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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解決民族問題的重要途徑,而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又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是典型的多民族國家,由于歷史、地理、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孕育了各個民族特有的內涵,如何持續做好為民族團結、各族人民共榮共進、維護好各民人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工作是解決好民族問題的關鍵所在,也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在充分考慮學科特色、研究特色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具體特點,決定將“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作為我院申報法學一級學科的重要研究方向,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該研究方向是民族高校所不可回避的重要議題,是研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必備要素。同時,西藏高校的背景為我院開展此方向的研究提供了特有的平臺。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也是以姚俊開教授為學術帶頭人的教科研團隊一直以來的研究重點,來自全國各地的民族學生(特別是藏族學生)為本研究提供了眾多的便利。專業的教科研隊伍、充實的相關科研成果、獨特的便利條件、多元化的交流平臺是本研究的特色所在。
(二)研究方向的優勢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高校法學學生(特別是民族高校法學學生)認知民族政策、國家結構、政黨制度等基本問題的窗口,進一步加強憲政學科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建設,是西藏長治久安和西藏社會法制發展的現實需要。本研究以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問題為主要研究對象,突出民族院校的辦學特色,是培養學生“四個認同”(即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民族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大局觀的重要途徑。姚俊開教授、王玉青、朱玉福等老師是長期從事民族區域自治問題研究的資深學者,姚俊開教授作為本學科方向的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干以其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為本學科方向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這也是本學科的優勢所在。
二、西藏地方行政法治問題研究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現行憲法所明確規定的,“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地方行政法治建設直接影響著法治國家的建設。自1993年西藏民族學院開辦的法學專業以來,培養出了大批法律專業人才,特別是為西藏地方法制發展提供了法學專業人才上的源動力。“脫離法律職業化的法學教育,已經或勢將迷失正確方向”,西藏民族學院是西藏少有的幾所高校之一,我院始終堅持“面向西藏,服務西部”作為學科專業發展的主要方向,學科特色鮮明。廣泛的民族學生群體(特別是藏族學生群體)為開展本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素材;長期從事民族特色研究的教師隊伍為本研究提供了人才保障;我院與西藏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法學研究院所的長期交流與合作關系為本研究增強了開展本研究實踐操作性;西藏地方行政法治問題研究是西藏社會跨越式發展的現實要求,也是憲政法學一級學科的特色所在。
(二)研究方向的優勢加強和深化憲政法學學科建設,使其達到國家一級學科水準,是為西藏跨越式發展提供合格人才的一項重大舉措。憲政法學西藏地方行政法治研究方向辦學特色突出,優勢明顯,適應西藏地區行政法治發展的要求,針對西藏地方行政權的設置、運行、保障、救濟等問題進行理論與實證研究,為西藏乃至全國培養了大量的高素質憲政法學人才打下堅實的基礎。地方行政權的合法行使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核心要素,本研究方向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時也是我院憲政法一級學科建設的必然要求。本研究緊緊依靠西藏的區情,充分考慮西藏特色及現實需求,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從事憲政法學教學、科研的師資隊伍由黃林教授、胡曉琴副教授等一批熱愛黨的民族事業,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的專家學者組成,學術梯隊合理,其中,以黃林教授為學科帶頭人為本研究以后的發展提供了方向性保障。
三、西藏地方民商事實體法律問題研究方向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民商法學是建立在民商法的基礎上而形成的一個部門法學,實體正義是法治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實體法律問題研究一直以來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較多的議題。本研究方向與憲政法學學科建設相互依存,創造性的提出民商實體法與憲政法學學科的關聯性,研究方向設置思路清晰,目標明確。民商事實體法律制度研究方向主要從事西藏地方民商法律的實施研究,以民法總論、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侵權行為法等法律領域為基礎,結合西藏地方的民商事法律實施的現實問題開展研究工作,突出西藏特色民商事法律問題的探究。以西藏地方民間法、習慣法為依托,對西藏特色較為突出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物權及債權等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初步取得了較為可喜的學術成果,本研究特色鮮明。
(二)研究方向的優勢本研究方向緊扣憲政法學學科建設,研究主旨明確,在本研究的指導思想上與憲政法學學科建設相一致,在理論層面為本研究的以后深入開展統一了認識,明確了責任。西藏是我國最后一個成立的自治區,由于歷史、地理、經濟上的原因,西藏地區的民商事活動也有著自己的特色,西藏地方豐富的民間法、習慣法為本方向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素材,同時這也是本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的人才團隊建設方面,本研究的科研團隊以黃軍鋒老師為學科帶頭人,其他本團隊的教師或是長期從事民商法學教科研工作,或是具有博士學位的高層次研究骨干,教學科研團隊實力雄厚。穩固的教科研團隊,加之對西藏區情及法治文化的熟知,是本研究的特有優勢。
四、西藏地方民商事程序法律問題研究方向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實體正義離不開程序正義的保障,在開展民商事實體法律問題研究的同時,必然會伴隨對程序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西藏民商事活動雖不頻繁,但其獨特之處確是其他地方所不具有的,本研究是憲政法學學科建設的重要落實,是西藏民商事實體法的重要保障。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結合西藏研究,我院對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等問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理論成果。同時,開展法學教學工作以來一直重點關注的訴訟法學學科,這無疑為我院開展訴訟法學的學科方向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教學與科研環境。民族法的研究在此領域意義重大,而關于其內涵卻有較多觀點:“民族法僅是一個法域范疇,而并非調整某一特定性質社會關系的部門法。”西藏的獨特性為我院開設“訴訟法在西藏實施問題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機會和平臺,此學科方向開設意義重大。
(二)研究方向的優勢該研究方向是在考慮我國法制建設的基礎上,結合西藏法治發展現實需要而確定的。訴訟法的修改的為本方向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研究西藏地方民商事活動的重要依據。該學科教師既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又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為學科發展提供了人力保障。民商程序法方向內涵豐富,如民商事調節制度,在解決相關糾紛的過程中對藏族習慣法的考慮是不可缺少的,我院學生大部分知曉藏族習慣法,結合所學調節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很容易在實踐運用中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依托我院的民族院校的身份,為研究的開展提供了其他院校所無法企及的優勢。“訴訟法在西藏實施問題研究”依托于現有良好的教學、科研環境,以現代化模擬法庭、區內外現有實習實踐教學基地、“西藏自治區高校學校重點實驗室——法學教育教學實訓基地”等為平臺,本學科方向優勢顯著。
五、結論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念的落實與發展離不開法學教育的支持,民族高校法學教育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民族地區法治發展的水平。教育是興國安邦之大計,發展民族教育是民族復興繁榮的路徑所在,而民族高校法學教育發展無疑對民族地區法治化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對上述四個學科發展方向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其對于西藏民族學院法學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可行性。“隨著立法發展成為復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法學在其進一步發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時代的法權體系互相加以比較,并把它們視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據的體系。”民族高校的法學教育緊緊依托于民族土壤,西藏高校的法學發展當然離不開對西藏特色的關注。秉承“面向西藏,服務西藏”的辦學理念,法學院致力于法學人才培養,特別是要為西藏的跨越式發展提供優秀的法律人才,勇于承擔起西藏法律人才培養搖籃之重任。學科建設是法學教育發展的關鍵因素,“如何科學設置學科方向、如何規范學科發展、如何做好學科規劃”是學科建設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同樣這也是我院學科發展所一貫重視的議題。至此法學專業建設20周年之際,法學院同仁始終以“勇于擔當、甘于奉獻”的理念要求自己,致力于將我院法學專業建設推向更高、更遠的明天,實現我們自己的“法學夢”。
作者:井凱笛單位:西藏民族學院法學院
第二篇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積極落實實踐教育
貴州高等法學院系各級各類實踐教學從籌備、計劃、組織、實施、到總結階段都有較為完善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實施機制,無論是在研究生和本科司法實習實踐活動中,還是畢業論文實踐教學活動,學院都建立了較為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由院領導、學科主任、辦公室主任、教學秘書、輔導員構成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由專任教師擔任實習校內指導教師。
二、新時期貴州高等法學實踐教育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解析
(一)法學實踐教育資源相對匱乏,缺乏實踐教育的硬件和軟件貴州高等法學院系擁有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教師占師資隊伍80%以上。但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教師不到40%,教師大多數都是理論型教師,缺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踐教師,尚未形成“雙師型”師資隊伍。目前,貴州高等法學院系校內法學實踐教育硬件和軟件條件主要有模擬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學實踐教育還缺乏必要的硬件條件。
(二)法學實踐教育尚未形成科學體系,實踐教育內容尚存爭論之處針對法學實踐教育,我國法學界和教育界都存在著法學教育到底是素質教育(基礎教育)還是職業教育(精英教育)的爭論。因此,實際上我國法學實踐教育整體尚未形成科學體系。目前高校法學實踐教育很少去研究如何培養學生應當具備的專業能力問題,還處于實踐教育的初級階段和探索階段,僅僅是通過為期十周的司法實習來完成實踐教育任務,實踐教育顯得比較零散,缺乏科學性。
(三)法學實踐教育方法方式單一,課程學期學時學分分布不均目前,貴州高等法學院系法學實踐教育方法主要是在理論教學中由任課教師傳道授業,屬于傳統“填鴨式”教育,教學效果一般;在實踐教學中由司法實務部門的法律職業者作為老師,指導實習生完成司法實習工作,學生雖接觸部分實務知識,但是卻很難將所學理論與實踐工作相結合,教育方法方式的單一,隔斷了學生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的融合。
(一)高度重視法學實踐教育的重要性,積極構建法學實踐教育的組織體系貴州高等法學院系應該按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貴州高校實際情況,吸取中外優秀法學院系實踐教育的優點,重塑法學實踐教育的價值取向,應該明確法學教育目標是為貴州和西部培養專業基礎扎實、法學實踐能力較強、具有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的基礎性法律人才。改革現有法學實踐教育組織體系,重構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組織結構,以優秀法學專業教師和司法實務單位法律工作者為教育主體,尤其是以法系院系中具備律師資格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教師為中心,以法學院系辦公室和學科建設辦公室為管理中心,以學院黨政領導和教師代表為監督主體,以研究生和本科生為教育對象,打造符合校情院情的高校法學實踐教育平臺。
(二)重構法學實踐教育內容,完善法學實踐教育體制重構法學實踐教育內容,需要堅持以培養法學綜合能力、素質培養為主線,貫徹以人為本的法學教育觀,塑造科學培育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教育內容。筆者認為:在理論課中,應進一步加大實踐教學學分學時數,增加法學實踐理論課程,例如:增加民事案例研習、刑事案例研習、行政案例研習、律師模擬實訓、法官模擬實訓、檢察官模擬實訓等實踐理論課程,通過上述課程。在實踐課中,改革司法實習模擬。增加假期實習環節、法庭旁聽環節、模擬法庭活動、法律診所教育、法律援助實訓。貴州省司法廳在各個高校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該站掛靠法學院系,筆者認為:應該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應該充分利用學校模擬法庭資源,積極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實訓活動,讓法學專業學生開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模擬活動。具體設計如下表:
(三)拓展教師實踐知識,提升教學創新能力教師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關鍵,法學實踐教育更離不開高素質、既精通法學理論知識,又擅長法律實務的優質師資隊伍,針對改革和完善法學實踐教學,提高師資隊伍的措施有:第一,選派優秀教師到法學教育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學習交流,學習其先進的教育方法和教學理念。第二,有條件的選派教師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律師事務所掛職鍛煉,提升教學的創新能力。
(四)加大法學實踐教育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擴大貴州高校與司法實務單位的交流和合作力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投入機制。貴州高校法學實踐教育條件和經費尚有不足,急需加大經費支持和政策扶持,給法學院一定的建設和改革周期,逐步解決師資隊伍待遇問題、法學實踐教育硬件和軟件建設問題。同時,在學校資金和政策的支持下,法學院系應該進一步加強與各級各類司法實務單位的聯系,建立更加穩定的實踐教學合作單位,將合作內容豐富化,由單純的法學實踐教育基地建設為教學、科研一體化的綜合基地,進一步促進“司校合作”、“檢校合作”的力度。
(五)改革教師職稱評審機制,完善學生成績考核制度教師職稱評審機制對教師而言是指揮棒,學生成績考核制度對學生而言也是指揮棒。只有建立符合改革和創新法學實踐教育的教師評價機制和學生成績考核制度才能真正引導師生加強法學實踐教育的教與學。對教師而言,在對其進行業績考核時,尤其是教師晉升和福利待遇方面,將實踐教學成果作為重要評價指標,尤其是在帶領、指導學生進行各項法學實踐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給予優先考慮和特殊照顧。對學生而言,在對其學業成績考核時,不能單純從試卷成績來評價,應該擴大法學實踐教育成績所占比重,對于在實踐教育中表現優異的學生進行表彰,以先進帶動后進,以優秀促進發展。
總之,新時期貴州迎來了經濟社會大發展的歷史機遇期,貴州高等法學院系應該在戰略機遇期中搶抓機遇,推進法學實踐教育的改革和創新,為貴州、西部和祖國法制建設培育專業基礎扎實、法學實踐能力較強、具有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的基礎性法律人才,促進貴州法制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作者:崔超單位: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