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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一種重大社會政策,同時又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標志。
基本養老保險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發展到今天,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以“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為特征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模式階段;第二階段是以“建立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式統賬結合模式階段。在計劃經濟時期,現收現付式的社會統籌基金籌集模式對均衡各參保企業的負擔、提高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程度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當時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是建立在企業檔案工資基礎上的,其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時間的長短與職工的退休待遇沒有直接聯系,從而影響了參保企業的繳費積極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采取宏觀調控政策,從1995年起就逐步放開了企業的工資管理,由過去的檔案工資轉為效益工資,所以舊的養老保障體制已不再適應新的經濟發展要求,權利與義務、公平與效率也已不能得到很好的體現。
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根據“中人”和“新人”的不同特征,為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兼顧公平與效率確定了新的結構性計發辦法,并為新老辦法能平穩過渡、承前啟后,還專門制定了過渡性計發辦法,各省也根據本省實際相應出臺相關政策及實施辦法。1997年國務院又根據各地1995年以來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情況,為改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過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況又下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度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對維護參保人員的利益、提高參保繳費的積極性、規范養老金的發放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中,對于繳費基數的考慮的激勵機制主要體現在對待國發文件[1997]2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尚未退休的參保人員(統稱“中人”)上,而“新人”繳費基數高低對于個人賬戶金額顯然影響不大,如果某人按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以不變的社會平均工資(假定為1000元/月)靜態計算幾種繳費方案,選擇最佳方案:第一種方案選擇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低限)為繳費基數(600元/月),繳費比例以最低的個體工商戶比例18%計算15年應繳保險費總額為19440元,最終個人賬戶養老金為99元/月,最終養老金為299元/月,退休后5年多的時間便可收回成本。如果再考慮個人賬戶有利息因素和退休后的自然增長因素,收回成本的時間會更短;第二種方案選擇以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1000元/月),以同樣的比例、繳費年限計算應繳保險費32400元,最終個人賬戶養老金為165元/月,最終養老金為365元/月,退休7年多的時間可收回成本;第三種方案選擇以社會平均工資的300%(最高限)為繳費基數(3000元/月),以同樣的比例、繳費年限計算應繳保險費總額為97200元,最終養老金為695元/月,退休后11年多的時間才能收回成本。以上三種繳費方案只能讓參保者選擇最低的繳費標準,而打擊了高繳費水平人員的繳費積極性。從某種程度上講,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損害了高繳費基數人員的利益,這將會阻礙參保企業和人員繳費基數的如實申報,影響用人單位的繳費積極性,從而盡其所能規避繳費義務,增大養老保險的運作成本,甚至會造成繳費比例的虛高,影響大多數參保人員的利益和社會保險聲譽。
所以為提高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安全網”,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平衡,做實個人賬戶投資管理專業化將是我國新時期企業養老金發展改革的必然之路。通過結合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降低了個人賬戶的計入,就應相應提高其它方面的待遇,以求養老保障水平不降,前后平穩過渡。因此本人認為在設計計發辦法時應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平衡新老辦法的待遇差異,確保新退休人員的生活水準不降低。比如在設計新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時,把個人賬戶計入比例降低至8%,以最終做實個人賬戶;在現有計發辦法的基礎上,把基礎性養老金分成兩個部分體現:第一部分按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取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0-30%計發(在15年最低繳費年限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其計算比例就在20%的基礎上增加1%),以鼓勵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年限,減少停保現象的發生;第二部分引入繳費基數高低的激勵機制,可用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乘以繳費指數(指數化繳費工資中的指數)再乘以一個系數(設為4較為合適)。這樣不但可平衡個人賬戶養老金差異還可以鼓勵參保人員提高繳費基數,進一步增強其養老保險的福利意識,同比亦可降低繳費比例,使養老保險更加良性化循環。改革后的計發辦法對“中人”提高繳費基數的意義更大,促進作用亦會更加明顯。
在今年的9月23日至24日舉行的中國社會保障論壇首屆年會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司長陳良曾指出,為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平衡,應逐漸落實個人賬戶投資管理專業化的改革,2005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我國的企業年金從補充養老保險演化而來,發展的時間較短,許多人對其還比較陌生。實際上,歐美許多國家實行企業年金的歷史已長達近百年,各類企業年金花樣繁多,管理運作模式也各有特色。其中,以養老金或退休金為內容而設立的企業年金占有主導地位)的企業已達到2.4萬多家,參加職工900多萬人,積累基金680億元,資金量比2000年增長了256%,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相繼建立企業年金,其示范帶動作用非常明顯。而中國從1991年到2000年底,只有1.6萬多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參加職工560萬人,基金積累191億元。
我國最終要建立的就是要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企業養老金制度通過走專業化投資管理道路,對企業養老金基金的不斷積累和市場化運營也將會起到重要作用,從而為資本市場提供源源不斷的長期資金來源,為增強資本市場資金供給能力和運行效率,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創新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