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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建設項目審計的發展和審計需求的推動,審計工作不再局限于事后的鑒證、評價,而是將審計關口前移,更加關注建設項目投資風險,做到事前提早介入、事中及時跟進、事后及時反饋,從源頭上防范投資風險的產生,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目前,建設項目在建跟蹤審計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按照項目建設的重要性原則和特定規律,在建設過程中確定若干建設重點或劃分不同的建設階段,及時對各階段或重點內容進行審計,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完善項目管理,促進建設項目規范、有序運行,杜絕腐敗行為的產生,進而實現降低項目建設成本、提高項目建設質量、降低項目投資風險、縮短項目建設周期和防范項目建設風險的目的。
一、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與傳統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區別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現代審計理念在建設項目審計領域的應用,是對傳統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模式發展和完善,具有許多新的特點,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審計目標。跟蹤審計以預防為主,注重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過程控制。通過在項目建設中形成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規范建設程序、改善項目管理、防止建設資金流失、節約建設成本,體現了審計的增值作用,屬于效益審計的范疇。傳統竣工決算審計的目的是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履行,核實項目建設成本,保障建設資金安全,促進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建設項目投資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屬于合規性審計的范疇。
2.審計介入時點與審計狀態。跟蹤審計要求審計人員提前或同步介入建設項目,深入現場,對從項目決策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及時審計,是對同一項目不同時點多次介入,多次審計,體現了跟蹤審計的過程性和動態性。審計的內容、資料明顯多于竣工決算。傳統竣工決算審計一般是事后開展的審計,審計范圍一般只涵蓋了施工和竣工結算兩個階段,且是一次性靜態審計。
3.審計效果。跟蹤審計的內容不僅包括建設項目成本核算、建設項目的管理,還包括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和部門的職責履行和人員配備情況,是全方位的審計。通過對上述審計事項的跟蹤審計,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及時發現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項目建設風險。竣工決算審計作為事后審計,往往對已造成的投資損失無法有效整改,只能以總結經驗教訓為主,審計效果明顯弱于跟蹤審計。
4.審計方式。跟蹤審計的審計方式主要是定點審計、定期審計、駐場審計以及上述方式互相結合的方式等,以現場審計為主。傳統建設項目審計大多采用送達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以現場審計為輔。跟蹤審計除了依據國家、企業頒布和制定的法規、制度等必須執行的強制性依據外,還可以依據行業的先進指標、社會公允價格等非強制性依據,審計結論大多以建議的方式供建設單位采納。而傳統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依據以強制性為主,審計結論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全面執行。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優勢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具有主動性、動態性和過程性的特點,為項目建設增加了審計預防的環節,具有傳統建設項目審計無法比擬的優點,較好解決了傳統審計風險大、審計效率低等問題。
1.規范建筑市場,預防滋生腐敗。近年來,建筑市場中不可否認地存在一些權利尋租、惡性競爭等不規范的市場行為。跟蹤審計使審計監督介入到項目建設流程之中,增加建設市場的透明度,從而使建筑市場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規范和改善。同時,審計監督貫穿于建設項目全過程,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各控制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揭示苗頭性和趨勢性問題中蘊含的風險,督促參建各方履行自覺約束和規范自身行為,和諧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的關系,從而達到規范管理流程,形成有效地制衡機制,將審計由“秋后算賬”轉變為“防微杜漸”,從而在源頭上減小了腐敗行為的發生。
2.使審計工作更好地適應相關法律要求。目前,我國與建設項目相關法律在執行過程中,與《審計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現象。例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了工程價款,如果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與合同相沖突,那這樣的審計結果往往難以落實,因為這涉及到《合同法》與《審計法》的沖突問題,使審計工作處于較為尷尬的境地。通過跟蹤審計,審計人員可以提前介入建設項目,對關鍵控制環節進行跟蹤審計,在恰當的時點發表審計意見,從而規避審計工作于其他法規制度的沖突。
3.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跟蹤審計擴大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使審計人員能夠掌握更豐富、更全面的審計信息,以便更加深入地參與到審計事項中去,大大地提高了審計效率,審計工作的質量,降低了審計錯判的風險。例如:審計人員能夠深入到施工現場,及時掌握工程進度、資金使用、物資采購、設備安裝等情況,從而減少審計人員因不了解現場情況造成的審計風險。
4.營造了和諧的審計環境。跟蹤審計主要是針對建設項目風險提出預防性的意見及建議,參建各方因問題尚未發生,無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而能夠以平和的心態接受審計的意見和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甚至有可能會主動要求審計,發自內心的歡迎審計,從而較好的緩和了審計與被審計之間的緊張關系,同時也為審計工作營造了和諧的審計環境。
5.使審計工作更富有成效。跟蹤審計是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動態監督,包括工程造價控制、項目內控制度、建設資金等內容。在這個過程中,跟蹤審計能夠把握最佳審計時機,及時發表審計意見,便于問題的糾正和整改,特別是對項目前期決策工作的跟蹤審計,能夠最大限度的體現審計的價值,發揮最大審計效力。
三、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已在一些大中型建設項目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因其自身還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使其未能得到普及和推廣。
1.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難以滿足跟蹤審計的需求。跟蹤審計的內容貫穿于建設項目全過程,涉及到投資管理、工程技術、財務、金融、法律、企業管理、計算機等多個方面。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能從建設項目的微觀管理上發現問題,還要能夠從宏觀政策、體制、機制上,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風險,并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同時還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目前,投資審計人員無論從數量還是自身素質上都難以滿足跟蹤審計工作的需要。人員數量和審計任務量之間的矛盾,使審計人員疲于應付,造成跟蹤審計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再者,審計人員一般擅長工程造價審核,施工經驗不足,且普遍缺乏建筑、結構設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很難在建設項目的設計階段、施工階段提出有見地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2.傳統的審計效果評價觀念制約跟蹤審計工作開展。傳統的建設項目審計中,通常把審計工程造價、查出損失浪費和違規違紀問題作為衡量審計人員業績的標準。在建跟蹤審計“事前控制、防范風險”等特點的影響下,其審計成果更多地表現為完善制度、程序、堵塞管理漏洞等方面,這種既成事實的可量化審計成果較少。如果一定要用傳統績效標準來衡量的話,會出現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無論問題性質還是金額可能都不如傳統審計明顯,會影響審計人員積極性,一定程度上制約在建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
3.操作上的缺位和越位并存。在跟蹤審計的實踐中,由于審計資源及建設體制等諸多限制,審計人員絕大多數選擇在施工階段介入建設項目,對項目決策等前期工作關注較少,造成審計監督上的缺位。同時還存在審計人員未能準確把握住審計關鍵環節,錯過了跟蹤審計的介入的最佳時點,從而造成跟蹤審計缺位。另外,跟蹤審計不僅應重視工程造價審核,更應重視跟蹤審計的監督和咨詢,但對發現的工程建設管理問題,未通過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去解決,而是越俎代庖直接下達指令進行管理,造成跟蹤審計人員的定位出現偏離,侵入到建設項目管理流程中的現象也比較常見,導致建設項目管理的內控失效,引發各方利益的沖突。
4.較大審計需求與較高審計成本的矛盾。跟蹤審計與竣工決算相比,在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上,都有了較大的拓展。這勢必引起審計人員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更大的努力,審計成本也會隨之上升。但是,審計成本是有一定額度的,在較高的審計成本下,審計程序的開展就必須有取有舍,不可能面面俱到,這樣可能會造成一些關鍵環節漏審,導致審計風險增大。
四、開展好跟蹤審計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完善與跟蹤審計相關的法規制度,轉變審計績效評價觀念。為了確保跟蹤審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更好地為工程建設項目服務,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結合《合同法》《招投標法》等建筑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跟蹤審計的規章制度,規范跟蹤審計程序和具體實施辦法,使跟蹤審計全面與招投標、合同簽訂、財務核算等管理行為相協調,為跟蹤審計人員提供具體規范的行為準則,確保跟蹤審計工作到位不越位。同時,要更新績效評價觀念,樹立科學的跟蹤審計績效評價觀,對跟蹤審計成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促進跟蹤審計健康發展。
2.整合審計資源,提高跟蹤審計的適應能力。跟蹤審計涉及到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對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及審計技能等方面,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了確保跟蹤審計任務的順利完成,必須為審計組配齊財務、工程技術、法律和計算機等專業人員。但是,在現有審計資源狀況下,審計人員無論是從數量還是質量上,都難以滿足審計需求。所以,必須大力提升審計人員素質,加強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調整審計人員結構,加大審計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的數量與比重。同時,可以通過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外部專家的方式來充實跟蹤審計力量。
3.合理定位跟蹤審計介入項目管理的深度,把握審計相對獨立性原則。在跟蹤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必須合理確定介入深度,握好監督者的角色定位,不偏離方向,不逾越定位,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切實做到審計關口前移,從決策階段開始,從源頭抓起,強化事前監督,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嚴把立項關、設計關、招投標關和合同簽訂關。跟蹤審計應保持審計的獨立性,以書面形式下達跟蹤審計意見書的方式,為項目建設各方提供可供采納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做到審計工作不干涉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4.準確把控跟蹤審計介入時點。跟蹤審計應綜合考慮建設項目規模、周期及審計資源等相關要素后,科學確定跟蹤審計的介入時點。但不論是從項目立項時介入,還是施工階段介入,或是其他時點介入,跟蹤審計都應保持連續性,確保審計工作的軌跡有效貫穿預定的審計事項。此外,還要保證跟蹤的適時性,對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重大活動及時跟進,對建設單位的要求及時回應。
5.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跟蹤審計能夠有效地控制投資,提升管理水平,但對審計資源的依賴過大,審計成本過高,常常導致部分審計目標無法實現。因此,審計部門必須科學立項,選擇投資規模大、群眾關心、領導關注、影響面廣的建設項目開展跟蹤審計。應深入開展審前調查工作,充分掌握被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做好分析,下大力氣編制好審計實施方案,合理配置審計資源,抓住關鍵、突出重點,放棄資金小、周期長、非關鍵及審計能力不及、審計風險大的環節和審計事項。做到量力而行,有所為、有所不為。
6.爭取參建各方的理解、配合以及建設單位的重視與支持。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可能對跟蹤審計、審計模式還不熟悉、不了解。因此,在開展跟蹤審計之前,有必要就跟蹤審計的作用、目的、審計程序及審計依據等內容,向各參建單位的負責人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講解和宣傳,使參建人員認識到跟蹤審計工作的目的是幫助建設項目加強投資控制、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與建設各方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