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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基本上有三種: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和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養老金計劃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確定繳費收入,當期的繳費收入只能滿足當期的養老金支出。從長期看,并不能形成一筆數額很大的儲備基金。完全基金制養老金計劃繳費所形成的儲備基金應能滿足未來向全體繳費人支付養老金的需要。因此,要做到各期繳費總額的現值與未來各期支付的養老金總額的現值相等,顯然這樣會形成相當大規模的儲備基金。部分基金制在儲備規模上介于以上兩者之間,兼有兩者的特點但更加靈活。在這種模式下,當期的繳費除了滿足當期的支出需要以外,還留有一定的積累,其積累規模遠大于現收現付制下應急儲備基金的規模,但又不能滿足未來向全不繳費人支付的資金需要。它雖然要求有一定的儲備基金,但在初期的又不要求有較高的繳費率,但它留有的養老儲備基金對提高國家的儲備率以及緩解人口老化的資金壓力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這三種養老金制度籌資模式各有利弊。那么,一國的養老金計劃究竟采取哪種籌資模式好,目前在理論界有很大的爭議,主要表現在:
1、對國民儲蓄率的影響。美國經濟學家費爾德斯坦反對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計劃,因為他認為這種制度會降低國民儲蓄率,從而不利于一國的經濟增長。他認為年輕職工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的承諾視為是自己的一種隱性的財富,是個人養老儲蓄的一種替代品,從而減少自己在工作期的退休儲蓄,這就是“資產替代效益”。而美國經濟學家巴羅認為,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制度是一種靠后代養老的方式,上一代人要給后代增加養老的經濟負擔。所以,上一代人出于對后代的關心會自覺地增加自己的儲蓄,以便給后代留下一筆遺產,從而不致使后代的養老負擔過重,而人們的這種遺產動機可以抑制私人儲蓄率的下降。
除了在現收現付制養老金計劃是否會影響國民儲蓄率問題上有爭議,對基金制的養老金計劃是否一定能提高儲蓄率也有分歧意見。在這方面人們考慮最多的,是政府強制性儲蓄是否會替代私人自愿性儲蓄。美國經濟學家阿倫認為,基金制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許可以促進儲蓄,但是這個結果不一定會發生,因為老百姓也許會通過減少其他形式的儲蓄來抵消部分或全部社會保險計劃積累的出現。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政府的強制儲蓄對私人自愿性儲蓄的替代。
2、應對人口老化的能力。在現收現付制這種籌資模式下,當前在職職工繳納的養老金并沒有作為他們自己的養老金儲備被政府儲存起來,而是在當期就作為養老及支付給了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等這些年輕職工退休以后,其養老金同樣來源于未來年輕職工的繳費收入。如果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都不發生變化,那么這種下一代負擔上一代養老費用的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制度就會無限期地運作下去。這涉及到“阿倫條件”,即只有當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大于市場實際利息率時,現收現付制養老金計劃才可行。但進入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些經濟學家根據“阿倫條件”反對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計劃。他們認為,世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人口增長率已經放慢,甚至出現下降的趨勢,而且各國都面臨著人口老化的問題,加之許多國家經濟衰退的影響,職工工資的增長速度也開始放慢,在這種情況下,“阿倫條件”已不能滿足,實行現收現付制養老金計劃的社會經濟基礎已不再具備,所以各國的養老金計劃應向基金制轉化。
從實物的角度看,一個社會養老金計劃無論采取什么樣的籌資模式,實際上都是靠后代來養老,因為老年人不可能在年輕時就儲備足夠的糧食和衣物以應對老年的生活,從物質形態上看,自我養老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在人口老化的情況下,一國無論實行現收現付制還是實行基金制,未來年輕人口實物形態上的養老負擔都會越來越重。實行不同的養老金籌資模式,只不過是未來老年人口向年輕人口索取物質產品的方式不同而已。除此之外,許多學者認為,一國的養老金制度的實行在很大程度上要看該國的國民儲蓄率。在國民儲蓄率很低的國家,政府卻有必要選擇基金式的養老金籌資模式,以便政府的強制儲蓄彌補私人儲蓄的不足,但在國民儲蓄率很高的國家,養老金制度就不一定要實行基金制。
具體到我國來說,我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是從20世紀八十年代提出來的,國際上規定老齡社會標準為10%,而我國早在1999年就突破了10%大關,標志著我國已經進入老齡社會。人口老齡化使我國的退休負擔不斷加重,使人們對我國的未來養老支付能力產生了懷疑,也對我國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產生了懷疑。
我國現行“統賬結合”式的養老金計劃,國家建立這種養老金計劃的初衷,是想通過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功能來使我國的養老金制度擺脫現收現付制,轉向部分基金制,但從“統賬結合”式的養老金計劃實際運作情況來看,個人賬戶部分雖然起到了吸引和鼓勵職工繳費的作用,但有助于籌資模式轉軌的作用并沒有體現出來。原因是,我國大多數地區個人賬戶都屬于“空賬”運行,從全國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省市的養老金計劃都出現了赤字,資金缺口達350多億元(2000年數據)。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仍是現收現付制。那么,我國的養老金制度是否應向基金制轉化呢?我認為,并沒有這個必要,原因如下:
1、我國的儲蓄率已經很高,而且沒有大幅度下降的跡象,所以不用擔心現收現付制會擠出儲蓄。此外,由于我國的養老體制不健全,儲蓄中養老防老的成分還很高。所以,我們沒有必要擔心我國的儲蓄率會大幅下降,國家也就沒有必要通過強制儲蓄來提高國民儲蓄率。
2、養老金計劃如果實行現收現付制,今后必然會出現下一代人養上一代人的局面。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上一代人的艱辛勞動給下一代人創造了極大的財富,下一代人從上一代人手中繼承了一大筆財產,致使下一代人的生活要好于上一代人,所以下一代年輕職工從自己的收入中多拿出一部分來贍養老年人也是無可厚非的,這種代際之間的再分配是公平的。
3、我國在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仍滿足“阿倫條件”。首先,我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城鎮勞動力人數將始終呈增長趨勢,而且勞動者的工資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其次,如果我國未來國民儲蓄率不會大幅度下降的話,那么今后我國的實際利率不會很高,因為高儲蓄率會抑制國內投資收益率。所以,我國在較長時間內將滿足“阿倫條件”。
不難看出,我國雖然強調實行的是部分基金制,但實際上還是現收現付制,而且這種制度并不見得就對我國的發展不利,關鍵是如何來完善它,如何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1、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范圍,使之逐步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長期奮斗目標,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2、建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立法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有利于規范全社會不同群體參加社會保障的行為。經過近20年的實踐,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走向法制化軌道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可以根據社會保障制度中各個具體項目的難易程度和實際進展情況先分項制定法規
3、合理確定支付水平,使社會保障水平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年齡結構老化、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較低,未來社會保障負擔沉重,所以低保障、廣覆蓋應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長期政策選擇。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相應地,城鎮退休職工不斷增加,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社會各界也開始普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很多人士提出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過渡,那么是否應該這樣做,在理論界有一些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