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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經濟條件、法律意識、文化基礎、國際制度以及現有的司法實踐等方面的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于被害人權利保護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立法上得到很大加強。但是,比照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在被害人權利保障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舊《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因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物質侵害才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新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擴大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范圍而且被害人因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中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一起侵權案件中,被害人不僅有可能要遭受到來自犯罪嫌疑人物質上、精神上的傷害,其心理上也要遭受到巨大的重創,精神損害賠償損失就是對他們最好的慰藉。但現實中,刑事犯罪被害人有機會獲得的賠償損失遠遠比一起民事侵權案件被害人獲得的賠償損失要少。只給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遠遠不能彌補他們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上、肉體上的巨大傷害。
第二,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在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方面有了更多的規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援助機構根據其具體情況提供具體幫助;提供積極的辯護保護等。相反,在被害人得到法律援助的機會和辯護律師介入案件時間等方面新刑事訴訟法上并沒有過多的體現,導致了被害人的被動局面。舊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辯護律師,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而被害人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才有權委托人,這無疑損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而更加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進一步導致了雙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失衡,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第三,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論以何種方式,起訴書應送到當事人手中。但現實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收到起訴書,或者只有受到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收到起訴書,一些涉及到財產類犯罪的被害人很少能收到起訴書。另一方面,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失蹤或者失去行為能力,法律規定近親屬可以成為其訴訟人,理應有獲得法律文書的權利。但新刑訴法中沒有對這一現狀進行規定,往往不愿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害人的近親屬。由于被害人的近親屬等訴訟人不能及時獲得這些關鍵性的文書,導致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四,我國首次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寫入刑事訴訟法中,法律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其他法律規定的方法。這項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告人及其家屬惡意轉移財產,被害人可以放心地進行訴訟,也避免了被告人在敗訴之后拒不履行賠償判決,給予被害人獲得財產賠償的保障。其中在某些方面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必要的擔保措施。對于被害人來說,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侵權導致了被害人財產損失,在這一損失還沒有得到彌補的情況下,如果還需要拿出其他的財產作為擔保顯然是不合理的,提供擔保將阻礙其權利的實現。再者,法律規定在財產保全中,其裁定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前面所述,在案件審結之后,因遭受物質損失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不再受理,必須征得檢察機關的同意才可以代為申請財產保全。這樣既降低了辦案機關的辦事效率,也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被害人人權保障的制度構想
隨著司法文明程度的不斷加深,被害人人權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根據我國國情,以及被害人人權保障的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立法的要求及現狀,為完善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制度,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建設:
第一,新舊刑事訴訟法中都規定,只有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的行為人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且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受到侵權的被害人有權利要求犯罪嫌疑人賠償其精神損失,因犯罪造成的更嚴重的精神損失則不能要求賠償,而這些規定對于遭受財產損失的被害人有失公平。因此,應該改變新刑訴法中這種規定,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納入到被害人的權利中,并且有權利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不僅有利于緩解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過激矛盾、緩解被害人身心痛苦,而且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得到刑事處罰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有利于其汲取教訓更好地改造自己防止其再次犯罪。
第二,由于被害人作為案件中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受到心理上、物質上的雙重傷害,有些被害人還因為物質上的困難或專業知識的缺乏無力參加訴訟,造成訴訟上的不平等。現在我國還沒有類似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或組織,目前被害人及其訴訟人基本上都是通過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有些被害人無力支付昂貴的律師費用。因此,國外建立法律援助組織的做法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在偵查階段給予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一定的法律援助,讓被害人參與到訴訟階段的整個過程中,維護被害人的權利。
第三,基于被害人受到的現實危險性和直接侵害性,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作為一種補充救濟和保障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新西蘭早在1972年首次制定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現在,德國、美國、英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也制定了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但我國還沒有建立此項制度,只是給予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適當的經濟資助和補償,還談不上國家補償,因此建立一種專門的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勢在必行。這就要求我國政府盡快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相關制度,通過設立專門的補償基金對被害人進行物質彌補,這樣就可以避免被害人因得不到補償或救濟使自身經濟能力下降或被迫撤回訴訟。
第四,被害人獲取文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前文所說,起訴書一般只送達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手中,被害人往往沒有此項權利。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了被害人及其訴訟人、辯護人也有收到起訴書的權利。因此,檢察機關也應當將起訴書預留一部分送達到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住所。還有,對于已經死亡的被害人,其近親屬等委托人也有權利收到起訴書為其進行訴訟,這樣才能更充分保障所有被害人的權利。
作者:王意然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