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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時代背景
2007年3月,原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曾致函給國務院,建議在全國全面建立“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機制,即行政執法機關一律要將查辦的案件相關信息上網,接受同級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審查。這一建議得到了吳儀副總理和國務委員的贊同。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推動“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職責和工作程序,特別強調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要盡快建立健全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執法司法信息暢通,形成打擊違法犯罪合力,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云龍作為一名檢察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他根據中辦、國辦轉發了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呼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建設,對于解決法律監督工作中信息不對稱問題至關重要,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此為契機,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地方在探索中暴露出的問題,以平臺建設為基礎,以信息錄入的范圍、時限和剛性約束為核心環節,以明確建設步驟為保障,并設定后果責任,使這項制度能真正推動起來并取得實效。
二、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現狀
在探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上,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率先于2005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其開發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依托政務信息網絡,共享行政執法案件信息,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執法工作銜接和協作更加便捷、規范、透明、高效,形成打擊和查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組合拳。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在浦東舉行現場會,要求全市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檢察機關推廣應用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開發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我省有永康市人民檢察院、黃巖區人民檢察院也在當地的紀委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臺。這樣,同比無論是線索數量還是質量都有些提高,信息共享機制效果初顯。
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庫,各地檢察機關對此作了多種嘗試,但實踐證明,建成的檢察機關數量不多,已建成的檢察機關行的政執法信息庫(包括已建立的“浦東信息共享平臺”),也未能做到實時掌握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導致檢察、公安機關無法及時發現行政處罰案件中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通過該平臺檢察機關不僅無法實時掌握行政執法機關的所有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也無法監督執法機關是否把所有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均放在平臺上,放多少信息、具體放哪個信息在共享平臺上完全由行政執法機關自己把握。無論是信息的數量,還是信息的質量,都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分析上述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沒有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核心問題。二是行政機關的不愿意被監督,不但不主動接入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甚至于極力阻止,有已建立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也不愿意錄入行政執法信息。三是檢察機關的監督仍然停留在過去被動坐堂式接報、信息單向流動的方式上,主動監督的積極性不高。
三、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意義
(一)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外在需要
政務公開已經深入人心,黨和國家已明確將政務公開常態化,作為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十六屆四中全會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明確提出要“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在加強專門監督中,要求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將會主動要求檢察機關對其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二)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是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的重要工具
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決定、決議,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相應的決定、決議中也規定了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主動性,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人民政府要切實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要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當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信息封閉、割據,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流通不暢,導致檢察機關成了無米之炊的“巧婦”,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乏力。暢通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是檢察機關加強對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的關鍵,為此,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成了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的重要舉措。
(三)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是時網絡時代的必然產物
目前網絡已將所有的檢察機關連接起來,同時部分檢察機關與政府也對接起,也就是說隨著政府網、檢察三級網的成功接通,暢通了他們的信息交流,改變了傳統的人來人往、文來文往的信息交流方式。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檢察三級網,構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的前提和基礎已經具備,這也將是網絡時代的必然產物。
四、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建議
(一)宏觀方面——立法層面
建議及時制定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規定依法行政就必須將行政執法信息全部公開,包括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這將徹底改變以往行政執政機關不建設甚至阻礙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局面。原本檢察機關“一頭熱”地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如果立法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那行政機關這一主力軍也就積極參與到完善銜接機制的行動中來,銜接機制將快速健全起來,自然而然地融入法律程序。
(二)微觀方面——具體建設
1.組織配置。對于一項尚處于探索階段的業務,檢察機關還需要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特別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大力支持這項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的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建設工作,積極配合,通力合作,確保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全面建立。作為一項開創性的業務,各級地方政府應追加財政投入,保證檢察機關此項業務的經費支出,讓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建設能真正發揮其在促進依法行政和打擊犯罪兩方面的應有作用。
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必須成立一個由黨委領導、檢察長親任組長的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當地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兼任比較合適)負責日常工作,這是搞好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工作的基本組織保障。實踐證明,我省的永康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建設相對成功的,也都是在當地紀委極力支持下取得的。
2.平臺硬件:成功連接網絡平臺(如下圖)。
系統運用BI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技術,對獲取的信息分類、加工、匯總和處理,生成相關匯總圖表和情況分析,從大量的信息數據中挖掘整理有價值的信息數據。結合各個使用單位的應用特點,為相關應用單位提供合理有效的數據支持,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提供輔助決策依據。
系統在架構規劃上,綜合考慮了各級單位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案件處理過程中事前預警、事中監督、事后控制的監管需求,為系統的后期規劃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架構。系統實現案件處理信息的互聯互動。通過系統應用,可以的各項數據進行查詢、關聯、對照,從而保障監督管理的科學性、可行性和準確性。
3.平臺軟件。(1)人員的設置和培訓。系統是一個覆蓋行政執法成員單位、監督機關、司法機關的立體化信息共享網絡,要對管理者、操作者、訪問者設置不同的權限。所以在人員的設置上包括行政執法單位相關人員的設置、監督機關相關人員的設置,不但要有執法、司法業務人員的設置,還要有技術人員的設置。
平臺成功建成,最終要運用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那就是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設置錄入信息的業務人員,各信息參與單位要明確分管領導、專報人員及錄入人員。檢察機關要設置具備監督能力的人員(建議監督權由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行使,具體工作由該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檢察干警要充分熟悉涉嫌行政案件的行業知識,具備較高的法律監督能力。
執法、司法業務人員將不定期的進行專業培訓,以致能勝任其工作,有機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起來。另外,技術人員也將不定期的進行專業培訓,以致能跟上科技發展的需要。
(2)錄入信息的內容及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信息內容包括:一是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在作出移送決定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二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或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案件,應當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后三日內提請復議或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三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并在作出提請復議或建議立案監督決定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三是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未能及時移送但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十日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四是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對公民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十日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五是經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十日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六是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其他需要備案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十日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
五、結語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可以使得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形成合力,共同發揮打擊刑事犯罪。在我國目前的執法實踐中,關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也不完善,處于嘗試和探索過程中,諸多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固然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建設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從產生到成熟還要經過一個長期、艱巨的過程,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