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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綜述
許多學者認為,大多數機構投資者在企業董事會中沒有席位,他們只能關注董事會的結構、CEO與其他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董事會的獨立性,而風險投資機構則更偏向于成為董事會的一個重要成員。Timmons(1987)通過訪談與問卷調查發現,風險投資基金最重要的作用便是進入董事會,與企業家一同制定發展策略并對企業重要事務作出決策;大部分的風險投資基金都希望提升其在董事會中的地位與作用,即使在企業成功上市之后,風險投資基金仍然有興趣作為企業的股東和董事繼續監督企業的管理與運作。Mitchell等(1995)通過對英國20多家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的訪談,發現風險投資基金往往要求企業提供全面及時的財務信息,并為此親自或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檢查企業的財務制度,并以財務制度是否完善作為提供資金的先決條件;此外,風險投資基金公司非常關注被投資企業的審計工作,甚至會親自為企業挑選合適的審計機構。Kaplan和Stormberg(2001)[5]的研究發現,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所有案例中,有25.4%的風險投資基金占有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大多數席位。除了調研和訪談,國外學者還做了較多的實證研究。如Timmons和Bygrave(1986)以1967年~1982年有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為樣本,研究風險投資是否能夠幫助企業實現科技創新,結果表明:風險投資在財務上的貢獻并不顯著,但對于被投資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貢獻卻非常顯著。Barry等(1990)和Lerner(1995)的實證研究都證明,風險資本投后管理的最重要途徑就是通過參加風險企業的董事會來監督其財務信息,從而監督企業的管理與運作。Baker和Gompers(2003)以1978年~1983年在美國上市的1116公司為樣本進行研究,發現在有風險資本支持的公司董事會中,內部董事擁有較少的席位,而獨立董事占有較多的席位;公司董事會結構的確定是CEO與外部投資者之間博弈的結果,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與CEO的任期長度、持股比例顯著負相關,與風險投資公司的聲譽顯著正相關。Suchard(2009)以澳大利亞資本市場IPO的公司數據為樣本,研究發現風險資本能顯著地提高所支持企業董事會的獨立性,并能通過風險資本的資源網絡幫助其支持的企業引入具有產業背景的董事共同參與公司治理。我國的PE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王信(1999)、談毅和葉岑(2001)認為,風險投資作為一種關系型融資方式,對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產生較大影響,相較于主銀行制度,風險投資獨特的契約安排與自身的組織結構特點,使其有充分的動力參與企業的治理。齊紹洲和羅威(2004)分析了風險投資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因與方式,認為風險投資基金不僅僅是從事投資的金融家,其積極參與風險企業的公司治理而產生的企業增值超過其他股東,這種增值保證了風險企業持續穩定的增長,又進一步促進企業的增值。龍勇等(2010)[14]分析了風險資本投后管理的兩種表現形式———項目監控和增值服務對高新技術企業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股權結構和激勵約束三方面的影響,認為風險投資的投后管理有助于企業治理結構的改善,從而為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和持續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2005年以前,國內PE所投資的項目大多以海外上市為退出渠道,相關數據缺乏,直到中小板與創業板推出之后相關研究才陸續展開,但研究結果與國外有較大差異。劉國豐(2009)以中小板387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利用獨立董事占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次數、高管薪酬分布三個指標衡量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發現企業有無風險投資背景與公司治理沒有顯著關系。靳明和王娟(2010)以中小板272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將是否有風險投資的企業股權集中度、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獨立董事比例等指標進行對比分析,指出風險投資的介入除了對企業股權結構有影響外,對其他公司治理結構影響不大。劉鳳元(2012)利用創業板207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數據,在Baker和Gompers(2003)與Suchard(2009)的研究基礎上加入了關于監事會的指標,分別將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監事會規模等指標對風險資本股權占比進行回歸,發現風險資本對公司董事會治理結構沒有顯著影響,董事會結構主要由占公司絕大多數股份的家族企業決定,這進一步說明風險資本在我國創業板公司董事會的影響力相對有限。劉懿增(2012)的研究發現,有PE投資的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指數CGI均值較高,說明PE對公司治理水平有促進作用。王會娟(2012)以2006年~2010年滬深兩市IPO的A股公司為研究對象,分析PE對企業高管薪酬契約的影響,結果表明PE的參與能夠提高薪酬業績敏感性,進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綜合分析以上文獻可發現現有研究仍不夠完善,具體體現在:1)國外學者大多側重于對董事會結構進行研究,簡單地以董事會的獨立性來衡量公司的治理狀況。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2000年5月的研究報告顯示,美國公司1000強中獨立董事的比例高達81.1%。而國內企業自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來,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普遍不高,其有效性值得商榷。簡新華和石華巍(2006)、姚偉峰(2011)[21]的研究顯示,目前國內獨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對于企業效率的提高作用并不明顯。因此,僅僅以董事會的獨立性來衡量國內企業的公司治理不夠全面。2)雖然國內學者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變量有所改進,如加入高管薪酬指標、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指標以及監事會規模等指標,但其研究結論與國外學者不同,認為國內股權投資機構的影響力還很有限。劉懿增(2012)利用主成分分析構建公司治理指數的方法雖得出相反結論,但簡單的對比分析方法使其結論缺少說服力。3)目前國內外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是否有PE支持對其公司治理的影響方面,還沒有將PE機構背景、PE機構資歷、PE持股比例等特征因素考慮其中。有鑒于此,本文將利用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數據,完善公司治理的衡量指標,在考察PE對公司治理影響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PE的不同特征對公司治理產生的影響。
二、理論分析與假設
(一)私募股權投資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因私募股權投資的獨特之處在于其包含了雙重委托關系:第一層是指有限合伙人(LP)與基金管理人(GP)之間的委托關系,兩者通過有限合伙契約來開展投資活動;本文所關注的是第二層委托關系,它是指基金管理人作為委托人、被投資企業管理層作為人使用融資資本開展企業的經營活動。經典的委托理論作為公司治理問題的邏輯起點,其核心結論是:在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委托人與人存在信息不對稱、利益相沖突等問題,因此委托人需要設計一系列必要的契約對人實施激勵,從而使兩者的風險分擔與利益分配達到均衡。現有關于PE參與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委托理論的框架之下。由于信息不對稱,人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兩種行為傾向,從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使用諸如可轉債、優先股等一系列金融工具對企業家進行約束。筆者認為這樣的分析可以部分解釋PE的行為,但還不足以說明PE為何要積極參與企業的治理活動。委托理論認為,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資本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限制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而要雇傭具有專業知識的人行使被委托的權利。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的特殊性在于,企業正是由于經營者的經驗不足或者視野的局限,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才能推動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在委托理論的分析框架下,PE仍然只是一個被動、消極的股東,停留在“監督者”、“激勵者”的層面,這并不足以完全解釋現實中PE積極參與企業治理、改善企業治理結構的行為。筆者認為,PE還傾向于扮演“改造者”的角色,這是由雙方“關系型融資”模式決定的。關系型融資來源于日本的主銀行制度,是指出資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確的情況下,為了將來不斷獲得租金而逐步為融資方提供資本(青木昌彥等,1997)。PE屬于一種新型的關系型融資,具體而言,PE逐步向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其金額視后者開發的項目收益穩定狀況而定,PE將來可能獲得的好處便是企業IPO時的資本收益,青木昌彥將這部分收益稱作企業家租金。關系型融資的出現同樣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使融資企業形成一種特殊的治理結構。熊波和陳柳(2006)認為,在整個投資過程中,風險資本和融資企業之間形成密切的關系,其中剩余索取權、表決權、董事代表的權利和清算權可以組合成不同的方式,具體視融資企業的創新和開發階段而定。在創業企業家控股的情況下,如果按照“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匹配”的原則進行分配,股權投資者很難控制一些因雙方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而導致的風險,從而PE往往要求通過契約形式來獲得一些特殊控制權,以提高其投資的收益和成功率,而企業家為了提高融資成功的可能性,常常不得不放棄這一部分控制權。因此,融資企業中所有權與控制權配置的結果,是企業家保留相對較多的股權,但PE獲得了相對于其股權比例而言更大的控制權。Kaplan和Stromberg(2000)在分析了200個風險投資樣本之后得到如下結論:企業權力的配置結果是,如果公司經營不佳,風險投資家將獲得全部控制權。隨著公司業績的改進,企業家逐步得到部分控制權;如果公司業績非常好,風險投資家就只保留剩余索取權,剩下的大部分控制權甚至清算權全部交給企業家。這被稱為關系型融資的相機治理機制。除了能夠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PE提供關系型融資的目的還包括以下幾點:1.獲取信息租金。在關系型融資中,PE提供融資之后能經常性的獲得其他出資者(如債權人)不知曉的企業信息,PE在信息上的比較優勢使其擁有獲得租金的機會,能夠了解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并評估提供融資以救助企業的風險。而且這種獲得信息租金的可能性會促使PE監督企業以獲得更加準確的信息,并有動力向企業提供進一步的融資(Thadden,1995)。因此PE開始積極充當企業的“內部投資者”。這與日本主銀行體制中銀行的作用是相似的。2.獲取更大的投資收益。由于交易市場狹小,且企業在成立初期資產專用型強、流動性差,因此PE一旦介入必然長期持有,在企業的風險期投入資金至企業順利上市之后,PE持有的股權才能急劇升值。PE持股期限越長,其提供關系型融資的積極性就越大(王信,1999)[11]。3.維持聲譽。PE作為普通合伙人,為了生存必須不斷地募集新基金,而他們之間的相互競爭使得其聲譽成為投資者選擇的關鍵因素。如果PE未能向投資者提供高回報收益,其未來融資將會發生困難。因此,PE只有通過成功扶助企業成長才能樹立形象、穩固地位,并有助于資金的募集,吸引更多的企業家與合作伙伴。當聲譽本身成為一種資產時,PE就會盡全力管理被投資企業,以避免被市場淘汰(談毅、葉岑,2001)。
(二)研究假設基于前文的分析,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獲取更大的投資收益以及維持聲譽,PE會積極參與到公司治理當中,因此提出假設1:H1:PE支持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為了考察PE發揮作用的深層次原因,我們進一步分析PE的不同特征因素對公司治理水平的影響。從PE機構的背景來看,雖然目前PE機構數量發展迅速,券商系、銀行系、國有PE、民營PE等都有不小的市場份額,但在資金規模和管理水平上,國有背景PE仍然占據顯著優勢,典型代表如中科招商、深創投等機構常年位居各項排行榜前列。高正平(2009)認為,國有背景的PE其資金規模遠遠超出民營背景的PE,政府通過成立大型的PE改變國內PE行業的格局,培養本土PE的領航者,使其發揮示范作用。因此我們推斷國有背景PE相對于民營PE更能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從PE機構的資歷來看,陳工孟等(2011)考察了機構從業時間與其投資的企業從投資到企業上市所花費時間之間的關系,發現從業時間短的風險投資機構,其參與投資的公司上市時間也較短,從而證明了聲譽低的風險投資機構更傾向于讓不成熟的公司提前上市。同理,我們認為從業時間短的風險投資機構參與公司治理的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提出如下假設:H2:國有背景PE支持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H3:資歷較深的PE支持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從持股比例、聯合投資方面來看,Bottazzi和Hellmann(2008)研究發現,風險投資機構的持股比例較大,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力也較大,從而可以更多地干預被投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活動,提供更多增值服務。另外,多家PE參與的聯合投資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可能更大,他們通過互相監督和激勵公司的管理層從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因此我們推斷,PE持股比例越大以及PE聯合投資的上市公司其治理水平越高。從而提出最后兩個假設:H4:PE持股比例高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H5:PE聯合投資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與數據本文選取2009年~2012年在深圳創業板IPO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由于2012年以來A股IPO一直處于暫停狀態,因此本文樣本包含了目前所有355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全部數據來源于WIND資訊金融終端、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之所以選擇創業板數據而沒有加入中小板或主板的公司,基于三點理由:(1)根據數據統計,創業板中有PE支持的公司比例相對較高,355家公司中有201家公司獲得PE投資,比例為56.62%,而中小板僅為36.52%,主板更低;(2)自創業板推出以來正是國內PE發展最快的時期,其中2011年是PE發展的巔峰,因此創業板公司的治理水平能更好地反映我國PE支持擬上市公司的現實狀況;(3)相較于主板、中小板企業,創業板的企業規模更小,高新技術企業比例更高,國企比例很低,由于我國的銀行機構主要集中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因此創業板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對PE的需求更強烈[14];同時,相對于國企,創業板企業的可塑性更強,更容易受到PE的影響。樣本的行業分布情況見表1。
(二)公司治理水平的衡量研究公司治理的難點之一在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指標選取問題。以往研究關于公司治理指標的選取不盡相同,正如前文綜述中所言,指標的選用可能過于片面,無法涵蓋上市公司治理的全部信息,因此本文借鑒白重恩等(2005)[28]的方法,利用一系列公司治理變量構建公司治理指數CGI。鑒于本文將公司治理作為被解釋變量,因此相關成分指標需要在原有研究基礎上加以改進。由于PE不足以影響融資企業是否擁有母公司、是否國有控股、是否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等屬性,因此我們將該三個指標剔除,并將更能反映公司治理水平的Z指數(前2至10名股東合計持股量與第一大股東持股量的比值)、前十大股東合計持股比例、董事會規模三個指標加入到成分指標中,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公司治理水平(見表2)。除了指標的改進,本文在最終公司治理指數的構建方法上也稍作修改。原有方法是在主成分分析后取第一大主成分直接作為公司治理指數,考慮到各成分指標之間的相關程度,第一大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不足以包含各指標的充分信息,這樣處理將導致信息丟失率過高,因此本文按照主成分分析的一般方法,降維之后取若干主成分構建綜合評價函數,盡可能保留更多的指標信息(見表3)。其中:解釋變量PE為虛擬變量,當上市公司有PE參與時取1,否則取0。其余為控制變量,Parent表示上市公司是否擁有母公司。國內研究顯示,在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從集團整體利益出發進行統一的資源調配,往往使子公司失去事實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地位,不利于子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Size為公司規模,采用公司上市當年年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來衡量;Lev為資產負債率,采用公司上市當年年末總負債與當年年末總資產之比來衡量;Age為上市公司存續年限,以公司成立至上市當年的存續期來衡量;MI為地區市場化指數。夏立軍和陳信元(2007)的研究認為,地區市場化進程以及中央政府采取的國企改革策略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本文采用樊綱和王小魯(2011)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報告中的數據;IND為8個行業虛擬變量,表示樣本所屬的9個行業。為了檢驗假設2至假設5,我們使用有PE投資的201個樣本,研究PE背景、PE資歷、PE持股比例、PE聯合投資對公司治理的影響。由于聯合投資的存在,多個PE進入公司的時間或背景不盡相同,并且同一家機構可能多輪投入被投資公司。本文借鑒陳工孟等(2011)的做法,對數據做以下處理:(1)PE的背景、資歷:以持股比例最大的PE的背景、資歷來衡量,原因在于,Barry等(1990)和Gompers(1996)發現,出資最多的一方往往是決策權的主導方;(2)PE的持股比例:我們將多家PE的合計持股比例與持股比例最大PE的比例分別進行考察,由于兩者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因此分為兩個模型進行計量。借鑒現有文獻,構建模型如下:其中:PE_SHARE是多家PE持股比例合計,PE_MAX是持股比例最大的機構所占的股權比例,當一家公司只獲得一家PE投資時,則PE_SHARE與PE_MAX相等;PE_SOE是表示該PE機構背景的虛擬變量,國有背景機構取1,否則取0;PE_AGE表示PE的資歷,從該機構成立到被投資企業上市時的存續期;PE_UNI表示聯合投資情況,多家PE共同投資時取1,否則取0。其他變量定義同模型(1)。具體見表4。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表5列示了IPO當年公司主要相關指標的描述性結果。總樣本的CGI均值為28.85,有PE參與的樣本均值比無PE參與的樣本均值高2(29.72-27.72),表明PE的參與提升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從其他指標可看出,有PE參與的企業中,擁有母公司的企業較多,而企業規模、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區別不大,但有PE參與的企業其存續年限顯著大于無PE參與的企業。表6列示了有PE參與的201個樣本中PE相關特征的描述性結果。PE_SOE的均值為0.2736,表明國有背景PE參與比例不高,這與近年來民營PE爆發式發展,獲得較大市場份額的情況相吻合。PE資歷平均為7.0448,說明機構資歷普遍較淺,而聯合投資變量的均值為0.6119,說明有過半企業獲得多家PE的聯合投資。PE合計的持股比例均值為0.1412,即樣本企業獲得PE投資的持股比例平均為14.12%,相對來說比例較低,這也說明國內PE投資企業多以參股形式為主,與并購基金形態差別較大,按投資類型來看國內PE基本屬于風險投資類型。
(二)回歸結果分析1.模型1的檢驗結果表7列示了PE的支持對公司治理水平影響的回歸結果,R2=0.156,調整后的R2=0.122,F=4.505,Sig.=0.000,表明整個方程是顯著的;而DW=2.012,表明不存在顯著的自相關;各變量的VIF值均接近于1,表明變量間不存在顯著的多重共線性問題。PE系數為2.083,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從而證明了假設1。PE支持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這與王會娟(2012)的研究結論相一致,與靳明和王娟(2010)[16]、劉鳳元(2012)等人的結論有所不同,說明公司治理指標的選擇十分重要。本文中選取的公司治理指數涵蓋了更多有關公司治理的信息,從而能夠獲得更加準確的計量結果。雖然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的整體治理水平不夠理想,PE的爆發式增長與投資項目短期化現象比較嚴重,但是PE的參與仍然顯著改善了公司治理,發揮了PE機構應有的作用。對控制變量系數進行分析,是否有母公司的虛擬變量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這也與相關研究結論一致,說明母公司的存在嚴重影響上市公司治理狀況,母公司對資源的統一控制會使其失去充分的獨立性;公司規模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公司規模越大,治理水平相對較高;地區市場化程度系數也顯著為正,說明公司所在地的市場化程度高,會相應提升該地區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的資歷與資產負債率雖然與公司治理指數正相關,但均不顯著。2.模型2、3的檢驗結果表8列示了模型2、3的回歸結果,均為0.186,調整后均為0.111,F分別為2.461、2.464,兩個方程均顯著;兩個方程各變量的VIF值均接近于1,表明變量間不存在顯著的多重共線性問題。PE_SOE的系數在兩個方程中均顯著為正,從而證明了假設2。相比民營PE,國有背景PE的參與對公司治理的影響較大,能夠顯著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這與王會娟(2012)、高正平(2009)的研究結果相一致。從國內PE的發展歷史來看,以政府建立的風險基金為起點,經過多年的發展,政府在PE的運作經驗和規模上都有著極大優勢,因此對所投資企業的影響必然更大,這正是民營PE所缺乏的要素。PE_OLD也與公司治理指數正相關,雖然顯著性不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PE的資歷越深,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能力也就越強,從而證明了假設3。與PE的國有背景同理,PE的資歷越深,代表PE運作的經驗越豐富。PE機構投入的資金是同質的,但是同時投入的公司治理經驗卻是不同質的。同時,資歷較深的PE其市場知名度較高,能夠調動的社會資源相對較多,因此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增值服務。國有背景PE正是由于運作歷史較長,才更有能力去改善公司治理,這兩個結論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應注意的是,代表PE持股比例的兩個變量PE_SHARE、PE_MAX雖然都與公司治理指數正相關,但是均不顯著;同時PE的聯合投資情況也是如此,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并不顯著。因此假設4與假設5未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國內PE持股比例的提高或者多家PE聯合投資并不能顯著提升其改善公司治理的能力。其他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與模型1基本一致,結論不變。以上分析說明,目前國內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支持時,公司治理的改善與PE的入股、PE的經驗緊密相關,與PE的持股比例關系不大。這意味著,對具體的一家被投資企業而言,PE并沒有依靠董事會的表決權去影響公司的決策與運營,PE發揮作用可能只取決于投融資雙方形成的一種非制度性關系。當這種非制度性關系建立之后,PE可以在與企業家的日常溝通中為公司帶來治理經驗與其他資源。從側面反映出國內企業董事會的職能并未得到有效的發揮,董事會規模以及獨立董事比例等制度化安排常常流于形式。
(三)穩健型檢驗對研究結論進行了以下穩健性測試:1.對樣本中的所有連續變量進行1%和99%的Winsorize處理,重新對以上模型進行回歸,結果無差別。2.對模型2中PE持股比例的衡量,使用最早進入的機構持股比例來表示,重新回歸后結果變化不大。3.對模型2、3中PE聯合投資的衡量,使用參與同一家企業的PE機構數量來表示,重新回歸后結果未發生顯著改變。六、結論利用中國創業板截至2012年底355家上市公司的數據,運用主成分分析法構建公司治理指數,檢驗PE的參與以及PE的背景、資歷、持股比例、聯合投資行為等特征因素對公司治理水平的影響,結論如下:1.相對而言,有PE參與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高。雖然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的整體治理水平不夠理想,PE的爆發式增長與投資項目的短期化現象嚴重,但是PE的參與仍然顯著改善了公司治理水平,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2.相對于民營背景PE,國有背景PE的參與對公司治理的影響較大,能夠顯著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我國的PE最初是在政府引導下發展起來的,早期的PE大多是政府建立的風險投資基金,政府對于PE的運作和投資經驗豐富,國有背景PE在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擁有更多優勢。同時,PE的資歷越深,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能力越顯著。由于PE的管理能力與增值服務水平的提高需要經驗的積累,而資歷較深的PE經歷的項目較多,對于公司治理規范也有著更深的理解與把握,同時相對較高的知名度也能為企業帶來更多的資源。3.PE的持股比例與聯合投資行為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不顯著,這表明PE并沒有依靠董事會的表決權去影響公司的決策與運營,PE發揮作用可能只取決于投融資雙方形成的一種非制度關系,董事會規模以及獨立董事比例等制度安排常流于形式,董事會職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本文的啟示在于:PE機構應改善投資理念,規范運行機制,不僅要在形式上改善被投資企業的治理結構,還應引導企業尊重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發揮制度的真正效用;政府應對PE機構合理引導,加強監管,使其在貫徹產業政策的同時,增加提升我國企業治理水平的使命感;企業家是公司的運營者與管理者,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是企業家的責任,企業家應當具有改善自身公司治理水平的意識。
作者:朱鴻偉陳誠單位:暨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