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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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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部分證據的概念

什么是證據?在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案件中,“證據”有其特定的法律含義,是指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定程序收集,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換句話講,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也可以說是用己知的事實去證明未知的事實,前者(已知事實)是后者(未知事實)的證據,后者是前者的證明對象。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如《行政訴訟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或審查屬實,并且由特定的機關依法收集認可的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依照這一法定精神,作為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案件中的有效證據,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觀性

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它是不依賴人們的意志而獨立存在的,或者說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必須是記載客觀真實情況或反映客觀真實情況的材料。任何主觀想象、猜測或捏造的情況,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違法違章活動,總是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條件下進行,不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必然作用于客觀外界和引起客觀外界的變化,違法當事人銷臟滅跡或狡賴、假供、偽證,也改變不了違法時留下的客觀事實。辦案人員可以憑借這些客觀事實,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罰。因此,證據的客觀性是我國證據制度最本質的特征。

二、相關性(關聯性)

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并非所有的事實都能作為證據使用,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著聯系的事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反過來講,證據能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因此,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必然的聯系。

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對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謂查證屬實,就是要求辦案人員一定要查清證據是否確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及是否與案件事實存在著聯系。

實際工作中,作為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案件的有效證據,必須能夠證明違法當事人的情節(jié)和事實,即這種違法和那種違法,以及違法情節(jié)輕重的事實,或者構成違法行為和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界線區(qū)分,也要根據真正的事實來認定。與案件毫無關聯或者表面上看似乎有聯系,而實質上并沒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也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各種聯系,常見的有:

1、有些證據是案件事實作用于某些人的感官或某些物品而形成的。如知情人的陳述,經濟合同簽訂中所制作的文書。

2、有些證據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實發(fā)生的原因。如銷售假貨當事人購買假東西出售。

3、有些證據反映案件主要事實的結果。如賣假酒使消費者食用后造成中毒或死亡。

4、有些證據反映案件事實發(fā)生的條件。如公司注冊登記中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文件、委托書等。

5、有些證據是反映案件事實發(fā)生的環(huán)境和自然狀況。如制造假貨的現場。

三、法律性

又叫合法性,即證據的收集必須是合法的,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事實。

實際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證據,就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到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收集有關證據,特別強調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嚴禁采用刑訊逼供、誘供、套供等不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

四、目的性(準確性)

證據的收集具有明確的目的,即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事實。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所收集到的證據必須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那些與案件無關、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內容含糊籠統(tǒng)的證明材料都不能作證據使用。

以上證據的四個特征,四者之間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在收集、審查、判斷和使用證據時,必須全面掌握,正確運用。

第二部分證據的意義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證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證據是正確認識案件真實情況和使案件得于處理的基礎和依據。工商行政管機關查處違法違章案件,從立案、調查、定性及處罰,都離不開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正確揭露、證明違法當事人的違法違章行為,證實當事人應得到的處罰。沒有證據,整個辦案過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進行,并最終達到查處的任務和目的,因此,證據問題通常被稱為是辦案活動中最重要、最實際、最關鍵的部分,是辦案活動的中心問題。證據對辦案機關正確實現辦案任務,打擊違法行為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證據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和基礎

辦案機關為了正確查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首先,必須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后才能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處罰決定。其次,辦案人員對其所承辦的案件,必須經過調查證實和認定是否存在違法事實?誰違法?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guī)?是利用經濟合同進行欺詐或者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違法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行為的動機、目的、后果、背景及其他條件等等。最后,掌握了客觀實在的證據,盡管案件事實無法在當時的條件下原樣重演或再現,也可以對它有個明晰的了解和正確的認識,這就要依靠證據,使已經發(fā)生過的案件事實的全部情景,準確無誤地被人們認識和反映出來。

因此,由真憑實據認定了的案件事實,才具有客觀真實性,任何時候都能站得住腳,經得住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二、證據是與違法行為作斗爭的銳利武器

在辦案過程中,證據是揭露違法活動和證實違法活動的手段。

違法的當事人,大都以為自己的違法行為隱蔽,不會被察覺,存在僥幸心理,因而在調查詢問和收集證據過程中,往往多方狡猾抵賴,不肯輕易供述違法事實,辦案人員就只有正確運用證據,有力地揭穿其謊言,使其感到違法行為難以掩蓋,不得不如實交待問題。

證據是正確定性處理案件的根據,要正確地定性處理,就必須首先運用證據,查清全部案情事實,然后以事實為根據,正確認定及運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輕或從重的情節(jié)等,如果離開事實根據或者根本就沒有證據材料作為根據,對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理解得再深刻,執(zhí)行的再堅決,也不能達到正確定性處理案件的目的,只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才能實事求是地得出當事人有無過錯,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性質作出正確的結論。

因此說,證據在查處案件中,對正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合法的作出處罰起著決定性作用。

第三部分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指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用證據來證明的案件事實(待證事實),換句話講,凡是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實都是證明對象。

明確案件的證明對象對于查處案件極為必要,這可以使辦案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始終目標明確,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須查明的事實,也不為案件無關或枝節(jié)的事實所糾纏,集中精力,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案件事實主要包括兩個部份,一是有關違法事實,其中主要是構成違法事實的要件,二是違法當事人的本身情況和違法后的表現,前者是基本證明對象,因為只有查明這些情況,才能正確解決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是誰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不應該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給予必要的處罰,追究責任?后者對于正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也必須查明。

有關違法事實的構成要件,證明對象的范圍,在具體案件中,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上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實際上也不可能作出規(guī)定,因為,經濟違法案件的情況是錯綜復雜的,多種多樣的,每個案件要證明的事實又各有所不同或者各有側重,實踐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違法活動是否已經發(fā)生。如有人舉報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我們知道后,首先要了解甲公司是否印制過商標,印制的商標是甲公司的還是乙公司的,及印制的數量、用途等等。

(二)如果確定案件事實已經發(fā)生,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就要通過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

(三)證明違法當事人是否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是法人違法就必須查清該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或個體戶違法,也同樣查清他們是否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

(四)證明當事人有無免除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25、26、27、29條規(guī)定,違法當事人具備其中一種情況,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也不應忽視這方面的證據。

(五)調查構成違法活動的環(huán)境、背景、地點、條件,要盡力收集這方面的證據,辦案機關的任務,不僅要打擊違法行為,還要教育違法當事人,預防違法行為的再發(fā)生,這一點,《行政處罰法》第五條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

(六)鑒別證據材料的真?zhèn)巍@绠斒氯颂岢鲛k案機關所收集的證人證言是假的,這時,辦案人員就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進一步調查取證,用其他證據證明證人的證言的真實性。再例如:在調查中向當事人出示物證,當事人否認是他的違法物證,也要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物證的真實性。

特別強調指出,不是每個案子都要證明上述六個方面的事實,也不是每一個案件只要證明了上述六個方面的事實就夠了。證明對象的范田是極其廣泛的,辦案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從實際出發(fā)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確定其證明對象的范圍,防止過大或過小,確定的證明對象范圍過大,就必然浪費人力、物力,拖延結案時間,還可能使工作走彎路。

證明對象范圍過小,又可能使我們需要了解的情況得不到了解,需要收集的證據得不到收集,對案情搞不清楚,也可能使定案處理所作的結論,不符合客觀實際,這就要求每個辦案人員在研究確定證明對象的范圍時,要緊緊圍繞具體案件的主要事實,訂出周密細致的調查計劃,并隨著調查工作的進展和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不斷進行修正和補充,使調查計劃更加切合案件的實際。

由此可見,案件真實情況即案件事實,是證明對象,而證據即證據事實,是證明手段,要正確地查明案件事實,必須依靠所收集的證據事實加以證明。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因此,辦案機關對于收集到的證據,必須認真審查,并聯系其他證據進行對照分析,以鑒別真?zhèn)危忻魇占淖C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對證據事實的審查核實,歸根到底其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的真相,使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從要查清案件的每一個情節(jié)看,證據事實也是證明對象,因為案件事實需要證明,任何證據都需要其它證據證明它的真實性,證據事實需要查證屬實,查證的過程就是證明的過程,從這個角度分析,證據事實既是證明的手段,又是證明的對象,用它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時,它是證明的手段,用其它證據印證時,它又是證明對象。

以上是辦案活動中證明對象的概述,在實際辦案中,還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抓住主要矛盾,予以查明。

總之,案件的證明對象決定著立案、調查、定性處理等幾個階段的工作,辦案人員在調查、定性處理活動中,必須緊緊圍繞案件的證明對象收集證據,分析研究案情,根據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辦案人員無論收集人證或物證,只要與案件有關聯,有證明力的物品,文件都應依法收集。

對證據確實、充分的具體理解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均經過查證,確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聯系,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人為的,牽強附會的聯系。

(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四)案件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并且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以上四條必須同時具備,才算證據確實,充分,在這個問題上,既不能馬虎草率,也不能復雜化,在枝節(jié)問題上糾纏不清。

第四部分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由誰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

在案件調查及查處階段,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十七條,《云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九條,《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等的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這明確要求辦案人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收集證據,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或具體案件情況,被侵害的當事人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商標專用權侵犯案件中,被侵害人有義務向辦案機關提供有關商標注冊證書等其他材料。再例如,消費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就應當向消委會提供有關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產品合格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在行政訴訟案件階段,又由誰負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

二、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后,由被告人(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同時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應認真、細致、全面的收集各相關證據,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不能在證據不全面,不充分的情況下草率定案處理,假設該案進入訴訟階段,辦案機關已無權向原告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將會給工商行政機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及被動,最終這個訴訟案件以被告敗訴而告終。

第五部分證據的分類

證據在理論上的幾種分類

一、根據證據的來源,可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辦案人員現場查封的,當事人用于制假的原料、配料、工具、成品等。

派生證據:是指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是通過轉述、轉抄等中間環(huán)節(jié)得到第二手或第三手材料。如書證的復印件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收集證據時,應盡量收集原始證據,它與待證事實之間有直接聯系。

二、以證據與待證事實,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為標準,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指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例如營業(yè)執(zhí)照能直接證明當事人是否具有經營權。

間接證據:指不能直接確定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由于間接證據本身無證明力,在運用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l、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對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認真審查,分清真?zhèn)巍?/p>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這種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可能反映案件發(fā)生的原因或結果,有的可能是案件主要事實的條件等。

3、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的某個片段,只有把證明案件各個片段的間接證據全部收集起來,找出它們之間的聯系,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才能據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

4、間接證據之間,以及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果發(fā)觀矛盾,應及時調查,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定案。

在實踐工作中,辦案人員應力求收集直接證據,這對認定案情有重大作用。但工作中大量遇到的還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經常起到發(fā)觀問題及作為鑒別直接證據真?zhèn)问侄蔚淖饔茫袝r在無法收集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依靠間接證據來定案,因此,也不可小看間接證據的作用。

三、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證據還可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言詞證據就是通過一定人的口頭陳述收取來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實物證據,是以實物的形態(tài)、特征及內容作為證據。如,物證、視聽資料等。

證據在法學上的分類,有助于辦案人員了解各種不同證據的作用和特點,充分收集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及時、公正、準確地對案件作出處罰。

第六部分證據的種類及審查判斷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案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審查判斷證據,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提供的和辦案機關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和鑒別,找出證據材料與案件之間的客觀聯系,確定其真實性和證明力,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認定,這種活動,稱為審查判斷證據。

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1)對每一個證據,應逐項進行審查、核實。在審查過程中,要考慮到每一個證據的特點,不同種類的證據,應從不同方面進行審核。(2)在逐項審查的基礎上,還須進行綜合審查,找出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及矛盾所在,進而確定證據的真實性或決定繼續(xù)收集證據。(3)對質(質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接收。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第七部分對書證物證的審查判斷

一、書證、物證的概念

l、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記載,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身份證及復印件,原始單據、協議等。

書證的特征:(1)記載、表達的方式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符號或圖畫,制作方法既可以是手書,也可以印刷、刻制,記載的物品,有紙張、金、石、竹木或其他物品。(2)內容必須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并能據以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按照不同標準,可將書證分為幾種類型。

(1)根據書證是否為了國家機關等行使職權所制作,可分為公文書和非公文書。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使職權,所制作的文書稱為公文,如:詢問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公文書以外的文書,就是非公文書。如: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書、企業(yè)法人之間來往的信函等等。

(2)根據書證的制作方式,可分為原件、復印件,正本、副本和節(jié)錄本。書證的原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成的文件,照原件全文抄錄或印制,并對外部具有與原件同等效力的文件,稱為正本;照原件抄錄,或照正本復印的文件稱為副本或復印件,僅摘抄原件部分內容的,稱為節(jié)錄本。特別強調,辦案機關在收集證據中盡量收集原件,在原件不可能得到的情況下,收集副本、復印件或節(jié)錄本也可以,但必須注明副本、復印件、節(jié)錄本的出處,收集時間、收集人的簽字及出處單位或人的簽字蓋章。

(3)根據書證的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證與特定書證。對書證的制作,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稱為一般書證,如當事人自己對違法行為所書寫的交待材料。對書證的制作、法律規(guī)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和手段的稱為特定書證。如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到辦案機關或當事人住處所制作的詢問筆錄,是特定書證。再例如,某人要想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形式和手續(x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是據以認定其能否從事經營活動的一種特定書證。

(4)根據書證中記載的內容,可分為處分書證與報告書證。凡是書證中記載的內容,是以發(fā)生、變更或消滅一定法律關系為目的,叫處分書證,如開業(yè)申請書。凡是書證中記載的內容不是以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而是在于報導制作人所了解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稱為報告書證,如帳本、報告某類事實的信函等。

明確書證的特征及分類,便于辦案機關辦案人員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確定書證的效力,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跡,稱為物證。可以作為物證的有,(1)違法犯罪的工具,如制造假酒的工具或容器;(2)留有違法犯罪痕跡的物品。如血衣、犯罪現場留下的腳印等;(3)違法犯罪指向的客體。如已制造好的假酒、假煙;(4)其他可以供揭露違法犯罪行為和查獲當事人的物品。如制假現場的配料、原料、紙箱等等。

物證與書證有顯著的不同,第一,書證有一定的思想內容,并以此內容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物證不具有自己的思想內容,只能用自己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有時,—個物品既可作為書證,也可作為物證。如經濟合同,如果是以它記載的內容來證明合同關系,視為書證;如果以它上面被涂改的痕跡、印章的真?zhèn)蝸碜髯C據,證明合同是偽造的,即視為物證。第二,法律對于特定書證有特殊的要求及規(guī)定,如詢問筆錄。不是辦案機關二人以上執(zhí)法人員收集,而是其他部門不具備法定形式的人收集的書證,就不具備書證的證明效力,或者辦案機關工作人員收集證據時程序不合法,同樣不具備法律上的證明效力。

物證是辦案中用來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重要證據,因為物證是客觀存在的物品,在工作實踐中,一方面它可用來鑒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的真?zhèn)危硪环矫妫捎谖镒C與案件爭議的標的物相關,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用來認定違法行為。

二、書證、物證的意義

書證和物證都是物質的東西,具有自然性和客觀性的特點,因而是一種很有證明力度的證據,辦案機關通過對書證、物證的收集和認定,一是可以直接揭露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存在;二是可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當事人身份;三是可以查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是否真實可靠。實踐證明,當辦案機關掌握了真實的物證、書證時,就可以作出符合實際、任何人也推不翻的處罰結論。

三、書證、物證的收集和在辦案中的固定形式

書證、物證主要是通過勘驗、檢查和扣留等方式方法收集的,因為當事人不會主動把書證、物證送到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在收集書證、物證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并按法定程序在辦案中加以固定。例如:在勘驗、檢查中獲取的書證、物證,辦案人員應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全面、準確的反映,證明何時、何地來自何人之手,對于扣留的物品和文件,辦案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財物清單》(報主管局領導簽字同意),由辦案人員、見證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簽名和蓋章(若持有人拒絕簽字,在扣押清單上注明拒絕簽字原因),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隨案備查,一份存檔。如果需要扣留當事人的郵件、電報,須經辦案機關主管領導同意批準后,開具扣留通知書,交郵電部門予以扣留,同時對被扣留的郵件、電報等逐件開列清單,交郵電部門一份,當事人一份,辦案機關備查一份。

四、書證、物證的保全

在收集書證、物證的同時,還應注意對書證、物證的保全,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據書證、物證的不同特點,通常的做法是:

1、對于一般物證,如劣質飲料、假酒等,應當開列清單附卷,并注明物證上的標簽,注明年月日,同時注明開列清單人的姓名及執(zhí)法人員、見證人簽字。

2、對于體積大,比較笨重的物證,如制假機器等,應拍成照片歸卷,并注明該物證封存的地點,此類物證如有損壞,應對損壞部份拍照,并附鑒定結論,如損壞部分需要修復,應附有修復人的證明材料,同時,所拍照片應注明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姓名等。

3、對于容易損壞、消失,或易變質的物證,應當立即用筆錄、繪圖、照像、錄相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將它們固定下來,予以保存。

4、對于易燃、易爆的物證也應拍照并附鑒定結論,歸入案卷內,然后送專門機關妥善處理。

5、對于機密文件,除在扣留物證、書證的清單上注明發(fā)文單位和收繳情況外,應對文件的封面、編號、標題等進行拍成照片存入案卷內,不得向外擴散和宣傳。

6、對黃色書報、雜志、淫穢畫片、淫穢vcd等物證應開列清單、封存,不準對外擴散。

7、對重要的書證,可裝入塑料袋內密封以予保存。

五、對書證、物證的審查判斷

書證和物證,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但這不等于說,對書證、物證就不需要審查判斷了,因此,在審查判斷書證、物證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判斷書證、物證本身的真假,關鍵是弄清書證、物證的來源,它們是什么時間、地點、什么條件下獲取的,是現場取得的還是在別處找到的,是辦案人員檢查中發(fā)現,還是其家屬被逼交出的,是原始完物,還是根據當事人的口供復制或買來的,有沒有偽造、調換與變動等情況。

2、審查書證、物證與案件的關系,確定書證、物證能證明什么情節(jié),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有無內在聯系,搞清這種關系的方法,一是讓當事人揭發(fā),證人及當事人家屬的辨認,二是通過鑒定的幫助,對書證、物證進行科學的鑒定,三是收集其他旁證加以印證。

3、審查書證、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書證、物證必須與其他的證據互相印證,才能有力地認定案件事實,如果發(fā)現書證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主觀的去解釋,也不能人為的消除疑點,應當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去解決矛盾。

第八部分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一、證人證言的概念

證人證言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但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辦案機關所作的陳述。在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案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一種最普通,最常用的證據。

二、證人的范圍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人。在工作實踐中應作如下理解。

1、證人的范圍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所決定的,只能由直接或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才能作證人,換句話講,只有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向辦案機關陳述或控告檢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所以證人是特定的人,既不能隨意選擇,也不能由辦案機關指定或由別人代替。

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不受社會地位、民族、性別、文化水平等的限制,都有義務向辦案機關提供案件的真實情況,既使是當事人的家屬,也可作為證人。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真實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三、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證人的主要權利:

(1)證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作證的權力。(2)證人有權閱讀詢問他的筆錄,如果記錄有遺漏或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有權請求自行書寫證言。(3)證人有權要求在調查期間對自己的姓名保密。(4)證人對于調查人員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2、證人的主要義務:

(1)證人有受辦案機關通知到場作證的義務。(2)證人必須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如實向辦案機關提供證言,如果證人作了偽證或隱瞞真實情況,必須負法律責任。(3)證人有義務保守辦案機關對他所詢問的一切內容保密,不向與辦案無關的人員透露內容,即使是證人與證人之間也不能相互交談自己證實的內容。

四、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對證人證言審查判斷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對于證人親聞目睹案件事實的證言,經過其他方面查證屬實,即可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如果從第三者那里聽到的間接證言,則應進一步查清其來源,向直接見聞者查對核實。如果直接見聞者已死亡或其它原因無法查對,只能通過第三者反映出來,此種證言,經查對可信,也可作間接證據使用。至于證人道聽途說或者憑個人分析、推測而作出的證言,應當嚴禁使用。

2、注意證人與案件和當事人或者被侵權人的關系,尤其是與當事人或者被侵權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更要通過查明他作證的思想動機來判斷其證言的可靠性,對于與案件或當事人、被侵權人,檢舉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主要是審查證人提供證據的準確程度,例如考慮案件發(fā)生時證人所處的周圍環(huán)境如何,辨別是非的能力,記憶力情況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樣等等。

3、注意取得證言的方法,證人是在什么情況下作的證,如果證人是在沒有任何壓力和思想顧慮的情況下很自然地提供的證言,就相對比較可靠。如果發(fā)現證人是在其他人員的威逼下作的證言或者證人有其它思想動機作的證言,其可靠性程度就值得考慮,證人所作的證言可靠性就小。

4、研究證人證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無矛盾,真實的證言必然是合情合理,符合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偽證或錯證本身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仔細審查,矛盾百出,經不起推敲。

5、注意分析研究各個證言之間的異同點,對發(fā)現的疑點特別是那些關鍵的疑點,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

6、注意把證人證言與其它的證據對照分析,互相印證。

第九部分對被侵權人和檢舉人的審查判斷

受到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稱為被侵權人。了解違法行為的人向辦案機關對所了解的違法事實進行檢舉揭發(fā)的人稱為檢舉人。被侵權人或檢舉人的陳述是被侵權人、檢舉人向辦案機關就案件的有關情況所作的敘述,檢舉和控訴。

對被侵權人或檢舉人陳述的審查判斷應注意以下幾點。

1、查明檢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尤其是有無利害關系,如果被檢舉人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或在案發(fā)前根本不認識當事人,這種情況下,檢舉人陳述一般比較可靠。如果檢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應從各個方面審查檢舉人的控告,檢舉的動機有無夸大事實與誣告的情況。

2、審查被侵權人或檢舉人的身份,平時的表現,正直的人一般不會夸大事實,相反,私心重的人往往容易言過其實或者無中生有,捏造事實進行誣告。

3、研究被侵權人的檢舉,控告是在什么時間、什么情況下出于何種動機、目的提出來的,是發(fā)案后立即揭發(fā)違法的,還是時隔很久?是正常的,還是很突然的地提出的控告,控告的內容前后有無矛盾,是不是真正的被侵權人、檢舉人,有沒有由于被侵權人、檢舉人處于高度緊張或者激動之中發(fā)生錯覺或遺漏的情況。

4、把被侵權人、檢舉人陳述同其他證據相互對照,互相印證,有無矛盾,在分析判斷被侵權人、檢舉人陳述時必須嚴格區(qū)別誣告、誤告和錯告的界限。但是,對于確屬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陷好人的,應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部分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

視聽資料是利用錄相、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證據。視聽資料有一很大特點:即它的原始性、形象性、直觀性。作為錄相、錄音、電子計算機是現代科學技術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各行各業(yè)已被普遍應用,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不應忽略這部份證據。

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主要查明視聽資料是原始的,還是復制的,有無剪接和偽造。

2、是否需要委托有關專家進行鑒定。

3、將視聽資料與其它證據結合起來審查判斷。

第十一部分對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一、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概念

當事人陳述和辯解是指當事人就案件有關事實向辦案機關所作口頭或書面的敘述,平時人們常說的口供和筆供。

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是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承認自己的違法事實,陳述違法的具體情況,叫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的自首、坦白、供認和檢舉他人。第二是當事人否認自己有違法行為或需要承認違法行為,但是說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或有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等有利自己的情況,這叫當事人的辯解。如當事人說明自己有無違法行為的申訴和解釋。第三是當事人在陳述中指出某一違法行為是別人實施的或者同別人共同實施的,這種叫檢舉他人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的作用

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是任何案件都有的,而且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有真有假,不能輕信,只有通過其他證據的輔助證明,才能認定。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客觀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處理案件,具有一定作用。

1、當事人真實地坦白了自己的違法事實和具體違法情節(jié),為辦案人員進一步收集證據,查清違法事實提供線索。

2、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或是檢舉他人違法,都會談到一些直接或間接涉及案件中有關人和事的情況,有利于辦案人員發(fā)現一些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從而擴大調查范圍,徹底查清案情,查處違法行為人。

3、當事人的辯解可以使辦案人員做到“兼聽則明”,違法案件往往是錯綜復雜,真相和假相混雜在一起,此種違法行為和彼種違法行為的界限相互混淆不清,有的案件輕重情節(jié)并存,為了查清案情,辦案人員不僅要聽取證人提出的根據和理由,也要聽取當事人反駁控告,檢舉方面提出的根據和理由,將正反兩方面的材料和意見對照分析研究,是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避免發(fā)生片面性的錯誤。

4、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可以和案件的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對照,便于更好地審查和核實其他證據,有利于對案件作出正確結論。

5、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可以衡量當事人認錯和悔改的程度,通過對當事人口供的分析,可以判明當事人認錯的程度,有利于正確貫徹坦白從寬的政策,作出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決定。

三、如何詢問當事人

詢問當事人,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當事人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情況都是真正的違法人員,不會輕易的供認違法事實,特別是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人員,往往都是負隅頑抗,拒不承認違法事實,企圖蒙騙過關。所以詢問當事人的工作是一場尖銳、復雜的面對面的斗爭,尤其在調查階段,情況更為復雜,詢問當事人的工作更為艱巨,為了保證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詢問當事人的工作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詢問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詢問當事人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辦案人員應認真審閱已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熟悉案件事實和證據,了解當事人的社會經歷、家庭關系、個性和特點,以及違法行為發(fā)生后的表現等情況,以便“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

2、在全面研究已取得的材料和當事人情況的基礎上,應擬定詢問提綱,確定詢問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詢問重點,步驟和方法,以保證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

3、詢問開始時,先向當事人說明承辦案件的辦案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在詢問過程中,還應當根據案情的發(fā)展變化,當事人的思想表現等,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方法。

5、詢問當事人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使用《詢問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住所進行詢問,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

6、對于已被拘留的違法行為人,需要詢問,要取得司法機關的配合,在他們的配合下依法進行。

7、如果一個案件中有多個當事人,應當分別進行詢問,注意防止他們互相串供。

8、詢問當事人,首先查明當事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1)如果當事人承認有違法行為,應讓他陳述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過程和結果等具體情況,以及參加違法活動的有關人員,(2)如果當事人否認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承認有違法行為,但提出有不受處罰,減輕處罰和免予處罰的辯解時,應讓當事人進行辯解,(3)如果發(fā)現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不符合客觀事實,有意隱瞞違法行為或避重就輕,就應當向他提出問題進行詢問,以查明其陳述不清、不足,有意隱瞞之處或者矛盾之處,當事人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9、詢問當事人可以根據案情情況多次反復進行,在詢問中如有同案當事人或者重要證據線索,應該深入調查研究,取得證據后再進行詢問,只有把詢問與查證工作結合起來,才有利于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判明當事人口供的真?zhèn)巍?/p>

10、詢問過程中,應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除《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權利以外,當事人還享有以下權利。(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2)有權自行辯解的權利;(3)有權辯認物證,聽取宣讀證人的證言的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并對此提出意見;(4)有權申請重新取證;(5)有權作最后陳述;(6)有權要求閱讀或者宣讀詢問筆錄和對詢問筆錄錯漏之處作修改補充及糾正。

11、要認真聽取當事人的辯解,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的辯解要認真分析,看有無根據,是否符合客觀事實,如當事人的辯解是有事實有根據、合情合理,就應當加以考慮和采納。對無理取鬧,不合理、不合法的狡辯應當場回擊。

四、對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由于當事人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所處的特殊關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處的結果與他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而當事人的陳述存在兩個方面的可能性,一是當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實證據面前無法隱瞞與抵賴的情況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份真實的違法事實,另一方面,當事人出于各種思想動機,怕交待后要加重對自己的處罰,有的存在僥幸心理,自認為行為詭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發(fā)現等心理,根據當事人口供的兩種可能性,在判斷口供時,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輕信,口供必須得到其它物證或者人證的證實后才能采用。

審查判斷當事人陳述和辯解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審查當事人供述與其他人證、物證是否一致,有無矛盾,注意哪些問題是口供、證據俱全,而哪些問題是有其他證據無口供或者是有口供無其他證據,有口供無其他證據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查處制假案件中,雖然有當事人的供述承認有制假行為,但沒有鑒定結論證明當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偽劣,就不能定案處理。

2、審查當事人的供述是如何取得的,首先要弄清當事人的口供是直接向辦案機關口述,還是文字供述,其次要弄清是在什么情況下取得的口供,有無逼供、誘供、指供的情況,嚴禁把逼供、誘供、指供的供述作為證據使用。

3、研究當事人供述和辯解的思想動機,應分析是在什么情況下,出于什么動機供述的,是否有夸大虛構的情節(jié)。對當事人一直供認的口供也要查證,不能認為當事人一直供認不諱的就自然可靠,有些當事人由于出于各種因素,沒有吐露真情實話,也是常有的。

4、注意當事人前后的供述,以及同案當事人相互之間的口供有無矛盾,如有矛盾,應當進一步查證,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分析,去偽存真。

總之,審查判斷當事人的口供,注意當事人口供的特點外,還應將當事人口供與同案的其他證據相聯系起來加以對比,綜合分析,找出異同點,進行逐一核實后,才能作為定案處理的依據。

第十二部分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一、鑒定結論:是指辦案機關指派、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

鑒定結論,具有專門性和科學性的特點,是一種完全建立在科學技術研究基礎上的證據材料,辦案機關只能委托鑒定人來解決某些專門性的問題,不能要求鑒定人解決法律方面的問題,如不能要求鑒定人去解決對違法行為應作如何處罰的問題,只能要求鑒定人對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鑒定。

二、鑒定的種類

1、法醫(yī)鑒定,確定死亡原因,傷者的傷情鑒定等。一般由司法機關承辦案件進行的較多。

2、司法精神病鑒定,確定當事人、證人、檢舉人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今后的工作中將會遇到這方面的問題。

3、科學技術鑒定:如對書法、槍彈痕跡的鑒定。

4、會計鑒定,對會計帳目、單據、報表等是否真實,反映經濟活動的鑒定。

5、其他技術鑒定,如煙草真假的鑒定。

在辦案中,要不要進行鑒定,采用何種方法鑒定,必須根據具體案件來決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案中,必須對商品的真?zhèn)芜M行鑒定后,結合其他證據,才能據以定案處罰。

三、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辦案機關對鑒定結論要同對待其它證據一樣,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隨便推翻,必須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認真地進行分析,確認其可靠時,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審查判斷鑒定結論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送交鑒定的材料是否合法可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需要移交鑒定的,必須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抽樣送檢,所得到的鑒定結論,才具有證據的證明力,這就要求辦案機關在抽樣送檢時,程序必須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1)抽檢機關的合法,是指由辦案機關進行抽檢,不是由其他非辦案機關抽檢。(2)抽檢中的程序合法,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程序進行抽檢。(3)鑒定機關的合法,一是指由法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二是由具有專門技術的科研機構進行鑒定,如對藥品真?zhèn)蔚蔫b定,必須由藥品鑒定部門進行鑒定,而不能由街上游醫(yī)進行鑒定。

2、審查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所使用的技術設備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學,送檢單位要求鑒定的項目,是否都進行了科學鑒定。

3、了解鑒定人的技術水平如何,鑒定人是否具有解決某個問題的專門知識,能否勝任他擔負的鑒定項目,這要求辦案機關在送檢前對鑒定機構有所了解。

4、了解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是否有粗技大葉或者受外力影響的情況。

5、審查鑒定結論是否說明了應當說明的問題,前后敘述的鑒定情況與最后結論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結論缺乏依據,則不能采用。

6、將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對照比較,相互印證。

鑒定結論,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配合使用,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防止單憑一個鑒定結論就草率定案的錯誤做法。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決定。

第十三部分對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的審查判斷

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的概念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機關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案件現場或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對勘驗情況及結果所制成的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的特點是:(1)是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觀記錄;(2)是在案件發(fā)生后,由辦案人員通過勘驗,以文字或繪圖、拍照等方法來證明案情的證據。(3)是辦案人員通過勘驗而對勘驗對象所作的如實記錄。

勘驗筆錄的意義在于:(1)是保全、固定證據的重要手段;(2)是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的重要依據;(3)是判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依據。

特別強調:現場進行勘驗時,應有見證人和當事人參加,見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公民,如當地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等)或有關單位派人參加。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若當事人不在由當事人成年家屬到場。

勘驗筆錄的內容包括:(1)案由及概況;(2)勘驗時間、地點;(3)勘驗中所見如實記錄;(4)附記和簽署,該筆錄應由勘驗人員、筆錄制作人、當事人、見證人簽名蓋章。

現場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察看與案件有關的現場后制作的記錄。在廣義上講與勘驗筆錄是一樣的。

二、對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審查判斷

兩種筆錄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證據之一,在辦案中應認真審查判斷,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1、審查兩種筆錄的形成過程,是否是當場制作的,還是事后補作的,如果是事后補作的,應當進一步查明是什么情況下補作的。對事后補作的筆錄,應注意它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2、審查兩種筆錄中所記錄內容是否完整,記載是否準確。

3、審查兩種筆錄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筆錄是否符合法律手續(xù),有沒有檢查人員、見證人、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4、審查兩種筆錄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有無矛盾,這兩種筆錄應與其他證據相一致,能互相印證,才能使用。

總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活動場所、物品等進行檢查情況的真實記錄,這種證據對鑒別其他證據的真?zhèn)危C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具有其他證據不能代替的證明價值,這兩種筆錄,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是一種重要的證據。

第十四部分如何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是審查證據的前提,是查處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辦案機關在立案后,就要求辦案人員立即采取措施,運用各種方法,去發(fā)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

收集證據是辦案人員依法調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證據的過程,依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調查了解,收集與違法案件有關的證據。

一、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

1、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前應做好收集證據的準備工作,要認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現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發(fā)生、發(fā)現和發(fā)展過程,明確需要解決哪些問題,應當采起什么步驟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去收集證據。

2、做到收集證據的工作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3、由于在開始收集證據時材料有限,所以要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根據收集證據的情況,對原訂的計劃,一定要隨著矛盾的進一步揭露和案情變化發(fā)展,靈活的、適時的執(zhí)行和補充修改計劃。

二、收集證據時,辦案人員應當注意的問題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迅速。違法人員為了掩蓋違法行為,逃避處罰,往往想方設法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甚至偽造證據,同時,由于自然條件的變化和其它原因,也可能對物證產生影響或者物證丟失,因此,收集證據必須要行動迅速及時,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詳實的、符合實際情況的證據。

2、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就是要求辦案人注意案情的每一個細節(jié)和注意證據材料的各種細節(jié),特別要注意那些看來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他一切可疑情況,同時要有透過表面去追根究底的精神,認真查明各種證據材料的來源。

3、收集證據必須要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這就是說,對某一案件立案后,辦案人員在了解到一定案件情況并對案件進行了初步分析后,對于需要解決哪些問題,到什么地方,向哪些單位和個人作哪些調查,可能會遇到些什么問題,應當采取哪些步驟和方法等,都應盡可能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做出調查計劃,這樣事先有計劃、目的才能明確,工作就會進展順利。情況如果發(fā)生變化,計劃也應隨之改變,根據新的情況,采取新的對策。

4、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所謂客觀,就是要堅持唯物的反映論,實事求是,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去了解案情,并如實的加以反映,決不夸大,也決不縮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事實,不能事先就有個固定不變的主觀框框,硬要案件的客觀事實符合自己的主觀愿望。

所謂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既要注意收集能證明有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證明無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既要收集對當事人可能加重處罰的證據,也要注意收集能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證據,反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只注意從主觀愿望出發(fā),去收集那些符合自己設想的材料,而不注意收集與原來設想不符合的反證。

5、收集證據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收集證據,只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實際的證據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我國法律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實踐工作中,詢問時,宣傳法律、法規(guī),要求當事人端正態(tài)度,如實回答問題,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偽造和隱匿證據,將會受到從嚴處理等做法,應當嚴格與威脅、利誘等做法區(qū)別開來。

6、對已取得的證據如果涉及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國家機密的,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外宣傳。

三、對所收集證據的保全問題

1、證據保全:為了避免證據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證據,辦案機關依法對證據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采取證據保全的機關只可能是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機關。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采取證據保全,可依法申請由司法機關采取保全措施。

2、實踐工作中對證據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據不同的證據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詢問筆錄,筆錄中應記錄原話,不得任意的修飾或增減,筆錄應讓陳述人閱讀或向他宣讀,允許其對記載遺漏或錯誤之處進行補正或修改,核對后由其簽名或蓋章,并由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二、對各種現場的保全,可用照相、錄像、制作現場筆錄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時,在有關筆錄、照片中詳細記載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時間、地點、記錄人等情況。

三、對有證據意義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現場勘查時提取,也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然后開列清單,寫明名稱,數量、質量、物證和物主姓名,提取時間及地點,提取人等情況,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四、對無法搬動或不便提取的物證,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關事項附卷。

五、對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六、如被保全的物證是易腐爛變質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筆錄后,依法變價處理。

對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是為了防止證據丟失、損壞,如果對證據的保管或保全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隨意使用或損毀,經過艱苦努力取得的證據,就可能化為烏有,這不僅會給調查工作帶來困難,還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第十五部分證據的使用

使用證據,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經過審查判斷,核實以后,依據認定的證據,確定案件事實進而確定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情節(jié)的輕重,以及是否應當對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或者給予什么處罰的問題。只有正確的使用證據,才能使證據起到應有的證明作用,保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得到貫徹執(zhí)行。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使用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l、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證據作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應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與前提。用以定案的證據,必須是準確無誤,確實過硬,站得住腳,務必做到認定有據,否定有理,正面能認定,反面推不倒,經得起實踐與歷史的檢驗,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證據,不詳實的證據,再多也是軟弱無力的,經不起推敲。

2、使用證據要全面地聯系地使用,查清—個違法行為,證實同一案件的各個證據,組成一個互相有著內在聯系的證據體系。必須注意證據的組合,要善于按照各個證據的內在規(guī)律,組成一個有力的,足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體系。

3、在使用當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時,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只有當事人的口供,沒有其它充分的確實的證據,不能認定當事人是否違法和不違法給予草率的處理。相反,沒有當事人的口供,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和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處罰,這就是說,當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證據證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一種依據。

4、對當事人的定性處理是依賴證據,但不等于有了證據,當事人的行為就一定是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查處某個案件時,還應綜合考慮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處罰案件時,使用證據定性處罰過程中,必須要堅持原則,忠于事實真相,做到證據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證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證明什么,就證明什么,主觀認定要如實地反映客觀實際,絕對不能為了照顧上下級或者兄弟部門之間的關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種壓力而無視客觀存在的證據,憑主觀意志辦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若有違反,必然會受到政紀和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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