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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述理論分析,我們能夠得出結論:我國出口貿易對財政稅收的增加有著很大的貢獻。然而,把理論應用于實踐后的結果是否真的如此,正如許多學者指出的那樣,現實與理論之間是有差別的,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國內征稅環節的脫節。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取消了減免稅和各種稅收優惠,而是按照嚴格且同意的征收管理制度進行征收,增值稅發票上的征稅率就是實際負擔的稅率,體現了其中性原則,這就使得征稅對象確保能夠在每一個商品流轉環節都能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然而,我國不同企業不同產品的實際稅收負擔率都在不同程度上與法定的征收率有一定的差距,這是由于增值稅的政策性和管理中存在的包稅、企業欠稅率、先征后返、地方優惠等使得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的差距越來越大。此外,即使出口的貨物相同,甚至出口貨物是來自于同一地區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也會由于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差異而使得稅收負擔率出現差異,出口貨物在不同地區間也存在差異,加劇了實際稅收的不確定性。
②征退稅信息的不對稱。我國目前還存在著國內征稅與出口退稅相脫節的情況,尤其是在管理方面,應用了“先征稅后退稅的機制”,問題就更加突出。對于從事出口貿易的企業來說,其生產企業與出口企業往往不在同一地區,這就會引起另一個問題,即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構和負責國內征稅的稅務機構也不是同地區的機構,其管理之間存在差異,缺乏科技化、信息化的聯絡網絡來傳遞和交流信息,這就造成了征稅和退稅環節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你征你的,我退我的,征退不見面”的現象正是大量騙稅案件得以進行的主要原因。
③出口退稅政策的不穩定。1994年以來,我國出口退稅在制度建設和政策上遇到了難題:在制度建設上,亟待解決“治標不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在政策上,是選擇“緩解財政困難”還是選擇“保證出口貿易和退稅支持”,進退兩難,這兩個根本問題嚴重影響了財政目標的實現。為了緩解這一現象,只能從兩個方面出發:一是調低出口退稅率,目的是通過調稅緩解中央財政壓力;二是通過擴大出口貿易來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同時受宏觀經濟的狀況的影響,提高出口退稅率,把退稅率當作財務杠桿來調節稅收。
④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約束。我國對出口退稅的管理實行嚴格的指標管理制度,帶有非常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特點。國家出臺政策,每年的出口退稅額都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根據年初確定的額度進行控制,一旦本年的出口退稅額超過了規定的指標,超過的部分就要結轉到下一年,并實施退稅處理。外貿企業常常不能及時、足額的得到退稅額,引起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出口增長與出口退稅計劃指標管理呈現出越來越不相適應的趨勢。這不僅對企業和國家的資金流動產生了很大的負面效應,更加不利于我國外貿出口的擴張,挫傷了出口的積極性。
⑤管理辦法的不統一。我國出口退稅的管理辦法本著“徹底退稅”的總體指導思想,現行的出口退稅有六種具體操作方式,但正是由于具體退稅辦法不同,即使實施“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也會導致退稅程度和具體管理辦法的不同。
⑥退稅清算期規定的不合理。我國海關電子信息缺乏快捷的互動方式,如果出現核對不上的情況,等到接收到回函時,為時已晚,因為出口退稅已經超過清算期?,F行出口貨物退稅清算管理辦法在執行中還存在另一方面的問題,在清算期內,企業出口貨物會因為外商的不誠信或收到貨物后沒有及時付款,而造成出口企業不能及時收回貨款,但是這種問題外管局并不予處理,同樣的,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會在一切手續辦好后超過清算期,使企業蒙受損失。我國出口退稅不僅速度太慢,還影響了出口企業的積極性,主要是因為存在上述征稅環節的脫節、信息不對稱、政策不穩定等問題。
二、如何將出口與財政協調兼顧
①繼續實施各種制度和措施支持。有些學者認為出口退稅是國家給企業和地方的優惠政策,其實并不是這樣,恰恰相反,出口退稅本來就是屬于企業和地方的利益,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國家沒有能夠任意截留和拖欠的權利。由于出口退稅率的上調,即使受到了亞洲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我國還是獲得了驚人的出口貿易增長率。加入國際貿易組織以后,我國按照國際準則實行了出口退稅制度,為了促進我國的出口,加強了制度建設,做出了利用出口退稅制度給企業和地區以支持的決策。
②協調中央和地方的財政負擔比例。與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上升相反的是,我國財政收入一直偏低,中央面臨著財政弱化的壓力。有些學者認為只要下調出口退稅率或者減少出口退稅額就能夠改善這種狀況,這種觀點太過簡單,實際情況要復雜的多。在實際情況中,要想緩解或者解決擴大出口與財政壓力之間的矛盾,就要進行結構調整,主要包括:出口引起的稅收增長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配以及各稅種對出口的敏感度,還要關注稅收增長與退稅責任的對稱性。增值稅是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一,自實施新稅制以來,中央和地方之間以3:1的比例分享增值稅收入,然而即使增值稅已經成為了一些出口企業主要的退稅款成分,但是中央卻需要全額負擔這種出口退稅的支付責任。這就導致了地方財政享受了四分之一的收益,卻沒有承擔相應的退稅支出,分離了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缺乏自覺地監督管理意識,甚至對該地區的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置之不理。為了解決這種情況,出口退稅應該實行按照3:1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配。
③保持出口退稅率的穩定一致性。由于加入WTO后,我國關稅率進行了下調,減少了關稅方面的財政收入,導致了出口企業的產品成本也相應降低,所以,有些學者提出采取暫時性的適當下調出口退稅率,在脫離了財政稅收困難而出口順利的時期后可以恢復,其結果不僅能夠使關稅和出口退稅維持在一個合適的比例關系,還能夠促進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這就在減輕財政稅收的同時挖掘了出口企業的潛力?,F階段我國的這種情況已經有所好轉,采取適當下調出口退稅率的方法,對企業和政府都能帶來利益。但是要意識到,這只是暫時性的、不得已的方法,決不能長期使用而成為慣例。因此,出口貿易和財政稅收之間要兼顧各方利益,包括中央與地方、生產與分配、出口與進口、國家與企業等方面,綜合考察出口、出口退稅、經濟增長和財政稅收之間的互動關系,采取綜合性的手段,努力消除出口退稅頻繁變動給企業和地區造成的心理混亂。
作者:鄭萱單位:浙江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