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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面對行政領域內的多發狀況,國家相繼出臺過多項政策以對行政權的行使予規范,諸如權力清單制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機制,致力于反腐敗問題的法律“新寵”———國家監察委員會也于近期正式被納入我國憲法體系,一系列制度均致力于對行政權的約束,本文同樣旨在從行政程序制度的角度為規范行政權行使提出建議。
西方國家對于程序制度的構建和完善一直是其法治工作中的重點。相較之下,我國對程序制度的構建不夠重視且僅在少數部門法中予以體現。權力賦有內在侵犯性,日益膨脹的行政權自然也是如此,基于對行政權的規范,我們有必要對行政程序違法法律責任制度予以重視,發揮程序制度和責任制度的規范作用。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概述
行政程序違法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的程序,具體指違反了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方式、步驟、順序和時效,并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行為。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制度包含兩大內涵。其一,行政程序的構建要保證法治所需的形式上的公正性,諸如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中要體現程序的公開性、公正性、參與性等;其二,行政程序的構建同樣致力于實質法治的追求,通過客觀法秩序和主觀公權利兩大利益的平衡,旨在實現每個個案的正義。我國現行行政程序違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仍面臨多種阻礙,諸如立法上缺乏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法可依”上出現缺位;中國當前的“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文化是程序制度構建和完善的重大阻礙,因為文化是在歷史的長河中形成的,對之變革同樣需要足夠的耐心和努力;此外,我國的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制度還面臨法律責任制度中關于責任實現形式的不夠細化等問題。
二、完善我國當前行政程序違法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
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完善我國當前行政程序違法法律責任制度的首要任務。只有真正做到立法上的完備,才能保證行政執法活動有法可依,出現程序違法進行法律追責時有法可查。通過完備的立法體系,實現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制度與國家已有的行政許可法等專門性法律中的程序法規相銜接,做到責任追究時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做到統一性和專門性法律的協調,實現法律責任追究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統一執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做好頂層設計,為專門性法律制度的設立指導方向。
(二)法律文化的培養
法律文化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系統的過程,不僅僅是程序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完善和發展的題中之義。其中,法律文化的培養有賴于國家經濟、文化、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撐,諸如加大宣傳教育方面的財政支持力度、積極完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等。要改變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文化依舊是一場持久戰。無論如何,我們都應為之不斷努力,堅信法律總有一天會成為全社會不可撼動的信仰,發揮程序法制衡行政權的獨有價值。
(三)借鑒國外的制度設立,細化行政程序違法責任形式
一方面,我們要保持原有的法律責任形式,諸如無效、撤銷、確認違法、賠償、補償等。其中,無效和撤銷依舊為主要的責任形式。另一方面,我們應借鑒國外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相關國家的制度設立,其中包括考慮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增加補正、轉換等責任形式。尤其要借鑒法國的行為分類制度,根據不同的分類,適用不同的責任形式,避免陷入形式主義的漩渦。假設羈束行政行為出現了程序違法,但當事人對實體結果無爭議,如若僅是為了嚴格程序價值的追求,撤銷了行政行為,則是行政資源的浪費。面對此種情況,應當注重平衡行政效率和程序價值的保護,以及行政相對人的真正利益需求。據此,對于該類程序的違法不予以撤銷,當然僅限于程序的輕微瑕疵問題。同時,對于這樣不予撤銷的結果,為起到對行政主體的監督作用,可以追究行政主體的政治責任,實現效率和正義價值的統一,最終實現個案正義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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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蘭路曉;劉瑞彬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