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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創新分析
1.政府主辦、政府經營模式。以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國家農業方面的經濟政策,有利于統一規劃與管理;有利于農業保險專項基金的積聚。但不利于政府扶持;利益聯系機制不明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易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2.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以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為代表,該模式的主要優點表現在:能夠充分發揮商業性保險公司技術、人才和管理方面的優勢;完善的管理和監督機制設置,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責任,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但該模式主要存在于理論上,在現實中實施的難度較大。
3.合作社經營模式。該模式是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幫助建立而成的,其優點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合二為一,易于防止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資金來源渠道多樣化,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其缺陷是:由于合作社比較少,風險分散不夠,資金得不到保證,它主要是依靠保戶來籌集資金;農業保險需要大量專業技術人才,而合作社發展現狀很難吸引專業人才。
4.外資公司的經營模式。以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為代表的該種模式有利于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有利于研究怎樣提供適合農村、農業和農民需要的一攬子綜合保險新產品。但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追求商業利潤的內在本質與農業保險高風險、高成本、收益低的固有特點,其經營我國農業保險業務僅僅是一種搶先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策略而已。
5.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以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為代表的相互保險模式與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的最重要區別在于,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相互保險制度有利于調集各方面的積極性,平衡各方面利益;有利于降低道德風險和減少逆選擇;有利于降低組織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一是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如陽光農業保險實行“自愿投保”的原則(例如,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人才的匱乏主要表現在:銷售人員儲備不足,代辦員隊伍脆弱,精算人員和核保核賠人員奇缺。)。二是存在業務人才上瓶頸。
二、相互保險制度在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適用性分析
鑒于我國商業性農業保險面臨萎縮,再加上政府財政力度不夠,合作社不適合大面積推廣,發展外資保險公司存在難度,農民收入水平有限,而此時我們認為,基于金融創新的相互保險制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適合在我國農業保險領域發展,能有效緩解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一系列問題。
1.使投保人和保險人統一,解決信息不對稱,避免道德風險。我國農業風險區域性強,保險人對農業風險難以全面把握,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較易發生,而相互保險制度下農戶間彼此熟悉、信息透明,且對于農業生產過程及所面臨的風險因素較清楚,能有效進行相互監督,利益的一致性避免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
2.經營成本低,適應低收入的農民。首先,相互制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以互助合作為宗旨。另外,相互保險公司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相互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兼具被保險人和公司所有人的雙重身份,從而有效地降低了委托問題引發的組織成本,這是相互制保險公司的主要優勢。
3.解決保險人經營管理的困難。參加相互保險公司的農戶都是農業生產的行家,對本地的農業生產、農產品價值、農業風險等情況比較了解,可以勝任核保、定損、理賠等工作,不僅容易解決農業保險經營管理中的問題,還有利于節省經營成本。
4.加強防災減損。相互制下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得投保農戶能夠主動采取必要的風險預防措施。在出險后,也能主動地進行災后自救工作,農戶更易形成集體力量,搶險救災,以求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
三、我國農業相互保險制度拓展的新思路
“從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歷程來看,相互制作為一種有效的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在各國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的。”(江生忠、王成輝,2006)。隨著金融創新機制與國家輔助政策支持體系的逐步建立與務實推展,將緩解操作管理上的困難,它的局限性將逐步克服。
1.加快農業保險立法。立法先行幾乎是國外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鐵律,目前應加緊農業相互保險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農業相互保險的組織體系和經營范圍,確保農業生產者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相互保險中所應有職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相互保險的隨意性,并以此提高農民保險意識。
2.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在我國,政府對農業補貼主要是價格保護等直接補貼方式,利用農業保險這種“綠箱政策”(綠箱政策(GreenBoxPolicies)是WTO成員國對農業實施支持與保護的重要措施,用來描述在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下不需要做出減讓承諾的國內支持政策的術語,是指政府通過服務計劃,提供沒有或僅有最微小的貿易扭曲作用的農業支持補貼。)補貼方式卻很少。總體上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不夠,僅限于免征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建議給予農業保險補貼:(1)保費直接補貼。由國家財政每年按公司保費收入的25%、地方財政按25%的比例,通過保險公司直接補貼給參保農民。(2)大災準備金補貼。國家財政每年按保費收入10%的比例補貼給保險公司,一部分由公司在大災年份,通過保險賠償方式轉補給受災農民。
3.加大農業相互保險人才培養力度。人才的嚴重缺乏對農業保險經營的協調發展和有效監督十分不利,也不利于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規范經營與健康發展。建議如下:(1)建立農業保險人才庫,招回己經分流和改行的農險人才,通過各地區的人事部門或保險監督部門聯合成立農險人力資源管理小組,對以前從事農業保險的干部和員工進行建檔、登記。(2)完善教育和職稱考試體系,讓從事農險管理人員接受專業培養和教育,提高其社會地位。
4.建立和完善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體系。
4.1選擇合理的公司發展模式。由一些農業龍頭企業(初始會員)發起設立全國性的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初始會員認購公司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時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另一部分資金。
4.2明確相互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經營傳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各種險種,同時也經營與農業生產資料、農用設備設施、農產品儲藏與運輸、農產品加工與銷售等活動相關的其他財產保險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雇主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總之,我國的農業國情決定了相互保險制度適合在我國農業領域發展,在相互保險制度下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統一性,有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方便保險人經營管理,相互保險制度的經營成本低適合我國低收入的農民,在防災防損方面有明顯效果。相互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未來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明智選擇,有利于助推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
作者:余琴單位:安徽財經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