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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的法律性是憲法訴訟的前提。憲法雖然是一個政治性的法律,具有很強的階級性,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反映,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共性。法律應當具有可適用性,法律應當具有可訴性,而不是一紙空文,憲法是法律的一種,因此憲法也應當具有法律的一切特征。因此憲法也應當具有可適用性,當然也包括可訴性。
2.憲法至上是憲法訴訟的基礎。憲法至上意味著:第一,一切國家機關、政黨、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凌駕于憲法之上;第二,憲法處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當然無效。
3.保障人權是憲法訴訟的關鍵。法律保障的是人們的權利,憲法要保障的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僅僅寫在紙上的條文是不可能主動承擔起保護人權的重任,但是司法機關則是這一責任的承擔者,一旦把人權付給法院這種制度設置,人權就有保障。因此,保障人權也要求盡快建立完善的憲法訴訟制度。
4.我國憲法不僅僅規定了綱領、口號、原則,憲法也規定了自己的實體內容,憲法的實體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關于公民的權利義務,這是憲法中最容易產生糾紛和訴訟的地方,第二部分是國家機關權限的劃分和行使,對國家機關濫用憲法賦予的權力,應該履行職責卻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實踐中一旦發生這種現象,大多都是通過內部的協調或者紀檢部門去糾正,這顯然不符合法制的要求,應該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如果我們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些違憲問題,對防止類似事情再次發生,顯然要有力得多。
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意義
憲法進入司法適用的領域,對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實踐乃至法律觀念都將產生極為深刻的影響。1.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使具有理論效力的憲法變成具有實踐效力的憲法,憲法成為真正具有規范性和強制力的法律。2.憲法訴訟是憲法與社會現實或具體的社會關系想連接的紐帶,是憲法與社會現實相聯系,可以增強憲法的適應性。3.憲法訴訟制度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最終性救濟途徑。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訴訟中最主要的內容,也是憲法的基本精神。4.建立憲法訴訟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憲法權利意識,要想真正地實現憲法至上,必須以增強公民的憲法權利意識為前提。
建立我國憲法訴訟模式的思考
就世界范圍來看,憲法訴訟的類型,主要有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奧地利的憲法法院制度以及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制度,這些已經成型的憲法監督制度,在各種的國情下對憲法監督都發揮了良好的作用。我國憲法訴訟應該采取的類型,設想和建議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平行的憲法委員會;第二,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委員會;第三,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第四,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普通法院這種方式更有利于人們行使自己的權利。其原因如下:1.普通法院采取事后審查的方式。2.訴訟主體具有廣泛性。3.廣大群眾應該而且必須作為憲法監督的主體。4.普通法院審查比憲法委員會審查更具有直接性。法律規制著社會中千千萬萬人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它也必然受到萬千人的關注,特別是當法律規范涉及到他們切身利益,侵犯他們權益的時候,他們必定會本能的質疑法律,并且會使用一切可能挽回損失的方式,其中就包括用憲法訴訟的方式,尋找比一般法律更高的憲法來審查法律,糾正法律,從而維護自身權利,改進法律。
法律保障社會及公民的權益,自然也應當順應民意。憲法訴訟使民眾有權對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提出質疑,使民眾得以參與國家的違憲審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也是檢驗法律的唯一標準,法律中的真理只有在實踐中才能顯示其魅力,法律中的謬誤也通常是在實踐中暴露后才得以糾正。(本文作者:陳藝文單位:四川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