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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并沒有滿足社會各界的期待,其中就包括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呼聲一直存在并且高漲,而且還有一些小小的嘗試,但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仍遲遲未建立起來,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與此同時,如果能弄清其中原因,對癥下藥,找到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備條件,那么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建立才有可能成為現實。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條件
一、我國沒有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傳統因素1.傳統原告資格理論的影響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原告資格的門檻已經是大大降低了,但是原告資格并沒有寬泛到主張公共利益的普通社會公眾或組織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所以說我國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就必須要跨過原告資格這道坎。2.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的儒家哲學思想深刻的影響著我國人民,明哲保身成為普通人選擇的處世之道。從而造就了我國廣大老百姓“厭訴”的價值觀念。再加上我國民主水平低,法制化進度慢,官本位依然在部分官員和群眾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人民的法制意識薄弱。因此,傳統觀念也是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要克服的困難。
(二)現實因素1.現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限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對于受案范圍做了列舉性和否定性的規定,而且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上,現行《行政訴訟法》有一定的擴大,但沒有根本上解決受案范圍狹窄的問題。①2.我國行政權力過于強大一方面,自古以來,我國都是一個權力高度集中于政府的的國家,行政權獨大的傳統一直延續至今,雖然現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總體的情況仍然不太樂觀。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有人活動的地方必然就會有政府的身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我們,行政權的干預同樣也是立法權和司法權無法企及的,與我們的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最為密切。
二、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條件
(一)突破原告資格的限制一方面,應當放寬原告的起訴資格。在現今的中國,人們對行政訴訟信賴度和關注度十分有限。因此,將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賦予人民檢察院,不失為一種現實且可行的解決方案。目前這一方案也正在試點進行中。另一方面,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應該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最后,筆者認為對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可以放寬其資格限制,讓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普通民眾、社會團體以及某些機關可以成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并充分維護公共利益。
(二)拓寬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要想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我們無法忽視的且需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一種方案是漸進式,拓寬受案范圍肯定也不是意味著任何案件都會被受理,而仍是一種有限的受案范圍。第二種是“一刀切”的方式。即根據訴訟類型的劃分來直接決定是否可以進入訴訟程序,例如把訴訟類型化為行政公益訴訟和行政私益訴訟,這樣其實就不需要考慮受案范圍的問題了。但是這種方式現在也只是個設想,因為要考慮訴訟類型能否周延所有的案件,難度非常大。以上兩種方案各有利弊,那到底怎樣拓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還得靠大家的智慧。假使這一問題能順利解決,那么在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道路上是不是又少了一塊絆腳石呢?
(三)建立更加“自覺”的政府對待行政公益訴訟,筆者認為,第一、行政機關應該調整心態。我國傳統的“官本位”思想延續至今,行政機關目空一切、居高臨下的態度早已是司空見慣。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是不是也在證明著行政機關心虛,對自己的行為不那么自信,不敢直視自己的錯誤呢?所以行政機關是不是應該調整自己的心態,接受挑戰,知錯就改。第二,行政機關應認真履行職責。行政機關能否在制定法規規章、公共政策、紅頭文件時考慮公共利益,反映民意。能否在環境監管時盡職盡責,能否在行政審批時嚴格把關,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當政府做好了這些工作,還會畏懼挑戰么?第三,行政機關還應該誠信公開。堅持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做到這幾點,行政機關會更自信更從容的面對公眾的挑戰和責難,那么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所面臨的阻力也當然會大大的減小。
三、結語
本文有關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條件的有關論述,希望可以成為該條道路上一個小小指向標,引導我們一步一步的達到那些條件,相信終有一天,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會在我國落地生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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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學賢,王太高.行政公益訴訟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80.
[3]章志遠.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兩大認識誤區[J].法學研究,2006(6).
作者:王盼 單位:暨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