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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一)德行并施,以德為主
在中國傳統文化意識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為主,而刑法處于輔助的地位,社會關系的調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從家庭開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為開始。即所謂“德主刑輔”: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罰為之佐肋焉。修身、治國、平天下,首先人必須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養,才能服眾,才能出仕為官。有學者甚至認為,無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見,法律與道德的融合關系之深。古代有“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統治者重視德育,反對苛政。刑法只能處罰已經發生危害的事實,而德育卻能夠阻止危險行為的發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堅決主張先教而誅,強烈反對不教而誅的刑法。在這方面可以看到,其積極的一面,但從歷史長河發展的演進而看,這種思想限制了法律的發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隨而已。
(二)皇權一統,天下無雙
皇權是最神圣的、最權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權力金字塔的頂峰,掌管一切生殺大全,具有至高無上的獨尊帝位。在封建社會能夠存留下來的思想,無不以維護皇權正統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這個問題。作為傳統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極力的維護皇權,通過三綱五常,來束縛人的思想,確保大家對皇權無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對處罰皇權的行為處以最重的刑罰。“十惡”罪名,是違反封建皇權統治與綱常倫理的大罪,一旦觸犯,便處以極刑,且不適用封建的“議、減、贖、當、免”等減免刑罰的制度。在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術”而已。從犯罪人的主觀出發,考慮行為的主觀惡性。法律的出現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從教化的人
(三)以禮統法
中國古代的法律中,以“禮”治國,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來的儒家思想,其實就是對“禮”的維護。西周時期,周公制定禮,維護周朝統治,周末以后禮樂崩潰,孔子周游列國希望“禮”能重建。儒家思想對禮進行概述和升華。例如,子產說:“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又如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公,類之綱紀也”。傳統禮法主張“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級秩序,維護封建綱常倫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禮”的作用下,維護社會等級秩序,保護規范的是整個集體的利益,不重視個人的利益,當個人利益觸犯集體時,就必須受到懲罰。當然,“禮”并不排斥法律,儒學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禮”與“重法”的主張,到了漢代,董仲舒、賈誼提出了“禮法并用”的主張。從中國傳統的法律來看,禮與法雖然并用,但禮是主導地位的,違反禮的罪行要比一般違法犯罪受到的處罰要重。“法”必須要以“禮”為綱。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著主導的作用。
二、中國傳統法文化與中國法治發展的關系
傳統文化對于中國法治發展的作用和影響是在儒家法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沖突的過程中實現的。
(一)傳統法文化對法治發展的局限性
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形成是經過千年的積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無法比的。但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其對當今法治的進步貢獻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國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響著當今很多人的價值評價,雖然中國改革開放多年來,人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觀。但是思想仍受傳統文化的影響較深。另一方面,我們看到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強行打破和侵入的,距離今天方才百年歷史,如果要求中國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國家,要求中國用十幾年的時間來完成,無異于癡人說夢了。目前由于中國的法治進程才剛剛起步,其中有現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積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導致區域法治發展的多元性、多樣性的形態。使的我們難以對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學者認為:當代中國的法精神就很難得到我們整個民族的認同。因此,傳統文化應該放棄,而主動接受基于工業文明而來的西方法律。
(二)當代中國法治發展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沖擊
從漢武大帝北上驅逐匈奴建立大一統帝國開始,中國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強大、最富饒的帝國。法律上更是具有先進性。到了近代,西方通過堅船利炮敲開了中國的大門,西學東漸開始了。其以巨大的沖擊力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傳統農業宗法社會原來的發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轉型,向一個未可知的現代社會過渡,而今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新時代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追求市場經濟的社會勢必要去改變傳統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縛的內容,以便利于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活力有賴于建立起保護法律權力的環境,而這種法治環境在發達國家往往被視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同時經濟追求最大化利潤,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離道德。因此,市場經濟下改造傳統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變,有的反而企圖毀掉傳統中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一面。這時候每個立法者要有正確的價值觀念,懂得何時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區域法治發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會和諧的一面。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于我國當前法治發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法治發展的消極不利思想
“禮”和“德”作為核心的儒家思想,為中華文明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基于其產生的根本經濟基礎,我們就不能否定,它在當今對于法治發展消極的一面。第一,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重禮輕法,以道德為中心的泛道德主義思想。泛道德主義是指倫理國家應當以道德教化為主要手段,達到自我約束的狀態,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禮讓來調節社會矛盾,調整人際關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輕視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泛刑主義思想。泛刑主義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質,幾乎所有法律關系領域都可以用刑罰手段來調整,甚至在現代人看來完全應由道德來調整的行為,也往往被刑罰所覆蓋。因此,在中國歷史上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法即刑,刑即罰,法律即暴力,它是且僅僅是鎮壓的工具,這樣泛刑主義傳統在現實社會中也時有體現,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認為違反法律,就一定追糾刑事責任。第三,中國傳統法文化中堅持“人治主義”思想。人治主義思想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對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它確信只有讓國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統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權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會秩序。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區域法治發展的積極有利因素
以儒家為核心的中國法律文化給后人留下了豐富的精神財富,至今對于人的影響都是深遠和深刻的。傳統法律文化追求“和諧”思想,重視“德治”的思想。人應與自然和諧,應與人之間和諧。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狀態,這是從古至今,人們都在最求的一種積極的精神境界。“社會關系之所以不和諧根本原因是利益協調的問題”,中國傳統法文化將和諧定位為法律的價值,在立法上的表現就是以嚴格維護禮確定的和諧局面為出發點,在法律的實施中也以維護禮所確定的“和諧”為目的,“和諧”成為法的出發點和歸宿。用禮來分配利益,評判法律的好壞,不是看正義、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國家中,把國家和諧是否安定有序作為評判的標準。對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認為應“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儒家看來,法治近于霸道,與道德相比是較低一等的統治方式,因為法律主要是通過人對懲治的恐懼而起作用的,是對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強迫與被迫的結果。而德治則是人的內心感化,通過道德力量改造和凈化,從而消滅邪惡,這才是理想的治國方式。傳統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華民族自古的傳統美德,對于當前區域法治來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也是應有之義,而市場經濟需要誠實守信。而這就是傳統美德的內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規范人們在社會中為人處事的法則。是依靠“良心”辦事,修身齊家必須有良心,良心好壞是評價一個人行為的基本準則。
四、走東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國法治發展之路
東西方文化法律有著明顯的傳統的差異,從歷史角度來看,西方的區域法治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圖提出的“城邦文明”思想這對后世西方法律文明演進有著深遠的影響。西方法律強調法律的客觀,反對主觀歸罪,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法律的有效性,制定客觀標準。它又有消極一面是單一性,只用法律來調節社會的矛盾。無情理性,造成了很多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理的問題。復雜性,由于所有矛盾都有通過訴助于法律,使得司法成本很高。中國傳統法文化堅信人之初,性本善,相信“人作為價值的主體是很主動、很自覺地”,堅信人具有自我覺悟,自我行善的可能,人的行為可以通過教化與感化矯正,因而人的行為調節應當主要通過道德的形式而非法律的形式與此不同,西方法文化主張法治在治理國家的依據與標準上,它以法律為唯一的根據,在價值取向上,它強調客觀意志,強調普遍有效的行為規范。西方文明主張性本惡的理念,西方文化把個體作為社會的本位。而每個個體又是有欲望的獨立的,追求利益的個體,人與人之間處于對立矛盾的,在追求個體利益的過程中,人們之間必須發生利益的沖突,彼此利害沖突的個體不具備教化,感化自我調節的可能性,必須受一種客觀意志的規范約束。另外,“自然科學最求的是規律,歷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態”于是,必然排斥德治而選擇法治。西方選擇法治之路,在某種程度是對人性喪失信心的必然結果。東西方文化的差異使得法律的世界不再單一,有了相互借鑒和取長補短的可能。而將道德充分與法治結合起來,才是未來中國法治發展的真正之路。和諧社會,需要德法并施的歷史要求,法治是主導,德治是補充,強調以德治國和以德育人,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是對我們黨治國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和深化發展;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設符合時代要求的法治發展的需要。
作者:劉斌單位:揚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