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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旅游保險發展現狀
(一)旅游保險的保費規模
近年來福建省旅游收入不斷上升,而旅游保險的投保率卻沒有表現出與之相應的增長幅度。2008年-2010年福建省旅游收入和旅游保費收入對比如表1:
(二)旅游保險的保障程度
目前游客可以購買的旅游險在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障程度差異不大,所以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旅游險為例,將保費和保額的規定整理如表2:另外,旅行者因遭意外事故、急性病而致自身死亡、殘疾或身體機能喪失,保險公司按不同標準支付保險金及醫療費用。從表2的數據中可以看出,旅游保險的保障層次的級數偏少,差額較小,難以滿足旅行者的差異性需要。
二、福建省旅游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產品設計不合理
1.險種間保險責任的主次與發展程度的高低不相符
旅游保險主要分為旅行社責任險和旅游意外傷害險兩大類。旅行社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旅行社,主要的保險責任是旅行社因自身的疏忽或過失在其組織的旅游活動中造成旅客的人身財產損失,依法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旅游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旅游者,保險范圍可擴展至在旅行過程中,旅游者因意外醫療、航班延誤、行李證件遺失等多種風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相較前者而言,旅游意外傷害險的可保風險更多,保障程度也更高。但目前福建省乃至全國的現實情況是,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于2002年9月1日實施以來,旅行社責任險得到了旅游部門及保險機構的更多關注,旅游意外傷害險卻一直發展緩慢。
2.產品保障層次不夠
目前各保險公司開辦的險種中,可能造成大額醫療費支出的危險項目,如攀巖、滑雪、漂流等通常都屬于除外責任。此外,針對旅程延誤、行李盜搶、極端天氣等特殊保險需求的保險產品也供給不足,這都造成不同層次旅游者的需求無法得到充分滿足,旅游者的風險不能得到有效轉嫁。
(二)保險公司競爭不理性
目前各家保險公司開發的旅游產品還是存在同質性較高、區分度不夠的現象。產品設計上也普遍缺乏特色和針對性。保險公司間的競爭只采取惡性價格戰的低效競爭形式,而利潤空間的壓縮又使得保險公司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不得不縮減原有的售后服務,甚至理賠也不能迅速到位,這就使得旅游保險為旅行者提供的經濟保障不夠充分及時,從而影響了消費者對旅游保險的信任度和信心,阻礙了旅游保險的正常發展。
(三)產品銷售渠道不規范
1.中介機構的操作存在違規現象
由于監管不力,旅行社等兼業機構在代為投保時往往存在著不足額投保、違規收費甚至“假投保”等行為,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投保人對險種的信賴度。此外,由于目前旅游市場組團社和地接社自成體系,各利益主體間相互推諉責任,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信心。
2.旅保合作體系尚不成熟
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如能深化合作,不僅有利于增強旅游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也有利于保險公司開拓市場,更有利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但目前保險機構和旅行社博弈的焦點仍舊集中在保險產品定價及賠償額度上,處于“委托———”關系的初級階段而缺乏產業鏈層面的深層合作,使得旅保合作的優越性不能完全顯現。
3.銷售渠道覆蓋面不高
目前大部分自助式旅游游客幾乎都處于“無保”狀態。這部分分散的保險需求之所以無法得到滿足,原因就是旅游保險的銷售渠道還局限于傳統直銷和旅行社銷售兩種,多依賴于團體承保方式,而目前團體旅游僅占國內旅游的20%左右。這就造成保險覆蓋面的人為收窄。
(四)保險監管不完善
福建省由于旅游保險起步較晚,對旅游保險的監管機制仍不健全,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尚未完善,故而難以有效約束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在旅游產品銷售中的不正當行為。另外,目前的監管機制也難以幫助旅行社形成自覺的投保旅游保險的行為。如強制實施旅行社責任險,可能在客觀上使得旅行社為了每年的驗資需要而年年投保,但卻對此類保險的意義和作用缺乏理解。此時一旦有利益刺激,便馬上產生不投保的違規沖動。
三、完善福建省旅游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協調發展各險種
針對目前旅游意外傷害險供給不足,而旅行社責任險已經相對飽和的實際情況,要合理調整工作和發展重點,力求投保程度符合實際需求。此外,要積極推進醫療救助險、旅游設施財產保險等險種,努力做到各險種間整體協調、比例恰當、發展可持續。旅游及保險行業應聯合組織專門人員對當地的旅游安全風險狀況進行深入全面的調研和分析,充分開發和運用各種商業保險產品,為旅游產業發展構建科學、完備的風險保障體系。
(二)引導保險機構的理性競爭
1.以產品差異性為核心競爭力
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的開發不能僅僅限于低層次的產品組合和銷售方式的變化,而要針對福建多山多雨的地域特點和氣候特征,設計開發真正符合消費者需求的保險產品。在設計附加險以拓展保險責任時,也要避免無謂的同質性,要注意必要的差異性和合理的層次性,促進特色業務的拓展。如針對“自由行”、“背包客”類型的旅游者,由于客流分散、投保自主性差,可以本著“操作簡便、保費低廉”的原則開發保額固定的、撕票式的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產品,并且在風景區附近隨門票一起銷售。
2.通過增加產品附加值進一步提升產品吸引力
例如,可以為保險客戶提供市內機場大巴免費接送、VIP候機室等延伸服務;以及變傳統的事后理賠為提前介入,變單純的損失補償為及時有效的援助:如在行程延誤時,能獲得必要的住宿費、食宿費以及合理交通費用的補償。或者參保者在行李物品、旅游證件遺失時,可以通過撥打專線服務電話獲得及時有效的援助服務。
(三)完善產品銷售模式
1.完善旅保合作體系
充分利用旅行社自身的分銷系統對旅游保險產品進行宣傳和銷售,同時可按銷售額對旅行社進行一定的獎勵或對其旅游險的費率進行一定程度的下調,從而實現旅游社和保險機構之間良好的合作機制,相互間進行業務指導和信息共享。
2.積極拓寬保險營銷渠道
(1)可考慮以各旅行社導游為主要對象,通過專門的“旅游保險資格考試”授予其專門旅游保險的保險資格。使導游充分運用自己的職業優勢,在為游客提供一般的旅行服務的同時,向游客提示旅游中的特殊風險并協助規劃旅游保險計劃。
(2)可在相關旅游網站推出旅游保險的簡介或鏈接,充分利用網絡的便利推銷保險,加強對潛在市場的培育和引導,搭建起需求與供給的溝通橋梁,在條款設計與投保便利性方面進行改進。
(3)在旅游景點周邊的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加油站收費站等地廣泛設立兼業機構,或者與景點的門票進行綁定,推行便捷式一站式的投保方式。
(4)利用目前便捷的電子支付系統和網絡平臺,探索發展短信投保、網上投保等便捷的投保方式。(四)強化旅游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在制定規則時,要有足夠力度的懲罰措施來避免道德危機的產生;或者可以利用足夠強度的稅收優惠等獎勵措施來達到同樣的約束效果。總之,要把上一期博弈的結果考慮在下一期的博弈矩陣中,建立可信的“以牙還牙”策略來保證合作行為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由此建議:
1.有關部門盡快將“旅游保險”納入立法范圍,以期提高違規成本,從而有效提高旅行社辦理旅游保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2.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政策,對上一年度在銷售旅游產品時表現出色的優秀旅行社或保險公司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或者延長其旅游保險產品的封閉保護期的政策傾斜。
3.在保險公司可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以及償付能力的原則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和利潤要求決定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的比例。借此經濟刺激來強化相關經濟主體的合規行為,促進旅游保險行業的有序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