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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市城市主城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規劃審批,使用“市綠化審批專用章”,竣工驗收使用“市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
二、適用辦法
(一)“市綠化審批專用章”。主城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用地指標和綠化建設設計方案,報送市建設部門審核,通過審核的,加蓋“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建設單位憑此向市規劃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凡沒有“市綠化審批專用章”的,市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因特殊情況,綠地指標未達到或無法達到規定要求的單位,經市建設、規劃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不足部分由市規劃、建設部門確定地點進行異地綠化,或向市建設部門交納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建設等“綠化補償費”,委托市建設部門組織異地綠地建設,否則市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新、擴、改建項目規劃許可。綠化補償費用標準,由市建設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制定。
送審綠化建設設計方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規劃圖及其說明書;確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綠地指標的補償措施等。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配套綠化的施工設計,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綠化建設方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綠化工程施工設計的資料(圖紙、施工說明、苗木清單等)報市建設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圖審和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的方案安排施工。
(二)“市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建設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建設部門應組織人員實地驗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予積極配合。驗收合格的,由市建設部門在驗收報告上加蓋“市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屬商品房開發的,物價部門憑此驗收報告,將發生的綠化費用,納入商品房建設成本,核定商品房價格。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市建設部門應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經市建設部門重新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除自然災害原因外,對逾期未整改或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綠化工程項目,將嚴格按照《省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且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綜合驗收合格證。
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材料:綠化工程招投標手續和相關合同;綠化工程養護保質措施;竣工圖紙;綠化工程決算造價資料;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三、監督與管理
(一)配套的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時間內完成。對批準實施的配套綠化工程,市建設部門必須跟蹤檢查,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對不符合設計規范和施工質量要求的,應責成建設單位及時整改。
(二)加強配套綠化工程的養護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和養護單位將各項養護保質措施落實到位,確保綠化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對死亡苗木要及時安排補植。工程移交時,建設單位要按規定的內容將移交時的工程狀況報市建設部門備案。市建設部門可根據需要安排復檢,對復檢不合格的,區分不同情況,如確屬于擅自移植或毀壞、侵占綠地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停止審批該建設單位新的建設項目。如因自然災害等非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復檢不合格的,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已批準的綠化建設方案限期整改。
(三)土地掛牌出讓時,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國土、建設部門對該土地綠地建設提出明確的指標要求。市規劃部門在組織規劃總平面圖評審時,市建設部門要對綠地規劃設計提出具體的質量標準。
(四)市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把關,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建設項目“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要針對“綠色圖章”制度實施工作的新內容和新特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執法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違反“綠色圖章”審批制度的案件和行為。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