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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負責人,機關各辦、局、中心:
為切實加強會計業務管理,規范各職能機構會計行為,強化會計財政監督,促進黃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經研究,對鎮職能機構會計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委派范圍
鎮各局、辦、中心及其內設部門、單位和自收自支的財政統管單位。
二、委派條件
1、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扎實,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2、持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如被委派人員暫未持有此證,必須在兩年內取得,否則不得委派為財務報賬員。
3、掌握會計信息系統軟件,能熟練操作非稅收入開票等會計業務。熟悉國家財經法律、規章、方針、政策。
4、原則上為委派單位在職在崗人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50周歲以下),如本單位實無合適的人選可從其他單位調整委派。根據實際需要委派人員年齡偏大的,可指定一名年輕同志協助其工作。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能夠適應本職工作其他要求。
三、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對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對單位的資金收支進行監督和控制。
3、負責編制和執行受委派單位的年度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分析預算、計劃執行情況,依法做好應繳非稅收入的管理,確保收支平衡。
4、監督核查所在單位國有資產營運、盤點情況,對國有資產的完整、準確承擔相應責任。
5、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6、積極配合財政集中收付中心工作。
四、管理與考核
委派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組織和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具體日常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如發生因公調離,造成人員離崗,或其他因素不適合該崗位使用的,由組織、財政部門及時調整。
委派人員身份、工資渠道、標準等待遇不變。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可視情況報鎮黨委、政府同意給予適當獎勵。
五、輪崗時間
委派人員原則上三年進行輪崗。
六、《委派會計業務考核細則》由鎮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七、本《意見》由組織人事、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解釋,并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