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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憲法和行政的關系看,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是一種靜態(tài)的、概括性的法律規(guī)范,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母法。而行政法相對于憲法則是子法,是憲法具體實施的規(guī)范和措施,是動態(tài)的憲法,具有普通的法律約束力,但是不能違背憲法。政府作為行政法的主體,應該不斷完善有關公民生存權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執(zhí)行公務時,要以法律為準繩,避免侵犯公民的生存權。
關鍵詞:憲法;行政法;生存權
現(xiàn)在,我國還經(jīng)常出現(xiàn)有關侵犯人民生存權的事件,比如強制拆遷事件、強占農(nóng)用耕地事件和煤礦瓦斯爆炸事件等,這些都嚴重的危害到了公民的生存權。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人民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我國對法治建設的的重視,把科學發(fā)展融入到了憲法之中,堅持以人為本的發(fā)展路線。特別是憲法中把公民的生存權放在人權的首位,更是突出了生存權保護的意義。
一、憲法和行政法關于生存權的規(guī)定和保護
(一)憲法和行政法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國家制度的總章程。憲法主要就是把人民的意志寫進法律,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和其他普通的法律相比它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在憲法的制定上也最為的嚴格和苛刻。其他法律在制定時都不可以和憲法精神相違背,一切的政府機關、人民還是社會團體都必須遵守憲法,維護其尊嚴,確保它有效的實施。行政法是我國實體法中的一種,是部門法。具體講就是主要調(diào)整行政關系,也就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行政法主要規(guī)范了約束了公權力的膨脹或者濫用,從而保護公民的正當權利。簡而言之,行政法的立法原則,對于公權力來說,法無明文規(guī)定則禁止;對于私權利來講,法無明文規(guī)定則自由。從而來維護好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利益。
(二)生存權在其關系中的應用
雖然在我國的憲法之中,沒有對生存權作具體的規(guī)定和說明,但是這并不代表生存權不重要,不值得保護。因為在早期的立法活動中雖然沒有對生存權做具體規(guī)定,但是我國有生命權的概念,這其中就包含有生存權。爾后的發(fā)展,提出人權保護這種新理念。而人權更是具有普遍性、公平性等,這其中主要包括、人的生存權、人身權、政治、經(jīng)濟、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權利。所以我國無論在什么時期都很重視對生存權的保護,因為這是人民權利的根本,若是沒有了生存權,那別的權利也就無從談起了。而對于現(xiàn)在出現(xiàn)各種危害人民生存權的事件,比如污染企業(yè)對人們正常生活的影響,強制拆遷和強占耕地等各種嚴重危害人們生存權的問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有些人上訪,要求遷移污染工廠,有些人上訪抗議拆遷、有些人則是要求合理的補償?shù)龋@些都是因為人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尋求保護的表現(xiàn)。所以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從而形成了《環(huán)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和《就業(yè)促進法》等,從法律法規(guī)上保護人民的生存權。從行政法上講,政府作為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部門和執(zhí)行部門,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要嚴格執(zhí)行我國的法律,當人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時,要做到及時的制止,并處罰相關責任人。
二、如何從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中保護生存權
(一)完善生存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xiàn)在對生存權的規(guī)定還不夠完善、具體和明確等,而且至今還沒有一條法律法規(guī)對生存權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面對著日益嚴重的生存權被侵害的事件,其有必要把生存權的保護直接寫進憲法,從而大大提高人們對生存權的認識,和對其重視程度,同時增加了對生存權的保護力度。而行政法作為憲法的子法,則可以根據(jù)憲法的精神和原則,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從而把保護人民的生存權落到實處。
(二)加強對公權力的監(jiān)督
憲法賦予行政法的權利,是有行政法做具體的實施和執(zhí)行。所以行政主體經(jīng)常只是作為法的執(zhí)行者,而沒有反過來好好的守護憲法。比如行政機關往往是在人們的生存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出來制止和懲罰。而不去主動的防范它。但實際上就保護人民的生存權應該以預防為主,畢竟法律重在保護,而不是在懲罰,懲罰只是為了保護而存在。而對于一些行政不作為的事件則必需問責。對于行政主體公權力的膨脹和濫用從而更給人們的生存權帶來的嚴重危害,一定要做好監(jiān)督工作,把權利關在制度的籠子里,從而更好的規(guī)范和約束行政主體的行為。
(三)加強生存權救濟制度的建設
在公民對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處理方式不滿時,公民除了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之外,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但是我國有關生存權的司法救濟案例實在少見,這使得司法救濟的途徑不能切實的維護公民的生存權利。所以我們應該建立起有效的關于生存權的司法救濟程序,完善行政法中相關的救濟制度,使公民可以通過更多的途徑來保護好自己的權利。在行政復議中覺得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或者對處理不滿時,可以通過司法裁定,有效的保護好人們的生存權。
三、總結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應該加強對人民生存權的立法保護,讓人民重視起這樣的權利。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具體實現(xiàn)的規(guī)范措施,政府作為行政法的主體,必須嚴格遵循憲法的精神,在執(zhí)法過程中,切實保護好人民的利益,從而才能把我國建設成為有秩序的法治國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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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博文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