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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行的出口貨物退稅率與法定征稅率不一致,沒有真正實現出口“零稅率”
至2001年按國家稅務總局測算的計算口徑,我國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稅率為15%左右,而平均征稅率按增值稅計算為17%。除四大類機電產品和服裝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未達到法定征稅率。這意味這我國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無疑不利于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的增強,而且這種做法本身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企業出口商品不能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就會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這樣會挫傷企業的出口積極性,從長期來看也不利于我國的外貿出口。
(二)出口退稅運用范圍比較狹窄
目前,我國的出口退稅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沒有涵蓋所有的間接稅,這也是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存在差別的地方?!蛾P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需交納的捐稅或因這種捐稅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此處所說的消費時所交納的捐稅是指貨物應交納的間接稅。由于我國是實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間接稅除了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外還有營業稅、印花稅、特許經營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等。為了鼓勵出口,可以考慮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也列入出口退稅范圍。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使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
(三)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不統一,退稅手續繁雜,退稅效率低下
目前,我國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這兩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客觀上由于征退稅在時間上的分離,造成了征退稅環節相脫節,從而導致多征少退、少征多退、未征也退的現象,容易誘發出口騙稅現象。同時我國的退稅從產品出口到退稅給付環節多、出口退稅手續繁瑣。我國退稅手續側重于防范納稅人可能的犯罪,即以防范偷稅、漏稅、騙稅作為稅收制度的主要目標之一,從而人為地增加了許多程序,且復雜多變。另外,再加上退稅計劃的嚴重滯后等原因,最終造成了退稅周期冗長,增加企業稅收成本的不良結果。
(四)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完善,出口騙稅現象嚴重
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漏洞,沒有建立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征、退稅分管,退稅機關無權參與征稅機關的工作;征稅機關也不愿意超范圍去過問退稅機關的情況,雙方缺乏聯系和協作。出口退稅管理方式和手段滯后,如退稅機關通過稅票,只能了解到企業出口產品最后一道環節納稅的情況,以前各道環節是否已經納稅則不得而知,既無可靠憑證,也很難全面查實,從而為不法分子和企業不良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給出口退稅籌劃和騙稅帶來較大的空間。
二、完善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對策
(一)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實現徹底的“零稅率”
目前,我國平均退稅率已調整到15%,但是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稅率,這樣不利于我國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公平地參與國際競爭,也與世貿組織的規則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稅的國際慣例。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徹底實行“零稅率”,并保持這一政策的穩定性。
(二)擴大出口退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WTO規則,首先,建議擴大出口退稅稅種的范圍,將營業稅,以及隨同增值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列入退稅范圍,以便進一步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其次,建議對所有出口商品(除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都一視同仁,出口貨物是企業自己生產的也好,是企業從流通企業購進的也好,均允許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三)推動增值稅及早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對于穩定財政收入、抑制過旺的投資需求、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減少稅收流失曾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生產型增值稅是以企業的商品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除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物資價值后的余額為計稅增值額,但對固定資產及固定資產折舊不予減除,這樣就對固定資產重復征稅,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四)全面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目前世界上實行出口退稅的國家中,大約有60%采用了“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從長遠來看,“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大力推行和逐步完善,將促進外貿出口增長,促進外貿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拉動整體經濟,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因此,統一出口產品退增值稅的辦法,面對現階段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尚不完善的現狀,對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全面實行統一的、無差別的“免、抵、退”稅管理,是促進不同類型企業出口產品公平稅負的一個良策。
(五)加強出口退稅的法制化建設
稅收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定主義原則已成為現代世界各國稅法中的一條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我國更要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稅法律,使出口退稅有法可依,從法律上保證納稅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