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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影響判斷要考慮潛在因素影響
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是否適合于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進行核算,需要考慮該項投資對被投資方的影響進行判斷,在判斷時不僅要考慮現有持股比例的影響,還要考慮潛在表決權因素的影響。為此,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2]。這項規定屬于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為了與其他有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等相協調,而且使“控制”“共同控制”和“合營企業”這些關鍵性概念在相關準則中實現了協調統一。
二、明確了風險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
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風險投資機構持有股權投資不屬于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核算的范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核算。自1985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我國第一家投資公司開始,我國風險投資事業得到了迅猛發展。近年來,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的身影經常出現在投資領域。風險投資機構屬于一種金融投資中介機構,其運作模式是首先籌集投資資金,然后對一些具有成長性較好的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當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營運管理成功后,風險投資機構從中退出,實現盈利,獲得投資收益。風險投資的這種投資特點決定了它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股權投資。一般的投資者進行投資是為了投資收益,其收益一是為了獲得差價收益(即資本利得),二是為了分享被投資方長期發展的利潤。而風險投資是連接投資者和被投資者的資金中介,其投資的目的主要是尋求高回報的投資機會,是為了獲得資本利得。風險投資公司通過與風險投資相關的經營管理業績得到高額回報,對不良業績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因此,風險投資機構所持有的股權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更偏重于具有投機性質的金融工具,適宜用金融工具準則進行規范核算。
三、合并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在原準則中,對于企業合并時所發生的合并費用的處理分兩種情況,即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所產生的合并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所產生的合并費用計入合并成本。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在企業合并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沒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處理區別。這項內容的變化主要是適應國際會計準則的新變化。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這項變化,其原因是為了壓縮企業合并時產生的商譽,夯實商譽這項資產。
四、統一了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相關費用的處理
對于企業發行權益性證券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在原準則不同的準則中有不同的處理方法,甚至在個別準則中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理規定。為此,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確定。”[2]這項變化主要是統一各項會計準則相同或類似業務會計處理的需要。
五、改變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間投資收益的確認方法
在原準則中規定,企業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所取得股利或利潤,應當區分是否屬于清算性股利,屬于清算性股利要沖減投資成本,不屬于清算性股利的確認為投資收益。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企業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所取得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即不再劃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應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有3個,一是簡化會計核算的需要;二是與資產減值準則相協調;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慮,從被投資單位分回的利潤實質上就屬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
六、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為了增強財務報告的相關性,在新準則中引入了“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在期末確認損益時應當考慮;二是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考慮其對處置損益產生的影響。例如,新準則的第11條中規定“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2]。這種變化一是為了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增強企業財務報告相關性的需要;二是與新企業財務列表準則有關內容相協調一致;三是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持續趨同的需要。2007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對國際列報準則的修訂,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對此,2009年6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列報準則的持續趨同,在實務中實施良好。鑒于對企業財務報表列報的會計準則散見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2009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有必要將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吸收進財務列報準則中,以更好地整合相關會計規定,完善準則體系。
七、全額確認未實現的內部交易損失
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對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因內部交易所產生的損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全額確認。而在原準則中,對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因內部交易所產生的損益,在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均應按照持股比例進行調整確認。這種變化主要是體現了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謹慎性。
八、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與金融工具間重分類的核算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追加投資等原因,會導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適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核算,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核算。對于這種情況,在新準則中規定了明確的核算方法,如長期股權投資重分類為金融工具時初始成本的確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的處理等。反之,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收回投資等原因,會導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適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核算,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核算。對于這種情況,在新準則中也規定了明確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成本的確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的處理等。該項變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需要,二是為了實現有關準則之間的協調。
十、引入了持有待售資產的概念
在新準則中引入了“持有待售資產”的概念。正常情況下,企業所擁有的非流動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是以企業持續經營為基礎的,企業持有這些資產主要是為了通過經營使用而獲得經濟利益。而持有待售資產屬于非持續經營的資產,在其確認、計量和披露方面的要求應有所不同。為此,新準則第16條明確規定,權益性投資重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投資方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核算;企業持有待售資產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進行核算并追溯調整。該變化實現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之間的協調。
作者:李志偉單位: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