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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變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差異、長期股權投資變動對企業的影響、債務重組收益的確定的影響、所得稅的影響等都改變了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合并會計報表編制的理論依據我國于2006年頒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會計準則,作為一次意義重大的會計改革,對于改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加快中國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新會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三部分構成。基本準則是綱,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統領作用;具體準則是目,是依據基本準則原則要求對有關業務或報告做出的具體規定;應用指南是彌補,是對具體準則的操作指引。新會計準則具有深遠意義,不但填補了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經濟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空白,提高了會計準則的國際化,使之更具趨同性,還降低了中國投資人了解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境外投資人了解中國上市公司的成本,消除了相互之間理解會計政策與會計信息的隔閡,促進國際間的貿易與投資活動,下面談一下各方面的影響。
一、長期股權投資變動對企業的影響金融資產中有關投資部分變動對企業的影響新準則的,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從而使企業利潤在短期內發生較大變化,尤其是金融企業。執行新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內化,并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利于及時、充分反映企業的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上述變化要求企業善用衍生工具這把“雙刃劍”,因為表內化將對企業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企業不但要考慮現金流等因素,還要考慮衍生金融工具對報表的影響,以避免報表帶來過大的波動;其次,公允價值與實際利率攤余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市場因素、時間價值,從而更準確地計量各類金融資產,增強會計報表的可比性。最后,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變化。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將使部分金融企業今后無法通過轉回資產減值準備來操縱利潤,從而使財務報告更加真實。
二、所得稅的影響在計稅基礎上,舊準則強調收入和費用與納稅收益和納稅扣除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從發生額的角度進行分析而新準則強調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所存在的暫時性差異,從余額角度進行分析。在所得稅確認上,舊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而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在減值確認計量上,舊準則沒有遞延稅款借項計提減值準備的規定,而新準則規定了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計提減值準備,并在日后符合規定時可以轉回。
《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是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一個標志性變化,該準則廢止了應付稅款法等我國現行會計實務所采用的方法,要求改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趨同,對我國所得稅會計的理論與實務將產生重大影響。我國新制定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使用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等概念。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如果這些經濟利益不需要納稅,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就是暫時性差異,如果存在暫時性差異就表明資產或負債將在未來期間導致所得稅流入或流出企業,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將這一影響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根據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的不同,暫時性差異又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新準則提出了“資產組”的概念,擴大了資產減值準則的使用范圍,在資產減值跡象判斷上,要求更加明確,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原則也更具有操作性。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并對公允價值的計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強調一旦使用公允價值就停止歷史成本價值計量的財務處理。同時由于使用公允價值所產生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也是新舊準則中減值準備部分差異所在。
目前資產減值計量的屬性主要是重置成本、現行市價、銷售凈價、可變現凈值、未來現金流現值(在用價值)、公允價值、可收回金額。與歷史成本不同,現行市價、銷售凈價、可變現凈值、在用價值、公允價值都屬于“貼現值”的范疇。即現行市價反映了市場對
該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估計;公允價值則反映了企業對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估計,公允價值主要指現行市價,如果該資產沒有市場價值,則用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期權定價模型等方法確定的價值代替;銷售凈價和可變現凈值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相似的,主要指現行市價扣除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有時可變現凈值還可表示為預計售價減去必要的處置費用。在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可收回金額的實際含義為未來現金流的貼現值。從理論角度來講,“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最理想化的計量標準。但其計算相當困難,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因此,目前資產減值會計實務中會計計量主要采用上述中的其他計量標準,且分別按不同資產進行選擇。
四、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差異“購買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資產的計量,而新固定資產準則指出: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其次,新固定資產準則與原固定資產準則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確定”相同,但由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租賃》三準則和原準則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故而在固定資產的計量方面首先,在折舊方面,新固定資產準則未對取得的固定資產從何時開始計提折舊的規定,只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原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企業在實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其次,在后續支出方面,新固定資產準則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