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行政協議的認定問題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行政協議案件大量出現,行政協議判斷問題日漸突出。如何認定行政協議成為行政協議之訴的難題。本文從行政協議認定困難的原因入手,分析行政協議相較于其他類似概念的特點,最后給出行政協議的認定條件。希望對行政協議相關問題的解決有幫助。
關鍵詞:行政協議;認定標準
一、行政協議認定難的原因
(一)以往立法對行政協議的范圍規范不明確以往行訴法規定了行政協議相關內容,但都只列明了哪幾種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對于兜底性條款未明確具體所指,這就給司法實踐出了一個大難題,“其他行政協議”的范圍和標準在哪里。
(二)行政主體的雙重性,對判定行政主體簽訂協議的性質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一個行政主體,既可能是行政行為的主體,也可能是民事行為的主體,行政協議的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但是有行政主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協議并非都是行政協議,行政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只能說是其一個特點,并不能用來判斷一個協議是否是行政協議。
(三)未對行政協議與相關概念進行很好的區分,導致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對相關概念的混淆先前行訴法相關規定對行政協議所做的解釋不夠明晰,容易導致相似概念的混淆,這會阻礙對行政協議相關理論問題的深入探討。那么如何區分行政協議與類似的概念也就成了行政協議認定的一個至關重要的部分。
二、行政協議的特點
行政協議較其他類似概念,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主體特殊性。行政協議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協議,即一方是行政主體。法國行政法中也作了這樣的規定。①另一方是民事主體,行政協議針對二者角色的不同賦予的義務也不同,區別于單方行政行為。其次,自由協商合同內容受到限制。相對人只能在法律法規、紅頭文件等已經向社會公布的內容之外的空間協商,區別于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和單方行政行為的有限的裁量空間。再次,協議的簽訂以及履行經過特別程序。行政協議的發起方為行政機關,并不以相對人的主動為締約條件,區別于民事合同的締結。此外,行政機關還享有行政優益權,此權益是出于保障行政機關保護公益的原則。此程序完全區別于民事合同的撤銷和無效程序。最后,行政協議具有一定的行政目的,區別于民事合同實現個人目的。實踐中,行政協議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往往是協議的性質問題,但目前對行政協議的認定沒有相應的標準,因此,在司法審判中區分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就成了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
三、如何認定行政協議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如何認定行政協議的標準并不統一,大致分為:單一標準。分別以主體、目的、法律關系為標準認定協議性質;雙重標準。以上三種標準兩兩結合來判斷協議的性質;多標準。主體,目的,法律關系都充分考慮在內。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就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一致,這往往就會涉及司法公正的問題。到底如何認定行政協議的性質,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首先考慮雙方是否意思一致,行政協議要體現雙方的合意性,合意是區分其他行為與單方行政行為的首要依據。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可以作為認定行政協議的前提,以此來區分單方行政行為。
(二)法律要有明確規定。筆者建議,在下一次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修改時,可以將司法實踐中已經普遍認可的協議認定為行政協議。法律對某些認定標準有明確規定時,在實踐中認定行政協議的性質時就可以優先適用法律的規定,然后再采用其他標準進行驗證。
(三)成熟的行政主體認定標準。行政協議的種類多種多樣,法律規定不可能將行政協議的種類一一列明,這就需要其他標準來輔助判斷,成熟的主體認定標準當然必不可少。若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行政協議的類型,則直接使用主體標準,滿足主體條件后再進行接下來標準的判定。
(四)法律關系性質為核心。一些明顯屬于行政機關的特權往往會約定在和合同內容里,或者在履行過程中所顯示的權利義務關系來確定,并不很難發現,所以即使一個協議滿足主體標準,不滿足法律關系標準也不能認定為行政協議。當然,可能存在協議中沒有約定任何權利義務,無法判斷法律關系,我們還可以借助行政目的標準幫我們認定。
(五)行政目的標準。行政協議一般都帶有公共利益或行政目的,這一標準也可以幫助我們來判斷一個協議的性質,起輔助判斷的作用。綜上,對行政協議的認定標準提出以上建議,在認定行政協議時,就可以按照這樣的順序來判斷。
四、結語
行政協議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在認定過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難題。我們要把握好行政協議的特性,構建出一套完整的行政協議認定標準。筆者相信會有更多的學者投身于行政協議法律制度研究當中為行政協議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努力!
[參考文獻]
[1]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M].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
作者:于雪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