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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異基礎上的和諧建構
從邏輯層面來看,和諧建構在差異基礎之上,沒有差異,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同質結構是不可能建構我們所說的和諧的;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純粹的同質結構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存在,而在這個現實世界中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的結構都可以說是一種由多元因素組織而成的十分復雜的結構,其自身內部充滿著差異性、多元性,純粹單一結構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就一個國家而言,往往都是由多個民族組成,各民族文化之間必然存在著眾多的差異。縱然是在一個民族中,其內部也同樣存在著文化的差異。因為其民族成員之間的人生觀念、價值觀念、思想意識、文化程度、人生閱歷、審美標準等等,都存在著差異,而且這種差異的程度有時甚至是相當大的。我們無法想象一個民族內部的完全同一性,也根本不知道這種完全同一的民族如何生存,如何發展,因為這樣的民族并不存在。任何一個民族都是差異性的存在,這種差異性不僅表現在它與其他民族之間,也表現在它內部成員之間。但是這種差異性并不阻礙這個民族內部的和諧化生存,相反,還積極地支持著民族的生存與發展。因為,對于一個民族而言,它的所有的差異都在民族生存與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地獲得協調,或正在受到協調,從而使得這些差異逐漸步入一種默契的配合狀態。那么,文化的差異是怎樣建構社會和諧的呢?這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大問題。因為每一個民族都有著相當巨大的人口數量,而每個人相對于其他人而言,都是一種差異性的存在,而且個人的差異性又會因為時間、地點、對象、場合、情境等的差異而出現時空不同下的差異。和諧是關系的和諧,和諧的發展存在于關系的發展過程之中。當代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情感“強度愈大,整個自我被卷入的傾向也愈大,就是說,整個自我為情緒所支配的傾向也愈大”。就民族內部而言,其成員們長期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間確實存在著一條看不見的情感紐帶,它維系著各成員之間的和諧關系,也維系著整個民族的和諧社會狀態。也就是說,情感在調節成員之間的差異方面,事實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當成員之間因為某種利益而發生分歧的時候,情感就會自動地在分歧雙方的內心中發揮著調節作用。當這種情感因素的調動達到充分狀態時,人們原先的分歧就會因為情感的因素而消于無形,從而使得差異得到了較好的協調。這一點其實也無需過多的說明,因為它本來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而且每個人對此也不會產生懷疑。情感調節固然在差異突出之時確實發生著作用,但它并不是萬能之藥,因為人不僅是情感動物,也是理性的動物。當情感調節失效的時候,理性調節也會發揮自己的作用。事實上情感調節與理性調節有時并沒有先后之分,它們有時也會同時發揮各自的作用。這種理性調節,在民間又多以“義”的面貌出現。使得這些差異經過這種處理之后,不至于產生矛盾沖突,或者盡可能地起到緩和矛盾沖突的作用。說得再明白些,上述種種調節,如同木工行業中木器的組接所必須將木器做成榫頭和榫母一樣,民族文化差異本身就可以視為榫頭和榫母,種種協調行為其實也就是對這些“榫頭”“榫母”加以識別,按照其差異的性質、規模、大小等不同表現進行合理的配合,從而最終完成木器的榫接,建構其和諧的關系狀態。
(二)和諧與發展的關系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和諧與發展的關系,主要是指社會的和諧與社會的發展。社會生活常識告訴我們,發展本身不是均衡,也不可能在均衡的狀態下產生,因為發展本身就意味著對均衡態的打破,只有打破了均衡態,發展才有可能發生。而要打破均衡態,所依靠的其實是事物內部矛盾的力量。矛盾的協調構建著舊的均衡態,而矛盾的被鼓勵,被引導,又會成為舊的均衡態的破壞者,同時也是新均衡態的創建者。只有矛盾的存在,才有可能打破舊的均衡態,建構新的均衡態。我們知道,差異本身雖然不能等同于矛盾,但卻是矛盾存在的基礎,有了這樣的基礎,矛盾才會產生。如果事物內部沒有差異性因素的存在,完全都是同一性因素組成,那么,矛盾將永遠不會產生,而該事物也將永遠不會發展;相反,還會因為缺乏矛盾而失去生命的活力,并逐步走向終結。和諧則是一種類似于均衡,實際上卻是一種超越均衡的狀態。說它類似于均衡,是因為和諧本身就是各種差異性因素或矛盾性因素在合理配合的狀態下所形成的一種極富生機的狀態。而說它超越均衡,則是因為和諧本身又是一個開放性結構,它無時不刻不與外界發生著復雜的聯系。在和諧的內部,各因素之間的差異并不是被人為的加以閹割,以求達到某種關系的均衡,而是積極鼓勵這些差異,培養這些差異,惟其如此,和諧才會是一種富有生命活力的超均衡態。當某種差異在其積極的鼓勵下顯得非常突出的時候,倘若又恰逢其時地獲得外界因素的適當刺激,就會激發出新矛盾的產生。當新矛盾產生以后,社會的內部就會因其相互默契的配合而匯集成一種強大的活力,這種活力將會對原有的均衡態形成威脅。當這種力量在內外部因素合力的作用下,強大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它將會成為一種打破原有的均衡態,建構新的均衡態,成為推動事物自身發展的力量,從而使這一事物自身獲得發展。這就是和諧何以能夠促進發展的基本原理。和諧的社會形態之所以需要為矛盾奠定基礎,是因為矛盾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如果處理得當,往往會表現為一種積極的內驅力。
二、文化差異與民族和諧發展的邏輯證偽
20世紀著名的英國科學家、思想家卡爾·波普爾曾經反復地告誡我們:“我們必須記住,科學方法中神話的巨大意義是,它們能夠成為批判的對象,并且能夠加以改變。同樣,傳統也有雙重的重要功能,它們不僅創造某種秩序或類似社會制度那樣的東西,而且提供給我們某種我們能對之起作用的東西,我們可以批判或改變的東西。對我們理性主義者和社會改革家來說,這一點是決定性的。”波普爾在這里強調的是,作為科學的方法,其重點不在于論證過程的“可證實性”,而在于它自身的“可證偽性”。在他看來,“可證實性”的判據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可能,因為它的工具即歸納法是無效的,而“可證偽性”判據才是符合科學自身的方法。說得更直白一些,波普爾的可證偽性,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可批判性。在波普爾的觀點中,一種科學研究應該是為后人提供批判的對象,只有可批判的東西,才是科學研究方法所堅持的,而不可批判的東西,則是非科學的,也是無價值的。根據波普爾的這一論斷,我們在這里也應該對我們自己的邏輯論證過程進行一番批判性分析。其實我們都知道,事物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事物自身的發展并非是線性的發展,發展本身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有時甚至是非線性發展的過程。這里我們不妨回過頭來看一看我們所論證的邏輯發展過程。我們說差異構建了和諧,和諧協調著矛盾,矛盾推動著發展。從邏輯層面來看,這種論證過程應該是合邏輯的推論。但是,我們的這種“可證實性”論證,還缺乏證偽過程的反證。其實這種反證在我們的論證過程中無處不在。就上述各個邏輯環節中,盡管其自身是合邏輯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在社會的現實生活中出現誤差,如果這些誤差得不到及時的糾正而任其發展的話,就有可能改變或者阻斷事物發展的邏輯進程,從而使我們的所有論證都指向虛無。
從第一個環節來說,在文化差異的基礎上構建民族和諧,是具有某種邏輯發展的必然性的,但是一切必然中都包含著偶然的存在。也就是說,不是一切文化差異都會完全馴服地自動地按照人們的主觀預想去構建民族和諧。尤其是在社會形態中,文化差異自身并不主動地構建和諧,因而,真正和諧社會的構建是需要人付出大量的努力才有可能構建成功。而在這種構建的過程中,各種文化差異的相互配合又是一件十分精細的工作,它需要人們對各民族乃至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差異有著十分細致的觀察和深刻的認識。也就是說,它需要實實在在的社會調查、社會實驗、社會思考,這樣才會真正擁有對文化差異本質的認識,也只有在這種深入的認識基礎上才有可能構建真正的和諧。如果只是停留在口號上,將和諧社會的口號喊得震天響,對于真正的和諧社會的構建卻是于事無補的。因為高喊口號固然輕松,但是口號并不能代替對差異的認識,也不能代替構建本身,相反還會因為口號而耽誤對民族文化差異的認識,從而也就耽誤了民族和諧的構建。當然,這種對民族文化差異的深刻認識又是一件十分艱苦的工作,它需要花大力氣,下苦工夫,踏踏實實地深入民族社會進行調查研究。如果放棄這種社會調查,僅僅憑借想當然的“認識”,只能與文化差異的真正認識無緣,而且這樣的“認識”實際上連一般的大致正確的認識都不是,更談不上什么科學的認識。若只是基于這樣認識的基礎上去構建和諧社會,那么其結局是可想而知的。
就第二個邏輯環節而言,我們說和諧協調著矛盾。從某種程度上看,這不僅符合邏輯,而且也符合事實。和諧社會,并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對矛盾進行協調,使各種矛盾在這種社會協調中相互聯系,相互蕩磨,相互激勵,從而使得正常的社會秩序得以形成,并得以延續。當然,在這種協調過程中,也有可能出現偏差,即協調不當。因為矛盾的協調同樣也是一件十分精細的工作,它不僅需要考慮到各民族文化的差異,也要考慮到當時的外界環境的影響因素和影響力的大小,并針對不同的文化差異、不同的社會外界的影響以及不同的民族的心理結構、心理特征等等問題,去進行細致的協調。只有對這些問題有了正確的認識,才能采取符合當時矛盾情境的協調方式,使這種矛盾的協調達到良好的狀態,否則就會出現協調不當,從而事與愿違,不僅不能很好地協調矛盾,反而會刺激矛盾,激發矛盾,嚴重者還會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或者傷害社會和諧。因此,從邏輯證偽的角度來看問題,和諧固然能夠協調矛盾,但有時候也可能因為協調不當而激發矛盾,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的程度。認識到這一點以后,我們就不能眼看社會達到和諧狀態以后便掉以輕心,以為一切都已大功告成,縱然有矛盾出現,也會因為和諧社會的內部機制自身的工作而高枕無憂。須知任何事物其實都是利弊兼存,永遠也不可能有一勞永逸的事。為此,我們應該繼續不斷地工作,認真處理任何一種社會矛盾現象,腳踏實地,正視現實,正視矛盾,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努力尋找解決問題的積極措施和有效的方法。只有這樣,和諧社會才會得以持久。就矛盾推動發展這一邏輯推論而言,本身依然有其道理。因為,沒有矛盾,也就沒有運動,而沒有運動,自然也就談不上發展。社會的發展依靠矛盾的推動,民族的發展也同樣依靠矛盾來推動。從社會發展的視角來看,矛盾確實是一種活力,是一種完全能夠推動社會發展的活力。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矛盾的另一面,即它也有可能阻礙、延遲甚至是消除社會的發展。矛盾的這種性質同樣也是一種社會客觀存在,并且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那么,矛盾在什么情況下推動社會的發展,又會在什么情況下阻礙社會的發展呢?在我們看來,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矛盾的正確引導,正確化解,正確處理的問題。我們前面曾經說過,社會矛盾的基礎是各民族的文化差異,我們不能因為差異會導致矛盾而從根本上消除文化差異。因為一旦各民族之間乃至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文化差異被根除,所謂的社會和諧其實只是一種社會內部的均衡態,復雜的社會構成也將轉化為一種簡單的同質性結構,而真正的同質性結構別說難以發展,其自身的生存也將受到懷疑。因為,在社會現實中,純然同質的結構是不存在的,也沒有資格存在。因此,要想構建真正的和諧社會,就必然會構建一個充滿文化差異,充滿矛盾,充滿社會發展動力的和諧社會。在這樣的和諧社會中,對矛盾的正確引導也就成為關鍵性問題。一旦在引導過程中出現一點偏差,就可能會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我們不能只看到矛盾推動社會的正能量,還應該看到矛盾阻礙社會發展的負能量。只有對矛盾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并認真地加以對待,正確地加以引導,合理地加以調適,社會矛盾也才有可能轉化為一種推動社會發展的力量。
三、總結
一切邏輯論證本身都存在著一些弱點,有的甚至是致命的弱點。邏輯上能夠說得通的東西,并不等于在現實中也行得通。我們之所以對這一論題加以邏輯證偽,其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構建民族和諧社會,減少構建民族和諧社會過程中的失誤。民族和諧發展是我們畢生的事業,更需要我們付出艱辛的社會勞動。因此對我們的觀點僅僅只是求得邏輯論證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加倍關注在文化差異的基礎上構建民族和諧的實踐環節。只有這樣,我們的事業才會興旺發達,我們的社會才會真正走向和諧,走向發展。
作者:胡炳章胡晨單位:吉首大學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