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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企業拓展國內市場,促進加工貿易內銷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歐美市場持續低迷,我國外貿出口形勢異常嚴峻,特別是以出口導向型為主的特殊區域企業面臨著非常大的困難。但是,隨著國家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政策措施陸續出臺,越來越多的區內企業紛紛轉向開拓國內市場。對此,海關總署在出臺的《關于支持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中明確提出,“要有針對性地出臺鼓勵加工貿易成品內銷的政策和措施,進一步簡化內銷審批業務、提高通關效率,方便加工貿易企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而集中納稅,也以其優惠的緩稅形式、便捷的操作模式和高效的通關效率,有助于區內企業進一步拓展國內市場,發展加工貿易內銷業務,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有助于優化區域通關環境,引導和支持
加工貿易企業向特殊區域集中總理在201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國家鼓勵加工貿易向海關監管區域集中”,全國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提出:“完善海關特殊區域政策和功能,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特殊區域集中。”應該說,推動加工貿易向特殊區域轉移集中的方向已經清晰,但近年來,由于我國關稅總水平大幅下降和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特殊區域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力正逐步降低,區位優勢日趨弱化。因此,在這個大的背景下,如果在特殊區域推行集中納稅,將對于強化區內稅收政策優勢、拉大區內外政策落差,進一步優化區域通關環境,吸引更多的加工貿易企業向特殊區域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有助于提升海關征管效率,提高企業納稅的主動性
在現有的“先征后放”征管模式下,企業必須每一票都完成繳稅后才能放行,無疑將導致企業納稅成本的提高,客觀上還會降低企業主動納稅的積極性,加大海關稅收征收的難度。而如果采取集中納稅模式,就可以進一步拓寬海關稅收的征繳時空,形成一單一票制納稅與集中納稅相結合、高資信與低資信企業納稅分類管理的多維征管格局。特別是在當前海關通關業務改革的大背景下,將集中納稅作業模式與分類通關、通關無紙化改革相結合,對于提高有稅報關單的通關效率產生更為積極的影響。
在特殊區域推行集中納稅的可行性分析
(一)現行的法律法規為集中納稅的推行提供了政策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也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因此,筆者認為,“先征后放”只是目前我們通常采用的一種稅收征管模式,在特定情況下,只要納稅義務人提供有效擔保,相關政策也是允許先放行貨物再延期繳納稅款,這就為我們推行集中納稅提供了政策空間。
(二)嚴密的區域監管為集中納稅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特殊區域實行的是全封閉管理,設置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圍網、視頻監控系統以及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設施。海關依靠卡口對進出區貨物實行有效監管,而對區內企業,海關則實行計算機聯網和電子賬冊管理,每半年一次的電子賬冊核銷、不定期對企業物料和減免稅設備進行核查、稽查等制度的施行,也使主管海關能夠及時、準確掌握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應該說,嚴密的區域監管為特殊區域集中納稅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主管海關完全能夠對區內企業出現的生產經營風險做出及時的反應處置,可以有效降低稅收風險。
(三)完善的管理系統為集中納稅的推行提供了技術支持
目前,各特殊區域主管海關除了統一使用海關總署H2000通關管理系統進行進出區貨物驗放之外,還結合自己區域實際,上線運行相關管理系統對區域進行監管,H2000通關管理系統與區域信息化管理系統的互動互通、相互配合,實現了對區域、企業全程化、無縫隙的監管,有效提升了區域監管效能,也在技術層面上確保了海關對集中納稅業務風險的及時干預處置,為特殊區域集中納稅的推行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
特殊區域集中納稅業務方案設計
特殊區域集中納稅業務模式,實現了報關單申報與稅費繳納兩者之間的物理分離,有助于企業減輕稅賦占款壓力和提高貨物通關效率。但由于是將稅款的繳納置于貨物放行之后,稅收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特殊區域推行集中納稅,首先必須在業務方案與作業流程設計中充分考慮相關風險點,通過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管鏈條,切實防范業務風險。
(一)集中納稅基本要素的設定
1.集中納稅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需要征稅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因此,對于特殊區域出區內銷貨物,在政策層面上是允許存在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兩個納稅主體的。而對于在特殊區域推行集中納稅,其最大的優勢在于區內企業相對固定,海關對企業經營情況也比較了解,海關稅收風險相對可控。因此,在集中納稅業務方案設計中,筆者認為應選擇將區內企業作為集中納稅的主體,使區內企業在充分享受集中納稅的便捷、優惠的同時,又必須承擔起相應的稅賦責任與義務,確保國家稅收的及時、足額、安全入庫。具體而言,考慮到海關稅收征管風險,應設定A類、AA類資質的區內企業可實行集中納稅模式。同時,對于那些涉嫌走私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或因經營不善瀕臨破產倒閉的區內企業,主管海關也應及時取消其集中納稅資格。
2.集中納稅期限2009年,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對特殊區域的影響,海關總署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十項措施〉做好加工貿易監管工作的通知》45號),明確要求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要進一步簡化內銷手續,實施提前申報、集中報關、預約通關等多種便利措施,提高區域通關效率、促進擴大內需。因此,筆者認為,在國家鼓勵內銷的政策導向下,應盡量放寬特殊區域集中納稅期限,以切實減輕區內企業資金占款壓力,積極推動企業內銷業務發展。具體來講,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等規定,建議將特殊區域集中納稅期限設定為貨物放行出區之日起6個月內。
3.集中納稅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規定:“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可見在法律層面上,已經明確了企業申請集中納稅必須提供相應擔保。但是,考慮到特殊區域與區內企業實際情況,建議進一步拓寬擔保形式、豐富擔保方式,在現有的接受企業現金保證金與銀行保函兩種常見的擔保形式基礎上,對于那些資信良好、運作正常的區內企業,可試點開展以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或股份、證券、期權等金融資產直接向海關擔保,以切實解決企業擔保資金壓力問題,簡化相關擔保手續。
(二)集中納稅業務流程
1.資質備案環節辦理集中納稅的企業,必須在區域主管海關注冊登記,填寫《集中納稅資格備案審批表》向海關申請集中納稅資格。海關在受理企業集中納稅申請后,依照相關規定對企業集中納稅資格進行審核,并根據企業資信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企業辦理海關業務資信記錄,審核其集中納稅資格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授予其集中納稅資格,同時根據企業擔保及經營情況,核定相應的集中納稅額度,開通企業相關系統權限。最后,再對具備集中納稅資質的企業進行建檔備案,并通過強化納稅過程監管和資信動態管理,隨時根據相關信息調整企業集中納稅資格與集中納稅額度,以確保集中納稅業務風險可控。
2.貨物申報環節區內企業在完成集中納稅資質備案后,即可選擇以集中納稅方式進行稅款的繳納。具體流程為:企業在報關單預錄入系統輸單時,選擇“集中納稅”選項,報關單審結交單后,經審單關員審價確定完稅價格并由系統自動計征稅款金額,企業在無需繳納稅款情況下,海關對該票報關單先行完成放行操作;報關單放行之后,H2000海關通關管理系統則會自動記錄該筆稅款信息,待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集中繳納。
3.集中納稅環節在集中納稅期限內,企業可通過相關系統隨時對所需繳納的稅款進行匯總,并自行完成稅款的繳納。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對滯納金的相關規定原則,由納稅義務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取消該企業集中納稅資格。企業在完成稅款的集中繳納后,需要打印《海關稅款繳款書》財務入賬的,可選擇通過相關系統或到海關窗口進行申請。
相關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有關操作規定由于現有的海關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均沒有對集中納稅作業模式做過規定,因此,如果要推行集中納稅,首先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制定有關操作規程,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從法律制度層面對該稅收征管新模式予以明確。同時,為了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手續,提高稅款征繳效率,規范對集中納稅的管理,建議由海關總署制定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納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集中納稅相關操作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推廣集中納稅作業模式。
(二)完善H2000系統功能模塊,嚴密稅收征管由于集中納稅實行的是先放后征,從稅款角度來看無疑是存在一定業務風險的,因此,為切實降低該業務風險,確保國家稅收安全,必須進一步完善H2000系統功能模塊,努力通過科技手段實現集中納稅模式下的海關稅收嚴密征管。具體來講,推行集中納稅,必須在H2000系統中實現如下兩方面功能:一是對于未繳納稅款超過擔保金額、區內企業資質不符等情況,系統應及時做出反饋響應,退回企業集中納稅申請并改為先征后放模式;二是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稅款集中繳納的企業,系統應及時預警,自動停止該企業所有進出口貨物的電子數據申報業務,并通知企管、稽查等相關職能部門對該企業進行重點監控、核查。
(三)豐富企業納稅渠道,降低關企征納成本目前,企業繳稅的方式還比較單一,僅有柜臺支付與電子支付兩種模式,且大部分企業還是主要選擇柜臺支付,企業納稅成本較高,海關征收效率較低。因此,需要進一步改革海關稅收征收方式,豐富企業納稅渠道、提高稅款征收效率,并在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安全入庫的前提上,除了那些必須到柜臺交付稅款的情形外,要充分利用現代網絡、通信等信息手段,合理使用其他如由第三方稅務中介機構代收代繳、銀行代扣代繳、網上支付等征收方式,以方便納稅人義務人繳納稅款,降低海關征納成本。
(四)強化企業動態管理,實時掌握企業經營情況集中納稅最大的風險就是來自企業,在該稅收征管模式下,為了確保國家稅款安全,必須進一步強化海關對企業的管理職能,通過及時收集企業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動向,并使用科學嚴謹的調查和分析方法,對企業的資產狀況、信譽程度和履行繳稅能力進行全面風險評估,最后再根據最新評估結果,及時更新企業集中納稅資質,以實現對開展集中納稅業務企業的動態管理。
作者:駱恩華姚治單位:寧波保稅區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