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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我國南海上的一顆明珠。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它以1061.8平方公里的彈丸島區,創造了舉世矚目的經濟奇跡,成為世界上11個最大的貿易實體之一,其年總貿易額居于世界前列;它又是亞洲的金融首府,繼倫敦、紐約之后,被列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它還是全球最大、最繁忙的集裝箱碼頭。在國際關系中,香港幾乎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各國際組織建立了官方或半官方關系。世界上已有82個國家與香港建立了領事關系(1)。香港還獨立地享有關稅和自由港地位,自己發行貨幣,單獨享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締約地位。香港在國際社會中的特殊地位,為世界各國所承認和尊重。
1997年,我國恢復了對香港行使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擁有的自治權利在許多方面都遠遠超過其他國家有類似地位的地方實體。中國的政治體制并非聯邦制,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地位及其在國際關系中的地位具有相當的特殊性。本文基于“一國兩制”的戰略構想,以《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為基礎,結合香港的實際,試圖從國際法的角度來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人格,以此來揭示和論證香港的國際法律地位和前景。
一、國際人格的理論概念(一)國際人格的概念和條件所謂國際人格,是指某一國際法實體在國際法上參與國際交往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和能力。在西方國際法著作中,“國際人格者”、“國際法主體”和“國際社會的成員”這三個名稱是混同并用的。《奧本海國際法》認為:“國際人格者的概念是從國際法的概念中引申出來的。因為,國際法是文明國家所認為在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則的總體,因而,每個屬于文明國家之列的國家,也就是國際社會的成員,就是國際人格者。主權國家是唯一的國際人格者,即國際法的主體?!保?)按照奧本海的觀點,除了主權國家之外,其他任何實體都不具有國際人格。
但是,隨著國際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國際法的理論也在進一步充實和發展。由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則修正和補充了奧本海原來的學說。勞特派特認為:“雖然國家是國際法的正常主體,然而,國家是可以把個人和其他人格者視為直接具有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而且,在這個限度內使它們成為國際法的主體”(3)??梢?,在勞特派特看來,除了主權國家以外,其他實體甚至個人在國家承認的限度內,也具有國際人格,也是國際法主體。暫且不論個人是否也具有國際人格這一有爭議的問題,至少,國際組織的國際人格在國際法上顯已不容否認。因此,除國家以外,上述“其他人格者”也可以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學說已經為國際法實踐所證實。該學說注重國際交往,認為“交往是國際人格的前提”(4)。
王鐵崖教授在其主編的《國際法》一書中總結了國際人格的三個條件:第一,獨立地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第二,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第三,組成國際社會的集合體。(5)上述三個條件也是強調國際交往,排除了自然人以及法人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換言之,國際人格者是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能力的集合體。由此可見,除了主權國家之外,符合以上條件的其他實體,也能有條件地享有國際人格。
(二)地方實體的國際人格及其條件一國的地方實體,其享有一定的對外交往自主權特別是享有高度自主權的地方實體,是否也具有國際人格呢?與上述理論概念相聯系,在國際法學史上曾有過截然不同的觀點。
傳統的國際法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主權是國際人格的標志,因此,只有享受充分對外交往權的主權國家才具備國際人格;地方實體,即使已經被賦予了有限的對外交往權,由于其缺乏主權標志,因而,它不是國際人格者。(6)這一觀點既不能解釋國際組織這種雖然不享有主權,但是,卻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為什么能普遍地獲得承認;也不能解釋一國內部的地方實體,譬如,前蘇聯的白俄羅斯和烏克蘭共和國,為何能夠獨立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并簽訂條約。
承認地方實體享有國際人格的理論觀點主要是“憲法決定論”。認為,一國內部的地方實體經該國憲法明文規定而享有一定的對外交往權,便可以在法定范圍內成為有限的國際人格者。(7)這一學說以憲法的規定來確定地方實體的國際人格,忽視了國際人格的國際法標準,顯然也失之偏頗,更何況香港的對外交往權原在中國的憲法上并無專條規定,而是由我國《基本法》規定的。
筆者認為,一國的地方實體能夠享有國際人格,但是,必須具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條件。第一,主觀條件。從國內法上看,某一國家希望其內部的地方實體具國際人格,并且以憲法或法律的形式加以確立和授權。這是該地方實體參與國際交往的合法資格,也是前提條件,正如勞特派特所說的那樣:“…國家是可以把個人和其他人格者視為直接具有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而且,在這個限度內使它們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假如不具備這一主觀條件,其國際法行為就無合法性可言。第二,客觀條件。從國際法上看,該地方實體的國際法行為須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只有這樣,世界各國才愿意與之交往,構成國際法律關系,成為真正的國際人格者;否則,此等國際人格僅僅停留在國內法的授權上,形同虛設,毫無國際意義。
國際法實踐已經證明,在涉及到一國內部的地方實體的對外交往權時,國內憲法或法律的授權尚且不夠,還必須受國際法的調整。國內立法可以授予任何一個地方實體以一定的對外交往權,但是,這一權力還僅僅是國內法上的權力,它并不足以當然地創設國際人格,更不會必然導致國際社會其他成員認可這一授權并與該地方實體發生交往。以前蘇聯為例,前蘇聯憲法第18條第1款賦予了每個加盟共和國對外交往權,但事實上,除了白俄羅斯和烏克蘭因獲得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認可而實際運用這一權力參與國際交往外,其他加盟共和國顯然不具有國際人格。
二、香港的國際人格及其法律依據香港在其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國際交往,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締結非政治性條約和協議,并且還能夠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云教授所述:“香港以一非主權地方經濟實體,在國際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顯然已經具備了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某種國際法律人格”。(8)
(一)國際法上的依據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經過長期的談判,正式簽署了關于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在這一份國際條約中,中國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作了12項聲明,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自行處理涉外事務的高度自主權。這是中國政府在國際法上所作的莊嚴承諾。
中國政府在國際條約中明確了香港的對外交往權,這對于確立香港的國際人格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世界各國對于《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反響積極。1984年6月7日,美國駐港總領事李文(Burtonlevin)在紐約的香港貿易發展局發表演說,表示美國政府樂意看到一種能保持香港繁榮與安定的解決辦法,而且對中英雙方都贊同及致力于達到這一目標感到欣喜。美國將盡力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支持。美國政府還表示,假如香港保持目前的國際身份,美國將在中國收回主權以后,繼續支持香港參加諸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等國際組織。(9)《中英聯合聲明》草簽當天,美國也給予了相當的支持。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美國相信《中英聯合聲明》會為香港長遠的、持久的發展奠定堅固的基礎,美國會提供它能力范圍內的協助,以維持香港于1997年以后在國際組織中有適當的參與。(10)
歐洲共同體十國外長們也發表聲明,《中英聯合聲明》的簽字,是一個感人的成果,它預示香港的未來將是一個繁榮和穩定的社會。共同體期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繼續參加國際經濟安排的基礎上保持密切和富有成效的關系。(11)此外,日本政府,澳大利亞政府以及馬來西亞政府等許多國家的政府及其領導人也紛紛發表聲明或談話,表示支持中英兩國對香港前途所作的安排。所有這一切,為香港國際人格地位的確立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依據。
(二)國內法上的依據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边@一憲法條文為《基本法》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授之以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高度自主權提供了憲法上的根據。《基本法》的性質是中國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授權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屬于基本法律的范疇。它不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也是中國憲法第31條的補充說明,而且,它也是把《中英聯合聲明》轉化為國內法的特別立法?!痘痉ā窂?50條至157條明確規定了香港的對外交往權,歸納起來,有四大方面:參加外交談判、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的權利;締結國際條約的權利;與外國互設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權利;簽發特區護照和旅行證件的權利。
(三)香港國際人格的有限性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域。這一國內法上的地位決定了有關香港的國防和外交事務必須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以體現國家主權?!痘痉ā芬岳e的形式規定了其事務的特定范圍:它不能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包括外交、國防、領土、宣戰以及媾和等等;與香港無關的涉外事務,它也不涉及。因此,香港的國際人格是有限的。無論是過去、現在和將來,香港都沒有也不可能像主權國家那樣享受完全的國際人格。所以,我們稱香港為有限的國際人格者,或者是有限的國際法主體。這一地位也決定了香港在國際法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有限性。
三、香港在國際法上的權利能力有限的國際人格者就有能力在一定的范圍內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就未來香港而言,這種權利能力就是有限的對外交往權,表現為自行處理香港有關的海外事務的高度自主權。
(一)參加外交談判、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的權利香港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香港可派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或被中國或國際會議所允許的身份,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同香港有關的國際會議,并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同時,香港還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
香港可派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或經中國或該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以國家為單位,與香港有關的國際組織,并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在中國與香港都參加的國際組織中,中國將采取措施使香港以適當的形式,繼續保持它在該組織中的地位;對中國沒有參加,香港已經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國將根據需要使香港以適當的形式繼續參加該組織。
(二)締結國際條約的權利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游、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于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國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政府與各國、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三)與外國設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權利香港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外國在香港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
已同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尚未被中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香港設立民間機構。
(四)簽發特區護照和旅行證件的權利香港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特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并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綜上所述,香港雖然不是聯邦,但是,其對外交往權利卻超過了聯邦成員國。這在單一制國家中是絕無僅有的,是對單一制下地方政府傳統權力范圍的一種突破。現今世界各單一制國家的中央政府一般都掌握對外交往的全部權力,各地方政府鮮有被授予國際法上意義上的締約權。即使是在聯邦國家中的邦或州,也不是全部都擁有締約權的。美國憲法就完全禁止各州締結任何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條約,州政府只能在國會的同意下締結非政治性的協約,而基本上沒有與外國締結商務和外事方面的協議的權力。相比1997年以前的香港,其外交事務由英國統一辦理,香港僅在對外商業關系的管理方面享有實際的自主權??梢姡袢罩愀墼趪H法上的權利是相當廣泛的。
四、香港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香港在享受國際法權利的同時,也有能力承擔相關的國際法義務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責任。傳統的國際法認為,國際責任就是國家責任,其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國家。但是,隨著國際法實踐的深入和發展,國際組織等其他國際法主體也成為國際責任的主體。在英美、澳大利亞、希臘和南斯拉夫、意大利等國家之間已經出現了地方政府承擔國際責任的實例。基于香港的實際,其國際責任能力也是可以確定的。
香港的國際義務和國際責任的范圍及其承擔方式主要表現在香港與外國簽訂的國際協議以及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兩個方面。
(一)因國際協議而產生的國際義務和國際責任由于簽訂國際協議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兩種承擔方式:其一,香港承擔排他的義務和責任。香港在其授權范圍內與外國直接談判、單獨簽訂協議,成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當事者。此種情況,條約的義務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條約責任完會由香港單獨承擔。其二,香港確有需要加入,而由中央政府聲明附帶適用領土范圍的保留條款簽訂或加入,僅僅適用于香港。此種情況,我國中央政府只是名義上的條約當事者,實際由香港履行條約義務。當產生違約責任時,在名義上是由中央政府承擔責任,但實際責任應由香港承擔。但是,由于香港只是依國內法承擔責任,這就需要在中港之間作出國內法上的規定,以妥善解決此類問題。在加拿大,聯邦政府與各省就簽訂有《賠償協議》,一是為了促使各省真誠履行名義上由聯邦政府簽署而事實上由地方省執行的條約;二是為了據此向違約的省追究責任。
(二)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而產生的國際義務和國際責任因為其參加的身份不同,可分為兩種承擔方式:一種是香港以正式會員的資格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它應當獨立地承擔義務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責任。另一種是香港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以附屬會員的資格參加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共同承擔責任。
應當指出,香港在其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的高度自治權的過程中,因違反國際法而產生的國際責任,在國際法上歸因于中國,因為,香港并非主權國家,其國際責任一般由中央政府來承擔。同樣,如果外國對香港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進行干涉,香港也不具有國際法上進行外交交涉的權利,而應當由中央政府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交涉和解決。
五、香港國際法律地位的保障香港的國際法律地位,不僅有中國憲法為依據,有《基本法》具體規定;而且,在作為國際法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我國政府作了莊嚴承諾。對此,國際社會也反響積極。其國際法律地位是有保障的。
任何憲法授予地方政權的權力,均可以通過修改憲法加以更改或取消的。但是,對于《基本法》里中國政府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來說,則是不可能更改或取消的。因為,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已經載入了《中英聯合聲明》;如果一定要修改,除非先行修改《中英聯合聲明》。按照國際法的原則,任何國家簽訂了的國際條約,除了經過法定的程序修改以外,絕對不能夠以國內法為理由加以修改或者取消。《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國際條約,而《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中國政府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同時也是《中英聯合聲明》的一部分。所以,從1997年以后的50年內,無論中國憲法出現什么樣的變化,這些基本方針政策都是不能修改或取消的。
可見,《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已經融為一體。《中英聯合聲明》作為國際條約,載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而《基本法》就是一部把《中英聯合聲明》轉化為國內法來執行的特別授權法。《基本法》在序言中規定,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府的實施”。既然《中英聯合聲明》不能單方面的隨意修改或取消,那么,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也不會變,香港的國際法律地位也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