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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秦各單位,各駐秦部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嚴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現將我市調整和完善的幾項房改政策通知如下: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從2012年5月1日起,全市城市區公有住房使用面積月租金標準,樓房由2.10元/㎡。提高到3.50元/㎡,平房由1.90元/㎡提高到3.00元/㎡。下房租金由0.8元/㎡提高到1.50元/㎡。租金等級標準、調劑系數和樓層增減系數仍按原規定執行。
推進公有住房出售
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除列為縣級以上保護文物的、已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被當地政府確定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經市房改部門認定不予出售外,其余公有住房均可向職工個人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要嚴格執行成本價。從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成本價基價調整為甲級1100元/㎡,乙級1045元/㎡,丙級935元/㎡。工齡折扣額、成新折扣等不變。
原居住在文件規定不允許出售范圍內的公有住房的職工,參加房改時按照文件規定執行;屬于公有住房出售遺留問題的,仍按會議紀要規定執行。
2009年12月15日以后騰空的舊公有住房,經市房改部門同意可參照同等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職工出售,出售收入要納入單位售房款專戶管理。
承租兩套公有住房的,單套住房面積不超過職級面積控制標準而又不能分割的,兩套住房均可購買。職級面積控制標準之內按房改政策購買,超出部分按當年公市的市場交易價格低限購買。
加強已購公有住號上市交易管理
己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行備案制度。除下列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設置限制條件。
1、住房超職級面積標準且超標部分未按規定交納起標款的;
2、房屋已辦理抵押的;
3、原公房出售合同已有約定的;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取消城鎮居民將所購公有住房進行交易繳納所得凈收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