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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中國制度不斷改革,國家法制也在不斷推廣,目前我國政府嚴格的推行了依法治國等政治性措施來約束我們所處社會的不良行為。在生活中,我們能經常看到行政機關對不法分子的懲處,但是我國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因此在懲處過程中會有一部分民主性的環節,這個環節就是質證。本文將探討的就是質證在行政處罰中如何運用以及對其規則進行探討。
關鍵詞:行政處罰;質證;聽證;證據
一、質證的含義
質證,字面意思上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有質的證明,如何證明,那就得需要證據。因此,質證就是在整個行政處罰中的有關于訴訟程序方面的一個名詞,指的是有關行政機關在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行政案件當事人雙方通過一些法律流程后,呈交給其行政機關的帶法律意義的證明或者證據的活動。質證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分為兩種:(一)第一種,廣義質證。廣義上的質證一般是指在提出進行訴訟或者仲裁的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對另一方出示證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有一定的關聯,是否能夠證明其真實性。(二)第二種,狹義質證。狹義的質證是指在訴訟程序、證據交換或是在行政機關審理中,有關行政機關調查信息的階段,所進行的前述活動。
二、質證的基本流程和規則
在有關行政機關審理過程之中,質證一般情況下按照以下程序來進行:一、案件中,原告先進行出示證據活動。二、被告方出示證據,然后被告會與原告以及出證的第三人進行質證。三、由第三人出示相關證據。質證一般情況下會圍繞以下三點進行:
(一)對真實的合法證明材料進行否認
質證可以否認一切對自己不利有關書證,例如復印件、傳真件等,也可以否認有關利害關系人的證據,例如兩個單位間是合作關系,還有就是個人出具的證據。此外,如果對于一部分證據存在疑慮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借此來證明其是否真實。
(二)認可與案件存在邏輯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因為所出示證據證明的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所關聯,因此若是無關的證明材料,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是不容被采納的。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雖然與案件存在一定的聯系,但是很多證據較為單一,這樣就很難被認定與案件存在邏輯關系。
(三)證據在來源上不合法
在質證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可要求證據提供方說明證據的來源并可分析其來源是否合法,不合法行政機關會證明其無效性。證據的獲取方式取得是不是合法的,以及其真實性有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是不合法的來源,可以駁回該證據。
三、行政處罰中質證的特點
和司法程序中的質證對照來說,聽證程序中,質證有獨特的地方,其特殊性在于以下幾個部分:
(一)眾所周知,聽證程序當中最民主的一部分就是質證,毋庸置疑的證明了質證在行政處罰這個程序中所處的地位。而聽證權則指的是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享有的一項權利,這項權利可以使相對人對自身法律做出防衛。設立聽證程序對受行政影響的當事人來說最有益的一點就是能通過這個程序了解到行政機關對自身行為的調查信息,也可以知曉其做出的處理意見,最重要的是得知信息后可以根據情況闡述自己對所處案件的看法,借此維護自身的權益。當事人行使這個權利的前提在于自身可否在聽證過程中合理充分的表達出對該案件的看法和意見,行政處罰中如果要落實和體現民主,就必須得給相對人一個保護自己的權利,一個能為自己的利益做出辯護的機會。聽證程序開始前會告知當事人,告知的前期準備一是展示該案件中已被掌控的證據,再是行政機關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在整個行政處罰中,質證毋庸置疑是其中民主性最強的一個環節,它是整個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高潮部分,也是實現聽證目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
(二)司法質證的主體是訴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及其人或辯護人,聽證程序中的主體是行政相對人。當行政機關出示相關法律證據以證明該行政行為,而這個證據真實有效,行政相對人可以對行政機關出示的證據提出自己的質疑,但是行政機關卻不能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系列疑點做出自己的解釋,那么這個證據就是無效的,而行政相對人沒有義務去提供相關證據,就算是提供了,如果做不出合理的解釋,也不會轉移被告的舉證責任。
(三)質證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一種權利,對行政機關來說相反,是其一種義務。行政處罰法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主要有:(1)被告知以及通知權利。一系列聽證注意事項行政機關應及時告知通知當事人,這是當事人權利,也是行政機關義務。如果當事人想要聽證,應在七日前被告知聽證時間以及地點。(2)要求回避權。這是當事人的權利,如其認為聽證人員和這個案件有聯系,那就可以要求其回避。(3)委托權。若是當事人不愿意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為參加。(4)辯論和辯護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提出一系列有關證據在聽證過程中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或者反對另一方已經提出的對自身不利的證據,這個權利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證據辯駁對方提出來的一切合法證據,那聽證就變得毫無意義。聽證程序中的設置就是給當事人一個合法的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沒有證據,就不能辯駁,但是獲取證據也要必須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取,在聽證中,不合法獲取證據的手段是不允許的,其證據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并沒有法律意義。
(四)質證證明案件事實證據,也證明程序合法和處罰依據正確、處罰結果正當的證據。這些證據除了包括一般的幾種證據中之外,還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
(五)質證中有兩種最基本的質證方式,直接質證和交叉質證。直接質證就是在聽證過程中在傳喚證人能夠作證的情況下傳喚當事人為自方證人作證。交叉質證指的是在聽證中,由一方的當事人對另一方所傳喚的證人進行盤問并可以借此找出對自身有益的或者無益的信息。通常情況中的案件,審理順序是雙方直接質證,然后交叉質證,之后再直接質證,再進行交叉質證,這樣也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四、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再嚴謹的司法程序也總有一些缺漏。而有些小小的缺口有可能會導致一個案件的重置。
(一)范圍太窄。其最明顯的就是在聽證程序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不夠到位。從當事人的角度上來講,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正式聽證,當事人享受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程度是基準于其利益受損程度的,程度太低也有可能并不需要聽證。
(二)應該完善質證的參與人。目前來說質證的主體對象僅僅只有行政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對雙方利害關系人以及出席證人等沒有明確規定,現在應該更加明確,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證人及鑒定人出席制度。
(三)應該明確質證過程中補充證據的時間期限,建立質證前的證據展示制度,讓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能夠在質證前了解證據,賦予閱卷權利。五、結語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質證是極為重要的。質證這一環節對于行政相關人來說有可能起到絕定性的作用。這個環節保證了行政相關人得到一定的法律自衛權利,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質證環節將行政處罰推向高潮,顯然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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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琦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