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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現階段對分行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屬于各行內部審計范疇。雖然各行之間在審計形式、內容和方法等方面有所差別,但基于我國相同的銀行業經營發展和監管的大環境,其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卻是基本相似的。
(一)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的種類較為單一,審計的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
目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對分行負責人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形式主要以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其他如任中審計、履職審計和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等開展得非常少。而離任審計的實施,還是因為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用的準入資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說是對分行負責人任用時必須要做的審計項目。這樣就可以說,從審計發起動機角度來看,目前對分行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基本上就是被動開展的。這種審計的主動性的缺失,必然對審計的效果、質量存在一種不可預計的損傷。隨之審計的監督評價作用也難以得到充分地發揮。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弱化了審計的效果
在目前情況下,由于種種原因,對于分行負責人“先審后離”的離任審計原則很難得到落實,絕大部分情況是“先離后審”。即在人力資源部門已決定了被審計人升職或調動等的情況下,才通知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經濟責任審計有時總是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而人事變動時往往還是集中進行,對多名分行負責人離任采取“一攬子”委托審計的辦法,同時,時間要求也比較緊張。對于此類“非計劃”項目,內部審計部門只能被動接受審計任務,在審計資源的配置上也無法得到最優組合,審計的效果自然無法達到最好。這種以取得審計報告為目的審計工作有時僅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成果也無法真正運用到干部管理監督中去。
(三)審計由內部審計部門單獨開展,未能與其他相關部門形成合力
目前對商業銀行分行負責人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主要形式是人力資源部門安排,內部審計部門組織實施。這種操作方式的不足之處是,審計部門對審計時限內涉及的被審計人黨紀和廉政建設情況、是否有重大違規違紀方面的記錄或舉報情況,以及內外部案件發生情況、干部年度考核情況等較難全面掌握。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資源部門、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其責任的認定該主管部門也更具權威性。在審計時間緊的情況下,單憑內部審計部門單打獨斗,無法對被審計人任期經濟責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評價。
(四)離任審計內容不全面,關聯性不強,評價體系不完善
目前,商業銀行分行負責人離任審計重點關注的是分行負責人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成了各項任期目標,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對本單位長遠發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特別是資產風險分析及分行可持續發展分析,現行的離任審計對這種情況并不能給予充分揭示。同時,量化評價指標多以全行經營效益、業務發展指標為主,未能充分突出與被審計人關聯性強的指標,因此責任也較難界定。在現場審計中,對相關業務的抽樣審計也僅憑審計師主觀判斷隨機抽樣,未能突出抽樣的科學性、代表性,審計質量難以把握。
二、解決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思想重視,完善制度,豐富經濟責任審計方式
實行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查的需要,也是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商業銀行在新的發展時期加強內控、防范風險、促進發展的需要。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要充分認識對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完善審計制度,在做好離任審計的同時,進一步推進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單項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方式,豐富經濟責任審計體系,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加強對分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促進各級領導干部恪盡職守、依法經營、不斷提高自律能力與經營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科學統籌人事安排,堅持“先審計,后任職”原則,保證審計成果充分利用
商業銀行要改變目前存在的離任審計成果轉化滯后現象,把審計結果作為選拔干部的重要依據。人力資源部門就統籌安排全年分行負責人離任審計任務,給內部審計部門一個基本準確的安排計劃,以便協調安排審計資源,避免因離任審計任務的突然性造成的審計人員左支右絀的現象。對離任審計的成果要合理運用,分行負責人離任必須在離任審計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鑒定以后,才能確定其離任與否。離任審計過程中,離任者作為被審計對象,應在原崗位接受審計、檢查和質詢,積極配合和協助離任審計的開展。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應在離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處理和解決。因工作需要應盡快離任的,應在進行工作交接時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以保證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妥善處理。
(三)借鑒國家經濟責任審計形式,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借鑒國家審計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形式,建立由人力資源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計等部門共同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由會議負責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領導、制度制訂、安排實施等工作。在開展各種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力資源、紀檢監察部門均派出人員共同組成審計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組紀檢監察、人力資源、審計部門人員各負其責,廣泛收集整理對被審計人及所在單位掌握的有關情況,特別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干部考察結果等,優化組合審計資源、審計信息,保證審計組審計參考依據的廣泛性、權威性、準確性。在現場審計實施階段,各部門人員按所熟悉領域分工開展審計工作,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和質量,進一步豐富審計成果,改進審計的效果。
(四)完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評價標準,規范評價行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高層次的監督工作,其審計結果是商業銀行人力資源部門對干部進行考評、任用的重要依據,也是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必備材料之一。目前商業銀行對分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還不夠完善,審計部門應根據商業銀行經營特點,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與評價方法,突出評價內容與被審計人個人的關聯性。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系統,日常經營過程中就將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各專業部門經營指標等數據信息及時采集進來,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時通過系統將定量指標自動計算,對主觀定性指標進行打分,較為客觀、綜合地進行評價。進一步明確離任審計的范圍、內容及報告要求,明確經濟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以及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界定的具體標準等,使商業銀行離任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進一步增強規范化和可操作性,為提高離任審計質量提供制度上、技術上、系統上的保證。(本文作者:李耀單位:工商銀行內部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