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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加快我縣轉型升級、率先發展步伐,鼓勵和引導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政〔〕9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政〔〕90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政府質量獎,是由縣政府設立,授予本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企業的最高質量獎項。
縣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總數不超過2家企業。
第三條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守企業自愿申請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
第四條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條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在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設立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
(三)評審提出縣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評審組,具體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日常工作和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評審標準擬定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縣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評審公告;
(四)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五)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縣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企業、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條縣行政監察部門全程監督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一條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二條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條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企業申報縣政府質量獎,可直接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3年;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縣內同行業前3位,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產業發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的;
(三)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的;
(四)近3年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內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縣政府質量獎的主要評審程序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專家評審組進行材料和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候選名單、擬獎勵名單公示、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本年度縣政府質量獎的申報事宜。
第十八條企業申報縣政府質量獎時,應如實填寫《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提出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細則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各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綜合排序。
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家評審組評審結果,提出縣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候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候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并在網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條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企業名單,報縣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縣政府頒發證書,并對獲獎企業予以20萬元的獎勵。縣政府每年安排10萬元作為縣政府質量獎專項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獲獎企業宣傳等,獎金中的20%可以用于對企業推進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用于卓越績效評審準則宣貫、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培訓、評審專家培訓、選拔和培養、評審工作開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和獲獎企業媒體宣傳、卓越績效管理推行先進經驗調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獲獎企業應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推廣介紹其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七條獲獎企業在宣傳其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時,必須同時標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應當持續運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九條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縣質量強縣活動領導小組報請縣政府撤銷其縣政府質量獎稱號,并收回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條承擔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對責任人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