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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企業與當地政府部門的利益博弈模型及行為分析
在這一節中,我們主要考慮旅游企業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利益博弈問題。假設旅游企業有兩種策略。一是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環境,簡稱保護生態環境,記作β1;另一是破壞(或不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環境,簡稱破壞生態環境,記作β2。類似地,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也有兩種策略。一是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進行監管,簡稱監管,記作α1;另一是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不做監管,簡稱不監管,記作α2。在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旅游企業若采用破壞生態環境策略,則可獲得收益R+r,其中r>0;若采用保護生態環境策略,則獲益減少,即得到收益R。r可以這樣解釋:由于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生態旅游開發難度增大,配套措施增加,使得投入增加、開發周期延長,從而導致收益減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若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進行監管,則需要付出一定的監管成本,記為c。若旅游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記為h;反之,即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則被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發現時將要受到一定的罰款,記為a。于是,可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與旅游企業在4種博弈局勢下的收益情況表示為如下的雙矩陣。于是,按照弗里德曼提出的方法[6],根據雙矩陣對策(A,B)中的參數取值情況,可以對由式(5)描述的群體動態方程組的均衡點穩定性做出如下結論:(1)當a<c時,即旅游企業的罰款a小于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成本c,均衡點(0,0)是漸進穩定的,即:從個體理性角度出發,當旅游企業被發現破壞生態環境而遭受的罰款小于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成本c時,不論長期還是短期角度考慮,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傾向于選擇不監督旅游企業的生態旅游開發活動,而所有旅游企業也選擇破壞生態旅游環境。因此,為了保護生態旅游環境,應該加大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懲罰力度(即提高罰款)或減小監督成本,此時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才會有可能監督旅游企業的生態旅游開發行為、促使旅游企業保護生態環境。(2)當a>c與h+a<r時,即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所受到的罰款a大于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成本c且旅游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獲得的獎勵h與罰款a之和小于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所得到的額外收益r,均衡點(1,0)是漸進穩定的。對這種情形可做如下解釋:從長期看,政府會選擇監督旅游企業的生態旅游開發行為,但因罰款與獎勵之和小于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所得到的額外收益,使得旅游企業會冒險做出破壞生態環境的旅游開發活動,企圖獲得更大的效益。因此,加大獎勵力度或懲罰力度,可以促使或誘導旅游企業轉向保護生態環境。(3)當a>c與h+a>r時,即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所受到的罰款a大于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成本c且旅游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獲得的獎勵h與罰款a之和大于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所得到的額外收益r,純策略均衡點(0,0)、(0,1)、(1,0)與(1,1)都不是漸進穩定的,但此時存在一個混合策略均衡點(r/(h+a),(a-c)/(h+a))。而在這種情況下,容易看到,在均衡點(r/(h+a),(a-c)/(h+a))處有。
2旅游企業與原住民的利益博弈模型及行為分析
這一節主要考慮旅游企業與原住民之間的利益博弈問題。仍然假設旅游企業有兩種策略:保護生態環境(β1)和破壞(或不保護)生態環境(β2)。原住民對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舉報和不舉報兩種策略,分別記作σ1和σ2。在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旅游企業若采用保護生態環境策略,則可獲得收益R;旅游企業若采用破壞生態環境策略,則可增加收益,仍記為R+r。這里可假定r>0,這是由于保護生態環境旅游企業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或投入。原住民若采取舉報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則需要承擔舉報的全部成本b(包括舉報的交通費、電話費、誤工費以及可能的訴訟費等),但可獲得由于生態環境改善而帶來的收益w/n,其中假定w/n<b,w為生態環境改善帶來的總效益,n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原住民總數。旅游企業若破壞生態環境,則被舉報查實后將受到罰款a。這樣,原住民與旅游企業在4種博弈局勢下的收益情況可表示為如下的雙矩陣。從漸進穩定均衡點(0,0)中可以看出:由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正外部性與個體原住民舉報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時,需要負擔全部舉報成本,卻無法享受由于生態環境改善帶來的全部收益,且單個原住民相比旅游企業而言,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都處于相對劣勢地位,原住民基于個體理性考慮,會選擇不舉報旅游企業,并期望“搭便車”而獲益。旅游企業正是考慮到原住民的這種決策心理與行為,自然會選擇破壞(或不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策略,從而形成了“原住民不舉報旅游企業、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局面,致使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中無法真正實現生態旅游開發與管理[8]。反過來,若要改變上述不良狀態,一方面,應該降低原住民舉報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成本,并對原住民加大保護生態環境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對舉報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被證實的原住民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對舉報行為進行適當補貼、獎勵),同時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的旅游企業的懲罰力度。
3結語
以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為研究背景,圍繞生態旅游環境的保護與破壞(或不保護)問題,利用博弈理論與演化博弈方法,構建了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旅游企業、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原住民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博弈模型,并從演化視覺分析了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博弈行為和策略選擇。在生態旅游的發展過程中,生態環境改善所具備的外部性使得其不能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在沒有當地政府施加外力或干預的情況下,旅游企業和原住民一般不會主動地保護生態環境。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開發與管理中,當地政府必須引導旅游企業和原住民積極地保護生態環境。首先,政府既要鼓勵當地旅游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對保護生態環境的旅游企業給予物質上的獎勵,同時也要嚴厲打擊或懲罰破壞生態環境的旅游企業。其次,當地政府應該培養原住民的主人翁意識,要積極主動地監督旅游企業的生態旅游開發與經營活動,對旅游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要敢于舉報,同時也要降低原住民的舉報成本、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獎勵。從對前面構建的演化博弈模型及其分析中可以看到,只有統籌、協調好當地政府、旅游企業、原住民之間的關系[9],才能營造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生態旅游環境,促進生態旅游業與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文中模型與方法同樣適用于自然風景區、草原、森林等生態旅游開發中利益相關者博弈行為分析,可為相關研究問題提供一些有益的對策與措施。
作者:費巍 單位:福州大學 建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