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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選的范圍及條件
區勞動模范評選的范圍是:在經濟建設、工農業生產和各項社會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人、農民、教師、科技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
區勞動模范評選的條件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在改革開放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取得顯著成績的;在提高生產(工作)質量、效率,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在企業解困、新農村建設、科技創新、教育創新以及幫扶困難職工、安置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并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先進人物;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搶險救災等方面,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區勞動模范原則上應從獲得區級以上的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人員中的突出典型中評選。已獲國家和省、市、區級勞模稱號的先進人物,不再推薦。
二、評選推薦程序及要求
區勞動模范的評選推薦工作,堅持面向基層、面向經濟建設一線,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公認的原則。各基層單位要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將被推薦人名單提交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經所在黨政組織審查,然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主管部門進行認真核實,由各鎮(街)和區直各部門工會匯總報區勞模評選辦公室(區總工會)。被推薦對象是企事業和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除按以上程序評選外,還需征求組織、紀檢、計生、綜治、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地稅、審計、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凡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上繳區總工會的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未建立職(教)代會制度、未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以及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的責任單位及責任者,不得參加評選。
這次評選表彰的區勞動模范共25名。其中一線人員不低于70%,其他類型人員所占比例由區勞模評選領導小組綜合考慮平衡。
請各鎮(街)、區直各部門按所分配的名額于3月底前將推薦名單及有關事跡材料報區勞模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區總工會)。經辦公室匯總、審核報區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同意并在本地本單位公示后再正式填表,于4月10日前報區總工會。被評為區勞動模范者,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召開表彰大會、授予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三、評選推薦的組織工作
評選勞動模范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工作。各鎮(街)和區直各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加強協調,共同做好評選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由區總工會、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抽專人負責勞動模范的有關評選表彰等項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區總工會。各鎮(街)和區直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或有專人負責本地本單位勞模的評選推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