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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森林資源的重要性
林業屬于大農業的一部分,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森林資源在我國的林業建設和保護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林業要做到可持續發展,首先就要將森林資源的保護放在首位。目前我國森林類型較豐富,森林面積19545.22萬hm2,覆蓋率為20.36%。我國國有林地面積已經達到131.58萬hm2,集體所有林權面積達到18246.61萬hm2。以山西省為例,山西是一個多丘陵、山地的省份,據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清查,山西森林面積282.40萬hm2,其中林地面積261.33萬hm2,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山西屬于黃土高原,森林資源的保護對于山西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起著決定性作用。
2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林業與我國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對可持續發展的深入認識,人民群眾越來越認識到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類居住環境,大力發展林業建設,得到了大家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涵。林業的可持續發展觀就是說林業資源既要滿足當代人的需求,也要滿足后代人對林業資源的使用要求。建設可持續發展的林業,必須將林業可持續發展觀深入到林業的制度建設、法律法規和發展政策,最終促進森林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的目的,實現林業真正的可持續發展。
3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的建議
我國十分重視林業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相繼頒了布《森林法》、《草原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在林業保護和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有些法律問題沒有徹底解決和理順,制約著我國林業的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
3.1現有林權模式我國以森林資源為主的林業產權主要分為兩種模式,林權國家所有模式和林權集體所有模式,這是早期公有制經濟的體現。這兩種林業所有權制度,并不適應我國現代林業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林業公有產權制度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并沒有實際的擁有者,所以看護單位往往對國家所屬林業關注程度不如對自己本部門利益那么關心。集體林業產權中的森林經營模式是一種委托性質的管理方式,也是一種理論上的通過群眾自治的管理制度。所以,應該嘗試建立關于森林資源的林業產權管理制度,通過改變所有權的歸屬,達到促進權利人對于林業建設的關心和對現有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盡責態度。筆者建議,要對不同森林分類的產權進行優化和選擇。首先,對于生態公益林,其產權結構適合以公有產權形式作為最優的選擇。其次,對于商品林,既然是以生產商品、追求利潤為主要目標,所以從產權歸屬方面可以放開。通過商品林的私有化產權的確認,刺激和激勵開發商品林,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的經營和管理水平,真正使商品林經濟價值得以實現。
3.2林業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建立的法律問題我國《森林法》規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但實際情況與《森林法》中相關規定有脫節的情況,并沒有正式出臺一套林權的補償費用的有關規定,這樣就造成了林業的投資者、保護者得不到相關補償和回報。一些地方政府雖然規定有相應補償條款,但是補償費用偏低與市場經濟實際情況嚴重脫節,所以林業投資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增加林業資金投入渠道,如政府專項財政投入、設置林業補償款、征收生態補償費、林業部門的補償以及社會捐贈等。
3.3各種影響林業保護和管理的制度缺乏整體考慮我國應從宏觀角度出發調整林業保護和管理制度。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協調:首先,要對各種影響林業保護和管理的法律進行協調,雖然我國頒布了《森林法》、《水資源保護法》等法律,但是應該意識到森林、水、土壤是一套生態環境系統,對維持生態系統至關重要。如果不能有效保護土壤和淡水資源,只保護森林其實是毫無意義的。其次,要對未來可能影響森林活動的企業、公司、政府和國家援助機構進行協調,例如對直接影響森林的水力發電、河流分水等項目進行長期影響評估。這些評估,應當立足于從整體上分析生態系統,并考慮對現在或將來生活在該地區(或附近地區)居民的影響。國家的森林立法應當要求那些從事影響森林活動的企業、公司、政府、銀行和國家援助機構,將這種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