與項目登記相關資料統一進行管理,進行建筑項目清算時,應將其作為清算的重要內容,并將《建筑業甲供材使用情況報告表》附列清算資料。
三、財務管理
甲供材實行統一歸集核算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對甲供材實行分類匯總,統一歸集,加強對甲供材的采購、入庫、移送、領用、退庫等的管理,完善各環節的交接制度,加強資料和臺帳的管理,準確計算甲供材金額,所有資料分別由各自財務部門備案備查。
施工單位的甲供材實行收入管理制度。施工單位憑開具的甲供材建筑業發票的記帳聯和甲供材月度匯總表進行財務核算,確認收入和材料入庫。同時根據部門或工程材料物資領用單(匯總)計入施工成本。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甲供材會計核算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發票管理
(一)甲供材實行統一開具建筑業發票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應按月匯總建設方移送的甲供材料,憑工程承包合同、甲供材按月匯總表及甲乙雙方簽字的甲供材料移送單,到稅務機關指定的代征點或自行開具(指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建筑業發票。
建設單位應按月匯總計算當月向施工單位移送的甲供材數量和金額,并以一定的方式通知施工單位,同時憑施工單位開具的建筑業發票進行財務處理。其他票據一律不得作為甲供材轉入開發成本或在建工程的支出憑證。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以建筑業發票進行開發成本核算,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和土地增值稅的扣除依據,原材料購買發票(增值稅發票)作為材料驗收入庫憑證,不得重復扣除。
五、稅收政策管理
(一)施工單位甲供材的稅收政策管理。
施工單位向甲方收取工程款和經計算的甲供材料價款并開具發票時,按不同的工程項目分別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各類基金費等相關稅費。
(二)施工單位涉及甲供材的稅款征收,代開票納稅人在代開建筑發票時代征入庫,自開票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
本意見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行。過去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