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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培訓補貼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勞動預備制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各可在本參考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協商后確定本地區補貼標準。
二、定點培訓機構接受培訓人員報名時,應驗明其有效證件,對符合參加培訓條件的(創業培訓應在組織面試、測試后確定),應留存參培人員證明材料復印件,并與其簽訂《培訓協議書》。
三、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牧區勞動者、返鄉農牧民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4050”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初次參加鑒定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照發改委《關于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考試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的函》(發改費字〔〕1217號)中規定的鑒定收費標準予以補貼。
四、職業技能培訓分為理論培訓和技能培訓兩部分,補貼標準按照不同工種和人員的培訓成本,實行人均課時補貼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年版)及《職業分類大典》增訂版(年版)的分類設置,按照不同職業(工種)職業標準要求、消耗能源和原材料的多少,分為A、B、C、D四個類別,其中A、B、C類是技術性較強、含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具有職業等級的職業(工種),D類是以理論授課為主、不含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無等級的職業(工種)。原則上A類職業(工種)培訓課時不低于400課時,B類不低于300課時,C類不低于240課時,其中,技能培訓課時數不低于總課時的60%;D類培訓不低于120課時,上述課時各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增減。同時,參加中級技能培訓應具有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技能培訓應具有中級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培訓的就業效果考核評價以簽訂勞動合同為主,6個月沒有實現就業的,按最高不超過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對6個月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培訓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培訓補貼標準可適當上浮;勞動合同期限延長1年,每人增加補貼200元。
創業培訓補貼按照《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全民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政發〔〕120號)執行。
五、對未能繼續升學的城鄉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開展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為6至12個月(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原則上不少于720課時)。達到12個月的,經考試合格可直接轉為技工學校學生,學籍連續計算,每人補貼1800元。6個月以上的每人補貼1000元。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1)培訓班開班報告及相關批復;(2)申請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證明。
六、補貼資金申領程序。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需填報《培訓補貼申請表》(表1),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考核)合格人員花名冊》(表2)、《就業證明表》(表3)、《創業培訓花名冊》(表4)、《創業培訓開業情況表》(表5)、勞動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培訓機構。
七、各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培訓補貼的監管,建立培訓補貼審核公布制度,將通過審核的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名單、機構名單和資金補貼數額等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嚴格杜絕任何機構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套取、騙取補貼資金。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將對各地培訓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