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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含量高⑴利用現代科技建立數據信息庫。以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財會審計技術、影像技術為主要手段,以開發電子網絡反腐輿情監控系統為主要載體,運用控制論和信息論的原理及信息反饋控制模型,建立紀檢、檢察、金融、地產、財稅等有關部門電子科技網絡信息對接平臺。健全反腐敗情報信息管理軟件系統和公職人員廉潔數據信息庫,包括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戶籍資料、人事檔案、個人及家庭收入納稅、繳納保險情況、個人銀行賬戶及存款、證券、股權、汽車、珠寶、房產、信用、守法記錄等納入全國統一的公職人員名單信息管理查詢系統中。⑵利用網絡技術建立網絡對接平臺。發展智能搜索技術、語音識別技術、數據挖掘技術、信息關防和過濾等網絡技術,自動實現與主流網站搜索系統的對接,整合相關系統公職人員的廉政情報信息資源,構建反腐敗情報信息電子網絡管理平臺。⑶利用多種科技手段實現電子監控預警。將電子監測、電子預警等多種現代信息技術、通訊技術廣泛運用于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交流的各個環節,加強對社會輿論、舉報信息、網上反腐輿情的跟蹤監控,注意從中發現和排查案件線索,對公職人員工作生活中的資金交易數據、職務消費、家庭生活重大事項和可疑線索及時發現,進行集中收集,并依據巨量數據的實證分析甄別,初步判斷公職人員的清廉程度,及時預警并向紀檢檢察機關移交分析結果,實現對潛在腐敗行為主動的全天候多領域全方位網絡分析監測的同步監控。
2.來源渠道寬⑴舉報信息源。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和獲取渠道寬,群眾舉報、單位和個人控告,二奶反腐、小偷反腐、情人反腐中牽涉的腐敗信息等,70%的腐敗案件線索來自群眾舉報。⑵紀檢檢察機關偵辦信息源。紀檢檢察機關利用常規公開手段收集、通過秘密力量收集、利用科技偵查手段收集到的情報信息;審計、巡視工作中掌握的單位和干部違紀違法信息,如中央巡視組發現陳良宇、黃瑤、侯伍杰、徐國健、李寶金、宋勇、杜世成、何閩旭等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和公安干警在辦案中發現的線索;犯罪人員自首和檢舉的涉案信息。⑶社會媒體信息源。社會新聞媒體、網絡輿情等披露的腐敗情報信息,如“天價煙”周久耕、“微博開房”謝志強、“表哥”楊達才、“淫照視頻”雷政富、“番禺房叔”蔡斌等。
3.偵查科學化⑴預見性強。情報信息系統所運用的計算機監測分析系統可獲授權進入各相關機構領域和有關公職人員監管部門的數據庫,及時獲取即時數據,查詢檔案數據,提高了反腐敗工作的系統性、預見性、規律性。⑵協調性強。增強了反腐敗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性,拓寬了發現腐敗線索的渠道,這就為紀檢檢察機關及時開展涉嫌腐敗案件調查分析甄別提供了極大方便。⑶隱蔽性強。情報信息系統專業人員憑借授權,在室內對數據庫及相關系統情報信息進行秘密搜索監測監控,不會打草驚蛇,增強了腐敗案件偵查工作的及時性與隱蔽性[2]。
4.預警功能強⑴具有防范功能,使公職人員“不能腐”。通過網絡技術將法律法規、工作程序納入信息化管理系統,將管理過程和管理內容公開上網,可以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公開、透明,使權力運行處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之下,這樣能克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隨意性、主觀性、隱蔽性,有利于約束和規范權力行為,使腐敗者“不能為”。⑵具有懲戒功能,使公職人員“不敢腐”。通過網絡技術將管理過程和內容進行公開,提高政務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加大公眾對公共權力行為的監督力度,堅持對人(腐敗的高危人群)、行為(腐敗的高危空間)、事項(腐敗的高危因素)進行全面控制,全天候監督,使日常工作程序規范化,一旦權力脫軌變異,出現腐敗行為系統就會自動報警,使腐敗者在一些關鍵環節上“不敢為”。⑶具有保障功能,使公職人員“不易腐”。通過網絡技術收集、整理、分析、甄別公職人員的家庭財產狀況、房產數量與收入的對比、公務消費次數額度、家庭重大事項、家庭成員從業出國、離任審計、群眾舉報等情報信息,評價判斷公職人員的清廉程度,及時警示,使其不易腐敗,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了有力工具。
二、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構建困局
1.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組織整合不到位⑴各部門職能重疊,各自為戰,整體效能弱。一些跨部門、深層次的制度性、體制性問題仍在制約著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管理平臺的建設。紀檢、監察、檢察機關都設有舉報或信訪辦公室等反腐敗情報信息工作部門,金融、房地產、審計及其他黨政機關也設有舉報室或舉報箱,但各部門情報信息機構職能重疊,各自為戰,又缺乏大量專業人才,各項配套設施不完善,科技手段短缺,整體效能弱。規范化的反腐敗情報信息工作機制不健全,情報信息分散,相互封閉,部門間轉遞、溝通成本高,情報信息收集、分析、管理、綜合利用率低,不利于舉報人和舉報信息的保密,還會造成各機構“搶案子”或者“踢皮球”的狀況。大多數案件由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時間發現并進行初查,由于缺乏強制措施,其首先要尋求公安、審計、質檢等機構的配合,為當事人串供、逃逸以及轉移、銷毀相關證據創造了機會,致使反腐敗情報信息成案率低,查處率低,制約了情報信息作為一種反腐敗偵查資源的整體效能的發揮。⑵收集整理工作局限性突出。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主要是在紀委、監察、檢察、公安部門有關內部機關,以及行政區劃之間各自為政的“條條”和“塊塊”。這些部門盡管掌握著各自領域大量基礎性、原生性、動態性情報信息,但收集整理僅是局限于本部門、本系統、本地區,相互合作配合少,缺乏全局性和整體性。⑶信息缺乏獨立完整性。目前反腐敗情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沒有形成專業化的組織隊伍,也沒有形成獨立的專業情報信息數據庫。盡管紀委、組織、檢察機關建立了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全國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統、犯罪行賄檔案查詢系統等,但是這些系統涉及面窄,僅是涉及領導干部管理和廉政信息的某一方面,情報信息數據單一,分析評價片面,獨立完整的國家級上下對接、左右連通的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交流和分析系統至今尚未建立[3]。
2.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法規制度不完善⑴反腐立法滯后。目前我國反腐立法仍然存在立法級別低、權威性不夠、范圍狹窄、內容不系統、體系不完整、條文滯后的情況。系統地闡明舉報人權利和義務的《舉報法》沒有制定,現有保護舉報人的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有關保護舉報人和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懲罰條款的規定散見在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缺乏明確的懲處機制和程序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規定縣以上政府應當將“三公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并定期監督,但如何公布、公布哪些具體事項等不具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原則性多,操作性差。⑵反腐立法層次低。如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從立法和執法操作要求來看,還需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尚屬于部門規章性質,缺乏權威性、獨立性和應有的剛性。2010年中央印發的《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而其他散見于地方各項規定中的“治裸”舉措,又缺乏系統性和權威性。⑶反腐情報信息管理法規缺乏。《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規體系存在職權重疊和真空地帶,覆蓋范圍有限,可操作性差[4]。一部跨部門、跨系統的反腐敗情報信息管理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對情報信息機構的設置、管理的模式、紀檢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情報信息體系建設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情報信息主體、內容等,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界定。
3.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網絡體系不健全⑴各行業情報信息系統尚未完全健全。各行業情報信息系統不健全,如房地產管理部門由于思想觀念上的束縛和人為的阻礙,各地個人住房信息系統還沒完全建立,全國住房信息聯網尚未對接開通,住建部不設住房產權查詢端口、不設授權查詢權限、查詢結果不作為法院判決和行政處罰依據[5]。⑵各地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開發進展不平衡,各地各級系統聯網不足。一些欠發達地區運用的廣度和深度遠遠不夠,依然處于小范圍試點階段,各地在軟件開發和維護的投入方面懸殊較大,一些部門和單位對科技反腐的戰略意義認識不足,一些部門和單位則擔心科技反腐會觸動現有的權力結構和既得利益,對科技反腐采取消極抵制態度,導致信息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系統之間缺乏有效整合,使得科技反腐流于形式,不能發揮其真正的作用。⑶體制外與體制內的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尚未完全對接。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網站經常披露一些公職人員的工作、生活情況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這些社會信息涉及許多腐敗輿情,但紀檢監察情報信息網與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網站、社會輿情缺乏規范化經常化的對接。
4.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分析共享機制不暢通⑴情報信息收集量不足。沒有一個統一的反腐敗情報信息征集標準可以涵蓋所有地區行業部門的情報信息,導致在收集情報信息過程中,內容各異,主觀性比較大。數字化建設滯后,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的管理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各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而各地各部門信息化程度卻參差不齊,有的信息化程度較低的地區部門,要從原始檔案中逐個選擇情報信息,其工作難度非常大,提交的材料也不完整。再加上社會網絡情報信息動態性強,信息量大,更難以全面收集。科技反腐主要運用于一些群眾反映強烈、腐敗易發高發的領域,網絡系統的信息量明顯不足,僅涉及對執行權、監督權的程序性規范,較少涉及決策權。⑵情報信息甄別分析權威性不強。紀檢檢察機關是反腐敗的權威機構,但其預防腐敗情報信息收集、缺乏整體性,內部沒有專門的分析機構和部門,沒有一批專業分析人才,這樣即使形成某一個分析報告,也缺乏全局性、前瞻性。⑶情報信息交流共享不夠。由于腐敗犯罪檔案查詢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導致相關部門可查可不查的現象突出。同時,情報信息系統電子平臺不對接,合作交流工作滯后,跨境預防腐敗犯罪情報信息交流處于空白,如大量貪官攜款外逃,長期滯留境外等,各系統不能發揮整體效應。
三、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構建路徑
1.整合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組織資源⑴建立中紀委統一領導、管理的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管理中心。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因此,要將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和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信息系統、組織人事部門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統、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公安機關社會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人民銀行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管理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房地產部門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外事部門黨政干部出國(出境)綜合信息系統、國資部門國有企業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行政執法部門電子監察系統等有關公職人員的廉潔情報信息系統進行整合,構建一個中紀委領導的集中、統一、高效的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平臺,實行網絡端口鏈接,收集基礎性情報信息,對舉報線索、網絡腐敗輿情等信息實現統一管理,發揮情報信息機構的“收集中心、管理中心和服務中心”作用,對公職人員實施全天候廉潔監測。⑵加強情報信息系統組織建設。在中央、省市兩級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管理組織,內設情報信息收整理集、分析監測、交流共享等機構,配備高素質的情報信息專門人才,建立健全情報信息收集、分析、管理、應用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強化反腐敗情報信息工作的組織保障。⑶建立健全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管理和專業化情報信息分析隊伍準入制度。探索建立情報信息職業資格考試和晉升制度,選調熟悉財經、金融、法律、審計、計算機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入情報信息系統管理機構,提高情報信息收集分析研判能力,建立反腐敗情報信息工作的專業化隊伍,建立反腐敗情報信息員制度[6],擴大社會反腐敗情報信息員隊伍。
2.完善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法律制度⑴健全反腐敗情報信息管理法規制度。制定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法規,明確界定情報信息范圍、主體、人員隊伍和工作機制等內容,收集整理、分析甄別、運用反饋、交流共享等環節,公開調查、秘密偵查和測謊監測等方式,數據庫建設和技術軟件開發兼容等標準,保障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工作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健全情報信息來源、管理、分析、評估、交流共享等制度,實行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查詢權限限定制度,通過系統權限設計,建立紀檢機關統一逐級查詢平臺,設定查詢端口,鎖定查詢權限,對公職人員的財產、公務消費等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授權查詢。⑵制定《反腐敗舉報法》。健全舉報工作程序性法規,規范舉報和網絡反腐程序、時限,保障及時受理、核查、處理、反饋。完善舉報人和證人保護機制,明確舉報人和證人的人身安全、醫療費用、生活補助、撫恤金、工作及舉報獎勵基金等具體規定。健全反腐敗救濟保障制度,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泄密失職等行為設置嚴厲的制裁措施。明確舉報人和證人的法律責任,對舉報者和揭發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制。規范網絡舉報行為,對不實散布信息者進行規制,對誣告、誹謗者追究法律責任,對因受惡意發帖或網絡不實舉報而造成被發帖人或被舉報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進行物質精神補償等[7]。⑶制定《政務信息公開法》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明確政務財務公開的方式、范圍、時間,公開的責任義務,將公務消費分類納入政務信息公開范圍,將公職人員財產和家庭生活重大事項申報法制化。加大反腐倡廉信息公開力度,完善新聞發言人和重大案件通報制度,及時公開反腐敗工作的信息,引導社會輿論。修改《保密法》,科學界定公開與保密的界限。
3.健全反腐敗情報信息系統網絡體系⑴建立統一的反腐敗情報信息網。建立公職人員廉潔從政情報信息數據庫系統,包括特定人員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庫、資產動向信息庫、行蹤軌跡信息庫、案件管理信息庫、舉報線索信息庫、領導干部財產家庭重大事項申報和離任審計信息庫[8],將公職人員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責任審計、考核測評等情況納入數據信息庫。建立公務消費、家庭財產收入、因公出國(境)、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檔案等信息查詢系統,完善網上舉報和受理系統完整的網絡信息平臺機制,做到預防、發現、查處、反饋整個流程規范化、法治化,反腐手段精細化。⑵建立權力運行電子監控體系。建立跨地域、跨部門的電子監控體系,開發權力運行程序電子軟件,把科學決策、組織人事、財務管理以及行政審批、公共交易、自由裁量權行使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運行程序設計進去。全面推行公共交易和公務消費電子貨幣化,實行公車紅色牌照制定點維修、公務定點接待和使用報銷分離制,實行政務在網上公開、審批在網上運行、資源在網上交易、資金在網上流通、監督在網上實施。在發現案件線索、查處腐敗案件方面,最大限度地發揮網絡信息共享、電子留痕的作用。建立“科技反腐工程”援助機制,對欠發達地區提供財政傾斜,支援中西部地區軟件系統的開發。對網絡實施嚴格管理,保障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⑶健全反腐敗情報信息監測預警機制。構建腐敗監測預警體系,科學設計廉政風險監測預警規劃和建模,明確監測預警目標、廉潔量化和腐敗風險評價指數,制定一套廉潔度量評估方法,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動態檢測和科學客觀的量化評價。建立腐敗風險三色預警機制,對藍色預警人員加強跟蹤監測,黃色預警人員進行重點監測,紅色預警人員進行立案偵查。通過準確、客觀的數據綜合反映廉潔狀況,充分發揮監測預警的“指揮棒”“度量衡”和“推進器”作用。
4.建立反腐敗情報信息收集分析共享機制⑴建立情報信息全面收集機制。加強公職人員廉潔基礎性信息的收集整理,對社會關注的重點領域、重點部門、熱點問題、重大事件進行重點收集。建立與房地產、金融等部門制度化聯系制度,引進網絡識別系統,對公職人員的財產進行合法監控。重視舉報線索的挖掘,對群眾舉報、突發事件等一些敏感類線索進行跟蹤調查,提高舉報線索的利用率。建立與網民自律性組織之間反腐情報信息的互動機制和新聞媒體社會輿情預警搜索制度,搭建信息間接收集通道,采用科技手段及時主動獲取網絡線索性信息,實現多渠道收集。實行公職人員身份特征制度,開發科技收集軟件系統進行高效、精確、自動地檢索、統計和查詢腐敗網絡輿情,將所有信息進行分類、匯總、整理,從中發現可能的腐敗線索。⑵健全情報信息科學分析機制。建立定期分析機制,根據信息的來源渠道和信息的內容即時間、地點、涉案數額、涉案方式手段等要素定期進行分析、推理、甄別、研判,認定情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價值性[9]。建立審測合一模式,運用測謊儀等科技手段對情報信息進行甄別。通過構建反腐敗警示訓誡防線系統對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規制,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趨勢,輕者警告并督促其改正,重者列入腐敗預防對象,對其嚴密監控。⑶完善情報信息多層次共享機制。紀檢檢察等部門利用網絡應用技術實現點、線、面多層次對接,建立網絡反腐輿情信息共享機制。各部門相互通報與共享的網絡反腐輿情信息,通過新聞會、各種媒體平臺將達到一定預警級別的輿情信息適時公開官方態度和調查結論。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的信訪舉報協作制度,加強國內各部門信訪舉報機構的協調配合和資源共享。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和反腐敗信息庫,加強對腐敗行為的調查、引渡和情報信息的國際合作和資源共享,以對腐敗分子的跨國行為進行有效制裁。
作者:喬德福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大學中原廉政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