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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學刊雜志》2015年第五期
太湖流域是全國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憑借著獨特的地理和區位優勢,在經濟上取得了世界矚目的高速發展,但與之相伴的是太湖流域水環境的惡化趨勢。太湖污染歸根結底是一個社會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影響因素,正是在各種因素綜合作用下,才形成了太湖污染難以徹底根治的局面。作為利益相關者,這其中既有政府管理問題,企業發展問題也有居民自身問題。而居民的角色扮演則是太湖污染的形成與治理過程中的重要相關因素之一,太湖所遭遇的困境中也蘊含了居民的角色困境。有關環境問題的研究中,環境正義視角著重分析了環境污染中的居民角色以及環境權益的公正公平。那么,在太湖長期存在的污染現實中,是否存在著部分人受益而部分人利益受損的狀況,這種狀況又構成了怎樣的矛盾關系?現行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企業發展以及環境治理中是否有環境非正義現象的存在?本文由此展開探討。
一、環境正義理論視角及評價標準
根據美國環保署的定義,環境正義是指“對于公平對待的追尋以及所有人,不論他們的種族、膚色、出身或收入,都積極地參與環境法律、法規、政策的準備、制定、實施以及執行。公平對待是指任何種族、民族或社會經濟群體不應不成比例的承受因工業、商業、市政管理,聯邦、州、地方政府的政策,或因這些政策缺失而引起的環境惡果”。①從理論源頭上看,美國布克欽的“社會生態學”(socialecol-ogy)是環境正義理論的思想預備。他認為“所有的生態問題均植根于社會問題”,即人類社會不平等的政治結構———階層制。這種結構意味著不同群體在資源占有、話語表達、決策權力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從而導致在環境的權利、責任、義務等方面的分配不公正。這種理論路徑揭示了階層差異是環境非正義的社會根源。1991年召開的第一次有色人種環境領導人峰會“將環境正義劃分為三個部分:程序公平(管制規則、規定和評價標準應無差別適用)、地域公平(一些臨近地段、社區和地區不成比例地承擔了更多有害廢氣物)和社會公平(種族、階級和其他文化因素在環境決策中必須得到承認)”。西方環境正義理論強調了社會階層、不同人群所遭遇的環境不公問題。在環境風險的分配中,某些人群分擔了更多的風險,而由損害環境所帶來的利益卻更多的分配給了另一部分群體。印度生態主義者古哈于1994年在一篇題為《激進的美國環境保護主義和荒野保護———來自第三世界的評論》的文章中,表達了第三世界要求實現“環境正義”的呼聲。印度的環境保護運動所要求的是從國家和工業部門那里奪回對自然的使用權,把它交回到真正生活在自然環境中、卻正在日益被排擠在自然之外的農村社區。②在我國,隨著洪大用、張玉林等學者對美國環境正義視角的引進與介紹,對我國環境問題也有了許多從這種視角出發進行的研究。根據環境正義的范式可知悉環境問題對不同人群的影響不同,由于各種制度性的安排、權力格局等而使得部分群體受益、部分群體承受過多的代價。環境正義作為環境領域中的一種價值判斷,可有三個層面的評價標準:一是各主體間公平地共享環境收益,共擔環境風險的分配正義;二是在環境政策的制定、遵守與實施中,各主體得到平等對待與實質性參與的制度正義;三是尊重每類主體尤其是弱者的尊嚴與價值,維護弱者的生存權、生命權與環境權的承認正義。制度正義是環境正義的重要保障,是一種手段;環境分配正義是制度正義保障下的結果;而承認正義是達至制度正義的價值認同維度;三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相互促進的關系。從我國環境問題現實來看,環境正義問題主要集中在分配正義層面,制度正義層面更多地處于一種虛化狀態下的不被執行,承認正義往往被社會忽略、漠視。③環境正義將環境問題與社會正義聯系起來,它所處理的并不直接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認為解決環境問題需要認識環境中所蘊涵的人的問題,強調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強調社會公正,因而具有更大的解釋力。
二、太湖居民的環境感知考察
居民環境感知是指一定環境區域的居民通過對該環境區域相關信息的攝入分析而形成的對該地環境質量、環境影響因素及環境治理的整體印象。居民是太湖污染形成與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居民對污染的感知狀態表明了其對環境的主觀關注度、生存狀態、維權意識、以及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參與度等。居民的環境污染感知度也必然會影響其在污染形成和治理過程中的角色扮演。本文研究對象為太湖周邊Y市Z鎮常住居民,共發放問卷150份,調查采用結構式訪問的方法進行問卷的填答,共回收有效問卷130份,有效率為86.67%。被調查者的年齡多在35-64歲之間,這部分調查對象所占的比例為68.6%。性別分布上,男性的比例要高于女性的比例。戶籍的分布上,本地人占了絕大多數比例(96%)。68.5%的調查對象的文化程度處在初中和高中階段,具有大專、本科等高等教育程度的調查對象所占比例較低,僅為樣本的3.2%。盡管年齡、職業、文化程度的不同會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環境感知的差異,但在環境污染的基本問題的認識上差異并不大。本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考察居民對太湖的環境感知:首先,對太湖目前環境質量及生活污水處理的感知,對應于問卷中的題目為:對目前的太湖環境質量是否感到滿意?自家生活污水是否經過處理排放?其次,考察當地企業發展對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對應于問卷中的題目為:企業進駐太湖周邊后是否感覺環境發生了變化?企業主動治理污染的情況?第三,考察居民的環保參與度的問題。對應于問卷中的題目為:是否會因為太湖水污染而向有關部門反映?不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的原因?定量考察結果如下:
(一)太湖環境質量及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如表1所示,在對太湖環境是否感到滿意的認識上,49.6%的調查對象對太湖現在的環境表示很滿意或者比較滿意;24%的調查對象對太湖現在的環境表示不滿意甚至很不滿意;同時,還有26.4%的調查對象對太湖現在的環境的滿意程度持不置可否的態度。如表2所示,絕大多數調查對象(86.9%)表示自家生活污染未經過任何處理直接排放附近河流,僅有9.2%的調查對象表示自家生活污染經過簡單處理排放,只有3.9%的調查對象表示自家建有三級動力處理設施對生活廢水進行處理。上述對于居民對自家生活廢水處理情況的回答表明,太湖周邊農村居民由于環境基礎設施缺乏等問題,絕大多數家庭生活廢水都是直接排放的,城市和農村的生活廢水處理率有很大的差距。
(二)企業進駐對環境影響及主動治污如表3所示,絕大多數(82.1%)的調查對象認為工廠進駐太湖周圍之后,太湖的環境發生了改變;只有11.4%的調查對象表示工廠進駐太湖周圍之后,太湖的環境沒有發生改變。如表4所示,在對太湖周邊企業主動治污的調查中,我們發現,23.1%的調查對象表示企業能主動正常治理污染;36.9%的調查對象企業只是有時治理污染(主要是在有政府檢查時);有40%的調查對象表示企業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根本就沒有開展治污,都是把廢水直接偷排到環境。調查表明,大多數調查對象通過各種渠道很清楚企業的治污行為,企業主動治理污染的意識并不樂觀。
(三)環境治理中的居民參與如表5所示,52.1%的調查對象會因為太湖水污染的問題而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以期待太湖的水污染問題得以解決;47.9%的調查對象表示自己不會因為太湖水污染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對這部分不會因為太湖水污染問題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調查對象原因的考察中我們發現,認為反映了也沒有用所占的比例最大(87.2%),不知道該向哪些部門反映相關情況的比例為9.3%,還有3.5%的調查對象有其他的原因(見表6)。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大部分不會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問題的調查對象對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執行力持一種較為消極的態度,不是他們不想去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而是他們相信反映了也沒效果,對太湖污染的治理沒有多少實質性的幫助。通過上述居民對太湖環境感知的考察,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首先,有近一半的居民對太湖目前的水環境比較滿意,說明太湖水質經過多年治理有了一定好轉。但由于農村環保基礎設施不到位,居民的生活污水處理率還很低;其次,大多數調查對象認為工廠、企業的進駐,會對當地的環境質量和居民健康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且企業的主動治污意識薄弱,調查對象在這一點上基本上能達成共識;第三,居民的環保參與度較低,影響其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原因在于:僅僅靠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不了問題,因為“即便反映了也沒有用”,或者是不知道該向何種機構或者部門反映問題。
三、環境非正義情境下的居民角色困境
環境非正義是相對于環境正義的價值判斷而言的。環境正義(非正義)問題本質上是社會問題,必然與各種政治經濟民生等問題聯系在一起。環境問題也是社會發展中凸顯出來的公共領域的矛盾之一,政府、企業、居民、非政府組織等彼此關聯、互動,都處在各自的場域之中,相對于強勢的政府和強大的企業,作為弱勢群體的居民既是環境保護的主體也是環境污染的最易受害者,環境非正義的情境之中他們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角色困境。
(一)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的環境分配非正義環境權責的分配不公是我國環境非正義最具顯性的形態,它表現為一部分人得到了想要的利潤與利益,另一部分人卻失去賴以生存的環境和健康。環境分配不正義最典型的表現在中國的城市與鄉村二元社會結構模式中。太湖流域有廣闊的農村地區,現存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造成了顯現的環境權責分配非正義,致使農村環境問題凸顯,直接影響了太湖環境質量。所謂“二元社會結構”,是指在整個社會結構體系里,明顯并存著比較現代化的和相對非現代化的兩種社會形態,這是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一般特征。在中國,由于長期存在的分割城鄉的戶籍制度以及重工抑農的經濟發展戰略,二元社會結構的表現更為突出,在這種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村的環境保護長期受到忽視,環境問題日益嚴重。①太湖流域周邊農村的環境非正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隨著太湖周邊的人口數量逐漸增大,傳統生活方式的改變,生活污染負荷不斷增大。在筆者調查的Z鎮其平均人口密度則達到了每平方公里803人,這遠遠超過了全國設立縣級市的人口標準。在環境分析中,對于影響環境的一個重要分析因素就是人口,太湖流域的污染同樣與人口有關。正是這樣過于密集的人口才更容易導致污染的出現。調查中訪問了一些居民,“我們原以打魚為生,在太湖生活,然而在20多年前,為了響應國家“陸上定居”政策,我們20多戶人家從F鎮移民到這里,我們居住的地方原為太湖的小支流,經過人力改造而逐漸成為現在居民居住的地方。同時正是這種人對湖的“侵略”促進了藍藻問題的爆發。”同時,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得國家在環境問題上對城市和農村政策力度也不一樣,國家把更多的財力、物力投入到城市,而對廣大農村的投入相對較少,這導致農村的環境保護長期被忽視。在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方面,太湖周邊農村也遠遠落后于周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系統、生活污水排放管網尚未建成,導致周邊農村的河流成天然的排污溝。農村落后的基礎設施與日益加大的環境污染負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隨著現代生活方式的普及,比如抽水馬桶的普遍使用,使得傳統的保護水環境的習慣被廢棄。以前人畜的糞便都是用來積肥,現在抽水馬桶一普及,所有這些糞便都是直接倒入河中,流入太湖。居民的環境感知調查顯示“絕大多數調查對象(86.9%)表示自家生活污染未經過任何處理直接排放附近河流”。其次,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得城市與農村的貧富差距拉大,這促發了農民采取以環境換效益的短視行為,而承擔更多的環境風險。就當前來說,農村弱勢地位強化了農民片面追求經濟收入提高的動機,但由于缺少人力資本和適當的發展途徑,大多數農村走上了資源消耗型的發展道路,掠奪式地開采和利用資源,直接造成土地退化、環境污染等問題。①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太湖周邊的居民為了維持生計增加收入,一方面在太湖邊圍網養殖,大量飼料的長期投用,增加了太湖水中有機質成分的含量,增加了藍藻爆發的幾率;另一方面,為提高農作物產量。摒棄了傳統的耕種方式,大量使用農藥化肥,近20年來我國農藥化肥使用量以每年200萬噸左右的速度遞增。以前太湖周圍的居民經常定期清理河中淤泥,然后把這些淤泥曬干,作為積肥使用。現在農業生產面積越來越少、化肥的使用量越來越大,河流清淤的習慣也沒有了。“現在每家每戶的田都沒以前多了,用河泥積肥基本沒有了,那樣產量低,不夠吃也沒錢賺。還是化肥省事來得快。太湖這么大,能有多少影響啊。我們老百姓要有生活費啊。”不知不覺的變遷破壞了原來與當地環境相協調的生活方式,同樣也破壞了這樣一種包括人在內的生態平衡。當地居民既想要安全的生活環境又要有經濟收入的提高,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環境分配非正義使他們陷入了角色的困境。
(二)企業發展中的環境承認非正義強勢群體之所以把環境污染后果轉嫁給弱勢群體,除了利潤最大化的經濟動機之外,還有對弱者生存權與生命權的不尊重與無視,“甚至丑化在無序而過度經濟競爭中的弱者或失利者”。這構成了環境問題中承認非正義。②承認非正義是環境正義中較為隱蔽的形態,強勢一方往往將此視為理所當然,弱勢一方因為文化觀念等問題往往意識不到這種其實最根本的不公平。太湖周邊企業的發展與居民的態度密切相關。作為經濟理性人的企業其目標是利潤最大化,為了追求利潤企業不斷擴大再生產。在當前的經濟制度下,企業生產無疑不會將環境成本納入進去。前文居民環境感知調查數據顯示“82.1%的調查對象認為工廠進駐太湖周圍之后太湖的環境發生了的改變”,“76.9%的調查對象表示太湖企業不主動治污或不正常開展治污”。盡管如此,企業終究還是發展壯大并獲取了高額利潤。正如環境正義范式分析的,對于落后地區,居民上有老下有小,生計是第一要義,當地居民為了改善自己的經濟條件往往置環境和健康于不顧的地位,而企業就是利用了居民的工作與收入作為談判的籌碼。實地調查也顯示,在企業入住之初大多數居民并沒有對之加以反對,相反,甚至存在著某種迎合。當地許多居民工作于這些企業中,以此獲得收入微薄的增加。這種收入的增加也伴隨著企業數量和規模的增加,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收入增加反過來又對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這種循環只有到環境破壞到相當嚴重時才會激起居民的反抗,才出現打破的可能性。調查發現,在Q村的對面,隔河相望是一座化工廠。這家化工廠每天都排放大量的黑煙和有毒氣體到空氣中,還將大量的黑水排放到河里。與化工廠僅一河之隔的Q村村民受盡其苦。居民告訴我們,近幾年他們村先后有若干人死于食道癌,也有人得胃癌。該化工廠排放的有毒氣體氣味非常濃烈,村民反映人聞到這種味道會惡心、嘔吐,甚至昏厥。“我們都是生活在這一帶的漁民,我們生活不容易啊!可是這個化工廠呢,它排放的臭氣實在是太難聞了。有很多老人聞到之后就暈倒。我們村有好幾個老人被送往了醫院進行治療。后來鎮長也來了,化工廠就給每個老人幾百元的補助,我們這些人呢,不算老人,也就沒有補助了。但是,幾百元又能干什么呢?”村民因此和化工廠矛盾日益尖銳。村民要求化工廠對廢氣廢水進行處理然后再排放,沒有得到化工廠的響應。化工廠一再漠視村民的要求后,Q村村民開始了他們和化工廠的激烈沖突。在我們調查的漁村的東北角還有一家防腐廠。這是一家已經存在了30多年的工廠,它和漁民的矛盾也由來已久。漁民和防腐廠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兩個點上,一是防腐廠生產過程中采用酸性物質,酸揮發之后腐蝕了附近居民的房屋(根據實地觀察,距離防腐廠最近的居民房屋只有不到0.5米的距離)。居民要求防腐廠進行賠償,而防腐廠拒絕賠償。二是防腐廠排放的有毒氣體,村民難以忍受,這些有毒氣體對于老年人和小孩危害尤其嚴重。針對這兩大矛盾,村民曾經三番五次地將防腐廠的煙囪拉倒,這仍然沒有迫使防腐廠關閉。這件事情也曾經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鎮長也曾經向村民保證要關閉這家防腐廠,但是至今沒有關閉。政府協調的結果就是防腐廠賠償附近居民一些水泥錢,供居民將脫離掉的墻壁重新粉刷一遍。同時,防腐廠給村里每位老人300元作為對他們的補償。這樣的解決方案顯然沒有得到村民的認同,去年年底村民又和防腐廠進行了一次比較大規模的沖突,防腐廠的煙囪再次被拉倒。即使在這樣的拉倒———重建———拉倒———重建的過程中,防腐廠也沒有放棄過生產。政府在諸如這樣的污染沖突事件中,往往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極力阻止老百姓“鬧事”,同時扮演為“主持公道”的中國特色的“家長”角色。事實上,在某些地方政府的“庇佑”下居民的利益在這種關系中更無法得到切實的保障。地方政府講政績,企業講利潤,兩者的結合,形成一種“政治經濟一體化開發機制”,使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在具體的實踐中常常異化為“污染保護”。“而當污染嚴重的行業都是當地的支柱產業、引發沖突的企業均為利稅大戶的情況下,這種污染保護主義傾向就更加明顯。”①面對企業的利潤追求和政府的政績狂熱,作為弱者的居民其生存權與生命權得不到尊重甚至根本無視。環境正義范式認為正是經濟的落后等因素使得下層群體易受環境污染的威脅,從環境致害方看,企業或強勢群體只接受政府的支持,往往不承認弱者應有的社會價值,不保障弱者的正當權益。
(三)環境治理中的環境制度非正義環境制度正義主要體現為在環境決策、環境法規制定與執行、環境權益的訴求機制中公眾的實質性參與,而不是主要由執政者掌控、自上而下地單向實施。如果在各類環境制度建設中忽略各類主體的民主參與和現實需要,或帶有精英主義的社會排斥傾向,就會導致環境制度的非正義現象。②正如馬奔在《環境正義與公眾參與———協商民主理論的觀點》一文中所提出的觀點,對于環境問題需要公眾的參與,尤其是需要聽取弱勢群體的聲音,他們在環境污染中承受了過多的代價,如果不解決他們的問題,環境問題便無法說完全得到解決。經濟轉型期,地方政府推動經濟發展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招商引資,也即吸引企業在本地投資建廠。而在這種招商引資的過程中,居民利益往往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在與居民的訪談中了解到,絕大多數居民對于政府的招商引資完全不了解。在污染對居民造成實質性影響時,居民的表達渠道又受到限制。前文調查數據顯示“47.9%的調查對象表示自己不會因為太湖水污染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而在對這部分人中的87.2%認為反映了也沒有用”。堅持環境上訪的居民也往往被稱為“精神病患者”或“敲詐勒索”。在訪談中有居民談到:“湖水污染主要是化工廠,不是居民生活廢水,尤其是L化工廠,現在還在生產,污染很嚴重,每年會有幾次向太湖排污水。村民也進行過舉報,但是沒有辦法。弄不過他們(廠老板)!”“我去反映有什么用呢?我不去反映。就在漁村旁邊還有一個化工廠,政府是保護、關照他們的,要保證經濟效益。所以,你去反映也沒有用。附近的居民是有去反映的,但是沒有用。”正是這種表達渠道的不暢通使得居民無法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正當利益訴求,同時對于環境污染也更無法加以阻止。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情況下,非政府組織即是重要的社會力量,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來協助環境問題的解決。目前,我國的民間環保組織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環保事業,法律法規為環保組織的誕生設置了門檻。用民間環保組織替代個體的社會行動,以組織形式與政府、企業對話,使環境污染問題的處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應該是彌補環境制度非正義的一個有效途徑。在農村環境治理中,居民不是制度制定的主體,而只是環境政策的服從者和執行者,居民的本土知識與生存智慧往往被排斥在官方視野之外。近年來中國實施的一系列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都是建立在農村社會之外的知識基礎上的,不管是退耕還林,抑或新農村的環境整治,都在按照外來的標準進行評判和決策。①在調查中有居民提到現在整個太湖邊上都不讓種地了,每畝地每年給補償650元錢。他們村每人1.1畝土地左右,村里2000多畝土地現在已經全部被強制性的收回了,補貼錢由太湖治理項目中出。這種不讓種植水稻的政策雖然是為了保護太湖環境,但這是由政府單方面做出的行政決定,忽略了與周邊居民的互動,居民面對這樣一種政策往往表現的是被迫執行的不滿情緒,更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到以后的污染治理中去。對于太湖的治理的具體方法,當地居民也有著自己的本土知識。“太湖要治理好呢,就需要養魚,養那種食草魚,養得多了,就可以把湖淀吃掉。現在他們打魚啊,小魚都被打上來了。”正如前述蘆葦蕩對于治理藍藻的作用,這些知識源于當地居民在太湖長期生活的認識,而對于居民的這種本土的想法,政府往往忽視,而是過于強調專家們的“科學”意見,居民的一些傳統經驗(也許是最有效的治污方法)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官方話語和專家學者事先就已經假定了弱者無能力、無知識的背景,忽略了當地居民的生存智慧和實際經驗。
作者:馬道明 單位:南京大學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