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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資源價格構成分析
價格構成是指“形成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價格中的組成情況”,自然資源價格構成就是形成自然資源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其中的組成情況。關于自然資源價格構成的研究,學者們大多從自然資源價格形成基礎出發,如張光文認為自然資源價格的價值基礎包括直接投入的勞動價值、補償價值、機會成本價值、生態價值。其中勞動價值是自然資源利用過程中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消耗;補償價值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實現而必需的以各種各樣物質形態補償的費用;機會成本不是作出某項選擇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或損失,而是一種觀念上的成本或損失,是做出一項決策時所放棄的其他可供選擇的最好用途;而生態價值表現在于自然資源為一切生物和非生物提供了生存和形成的時空,對一切物種的更新和物質的轉化有著特殊功能的價值。由此得出作為自然資源價值構成貨幣表現的自然資源價格構成,自然資源價值構成中的C+V+m,就轉化成自然資源價格構成中的成本和盈利。楊艷琳則認為自然資源的價值由在自然資源再生產過程中人們所投入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自然資源的價值或價格(P)包括兩部分:一是自然資源本身的價值(P1),二是社會對自然資源進行人、財、物等投入的價值(P2),即P=P1+P2。馬承祖認為自然資源價格構成是其價值構成在價格中的反映,自然資源價值構成包括勞動價值、效用價值、生態價值,因此在價格構成中分別各自反映為開發成本和稅收與利潤、使用成本、環境成本,所以,自然資源價格=開發成本+稅收與利潤+使用成本+環境成本。高興佑等認為,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自然資源價值構成應包括環境價值、代際補償價值、效用價值和勞動價值四個部分,因此自然資源價格一般公式應為:自然資源價格=環境價值+代際補償價值+效用價值+勞動價值。從以上這些研究可看出,資源價格構成大多依據資源價值構成,但是對于什么是自然資源價值,以及自然資源價值不同部分劃分的邊界并不清晰,且分類又較為混亂,使得自然資源價值不同部分之間或者存在內含交叉或者概念違背馬克思的經濟學原理。但也應該看到,大多研究已經考慮到可持續發展,對生態環境損害有所涉及。我們認為,必須從我國可持續發展問題出發,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的自然資源價格理論,借鑒西方經濟學中的科學因素,提出新的更為科學的資源價格構成理論。
在可持續發展視角下,自然資源理論價格應該包括以下三部分:(l)自然資源虛擬價值實現的貨幣表現,或者說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等產權實現的貨幣表現,在馬克思那里也稱為虛擬價格;(2)開采或獲取自然資源以及開發利用中投入的社會勞動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也就是投入在資源上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形成的價值決定的價格;(3)為補償可持續利用而需要投入的費用價格,主要是彌補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當前以及未來效益損失的補償。為了全面反映自然資源理論價格的三個部分構成,合理的自然資源定價可以分三層:(l)按自然資源虛擬價值給資源天然部分定價。這部分資源價格主要是為了補償資源所有權等產權轉讓或流轉的代價,或者說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等產權實現的貨幣表現。這部分價格數量是天然資源由于產權的限制而獲得的貨幣量的表現,同樣要受到產權市場因素的調節。(2)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按照投入在自然資源上勞動的價值確定自然資源的社會生產價格,這部分價格主要是為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所必需的勞動投入,按照馬克思的生產價格理論,分為社會生產成本與平均利潤兩部分。(3)可持續成本補償定價??沙掷m發展要求兼顧當代與未來,因此除了彌補當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外,還要秉承代際公平的原則,合理補償自然資源使用對后代人造成的利益損失。因此補償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而需要投入的成本價格,主要是彌補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當前以及未來利益損失的補償,可以分為代內補償和代際補償。因此,自然資源理論價格公式為:自然資源理論價格=自然資源產權價格+社會生產價格+可持續發展的利益補償價格。
二、自然資源產權價格分析
在我國,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或勞動者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產權是國家或勞動者集體作為自然資源所有者依法對屬于它的自然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而它是“一束權利”或“一組權利”,而非僅僅表現為單一的所有權。當然,在這一組權利中,所有權是自然資源產權的核心,它體現了所有者的“主權”意志;而受益權則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具體實現,也就是說,國家或勞動者集體要憑借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來獲取收益,沒有收益或不能取得收益的國家所有權或勞動者集體所有權就是虛化的,就喪失了“國家所有”或“勞動者集體所有”制度的意義。自然資源產權這一權利束所包含的某些組成部分或權利可以進入市場進行流轉,自然資源產權價格是有償取得和依法流轉的自然資源產權的價格。依據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自然資源產權價格實現主要以資源產權交易方式實現。資源產權交易可以分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單項可交易部分產權的交易,即對各類自然資源的單項產權權能的交易,如土地的使用權、海洋資源開發權、礦產資源開發權、礦產資源的開采權等產權權利的交易。在交易時要遵守相關法規。如我國農村土地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第十一章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第二個層次是將資源作為資產而派生出權利的交易,例如,礦產資源的勘探權、水資源管理權的轉讓等。第三個層次是以某種自然資源全部產權束為對象的產權交易,在這種交易發生時,資源資產產權的結構和權能也隨著交易發生變化和轉移。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的規定,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形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還可以形成土地使用權出租和抵押市場,在土地基礎上形成的房產產權與土地產權合稱為房地產市場產權,房產價格自然包含著土地使用權價格。
自然資源產權包含的各種權利,本質上是經濟上的收益權的歸屬問題,其中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所要求的收益是地租。在現實中,自然資源地租以探礦權費、采礦權費、資源稅等稅費形式表現為礦業的權利金,這些權利金實質上就是地租。自然資源地租的存在主要在于這種資源的所有權,只要存在自然資源所有制度,地租就不會消滅。即使地租在政府的規章制度中不存在,它也會以曲折的形式流入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同時地租必須由市場來形成,只有以市場為主來形成地租才是自然資源有效配置的根本機制。就產權理論來看,自然資源產權結構中,既然自然資源供給方具有天然的壟斷性,那么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代表,一般是中央政府,就必然要對行使自然資源各種權利進行規劃,約束行使權利的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可能相互競爭的自然資源供給行為,同時中央政府主要負責行使自然資源市場結構的選擇權和企業的選擇權。馬克思以土地資源為例在論述地租產生的根源時說,“土地所有權本身已經產生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也就是說如果土地歸國家所有,就是指國家政府有獲得地租的權利,把地租用于國家支出,并且依托國家政權來規定全國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規則。對于自然資源地租的確定,也同樣適用于此。只要存在自然資源所有權,資源開發者就要向資源所有者支付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才能獲得開發權。
自然資源本身是一種不附加任何人類勞動的自然物品,自然資源產權價格作為自然資源產權實現的經濟形式,是租金資本化的一種表現,即自然資源利用獲得的收益通過市場利率進行貼現的結果,其本質體現的是自然資源所有權者讓渡資源使用權等權利的補償。在現實中,資源使用稅費是自然資源的主要租金形式,那么當自然資源的價格波動時,按照從價方式征收的租金就能夠適應價格的波動,而按從量(不論是存量或者銷量)征收的租金,對資源產品價格的變化反映就不敏感??傮w來說,資源產權價格如果用Ri(i=1…n)表示自然資源開發所帶來的收益,r表示市場利率,則自然資源的產權部分價格Ppr可以表示為自然資源總體來說是人類生活不可缺少的、不可代替的資源,它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戰略性基礎。盡管有的自然資源品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再生,但是在一定時空區間下它的數量仍然是有限的,人類經濟社會發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無限與自然資源的供給有限客觀上存在著很大矛盾。為了高效、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自然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就必須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或代價,這種因為擁有自然資源所有權所取得的收益,就是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價格。自然資源產權價格的制定體現了國家或勞動者集體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是一種虛幻的價格,如馬克思所說的以“賦稅”的決策方式形成“壟斷”的價格,這部分價格可以根據國家政治、經濟的需要,參照土地資源的“絕對租、級差租、壟斷租”以及自然資源所應承擔的義務等虛幻價值因子,結合宏觀分析和微觀決策而形成。
三、自然資源社會生產價格分析
自然資源在最終被人類利用前,對其認識、勘查、開發等方面都需要有人類勞動的付出。首先,自然資源能夠被人類利用,沒有人類的研究勞動付出是不可能的,人類認識到自然資源的用途以及發現方法和獲取方法,都要求人類付出大量的勞動,這種勞動付出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會形成認知自然資源的耗費成本。同時人類在認識到自然資源有用性以后,還需要研究探測和勘察方法,以及如何才能利用等,也都要耗費勞動,這些也歸為認識成本。自然資源社會生產價格應該包括這一部分,用C1表示。其次,自然資源工作者通過各種調查或勘察、勘探,形成自然資源分布報告,說明自然資源的具體方位以及數量和質量情況,為最后開采自然資源提供依據,這些可視為自然資源開發必要的前期勞動付出,即勘探成本(C2)。勘探成本一般采用會計估值的方法: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全部作為資本支出和部分作為費用、部分作為資本支出。再次,自然資源開發者根據自然資源分布、開采難易程度等情況,投入相應的勞動和資金,即付出開發成本(C3)。開發成本分為兩類,一是有形設備成本,二是無形開發成本。有形設備成本是為開采和加工礦產品而構建的設備和機器,包括礦石運輸系統、礦石承載和儲存設施及礦產品的加工設備,油田和天然氣的有形設備,包括泵、管道、加工設備和儲油等,有形設備形成固定資產,其成本應當采用合理的折舊方法予以攤銷。無形開發成本是本身無殘值的與有形設備無關的支出,如工資費用、清理地表的成本、測量費用、開出坑道和豎井的成本,等等。無形開發成本的處理方法存在很大分歧,可以采用資本化、費用化和部分資本化等方式處理??碧交顒雍烷_發活動有時不易區分,比如,在未開發的油田上鉆井,如果不出油,其成本可以認為是勘探成本,如果開出了油并且具有可開采價值,則其成本可以作為開發成本。因此,在采礦業中,確定礦山具有商業價值之前,勘探成本和開發成本往往不加區別。
經過勘探開發之后,就進入具體的資源開采階段。開采自然資源,如石油天然氣或其他自然資源產品而發生的各項生產成本(C4),包括直接人工費用、加工費用、運輸銷售費用以及制造費用、安全費用等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其中制造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自然資源社會生產過程中,需要必要的資本投入,否則就無法對自然資源提供社會生產。投入資本的目的是獲得利潤,通過部門之間的競爭,促使不同部門的利潤率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潤率,其結果是等量資本要求取得等量利潤。平均利潤我們用C5表示。綜上所述,人類從認識各種自然資源的用途,到發現、開采、加工和利用,使自然資源具有了勞動意義上的價值。這種勞動價值是人類認識、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投入勞動的“累積”,它在自然資源價格構成中表現為社會生產價格。社會生產價格Psl=認識成本C1+勘探成本C2+開發成本C3+生產成本C4+平均利潤C5。
四、自然資源補償價格分析
自然資源補償價格涉及對生態環境利益、代際利益以及不同區域和群體利益的補償,主要是為了協調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關系,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補償價格歸根結底是一種利益補償的貨幣表現,通過各種形式對利益損失者進行適當的補償,以維護利益公平。由于經濟主體之間存在權利的相互性,某一主體行為所產生正、負后果并不完全由其承擔,而可能由他人分擔,因此存在經濟學意義上的補償,或者受益者對受損者的利益損失進行補償,或者是潛在的受損者為避免利益損失,而對潛在受益者進行補償。比如,在一國的自然資源區域內,開采者取得開采權后要開采自然資源,就應向當地因開采資源受損的居民做出補償。對于自然資源來說,權利的相互性還存在代際之間,即當代人對自然資源的消耗減少了后代人未來使用這種資源的機會。盡管后代人沒有機會表達其對自然資源的主張權,但是當代人不能剝奪其對自然資源的分享權。因此,當代人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要對后代人的利益損失進行補償,也可以說是自然資源有限性或稀缺性補償。補償的形式可以依據自然資源的儲量或存量,結合當前開發速度計算可開發時間,再以合理水平的貼現率得出租金,通過收集租金積累代際分配基金??偲饋碚f,自然資源開發的補償價格要解決兩大問題:一是對引發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橫向補償,二是對未來自然資源的稀缺而進行縱向補償。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指出,勞動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是由人引起、調節和控制的物質變換過程。這一過程包含了人從自然界獲取原料并加工成能滿足人們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如從土地中取得礦產資源并加工成資源性產品等。由于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如過度濫采等,一方面嚴重破壞著生態環境,另一方面由于人類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遠遠超過了生態環境的自我恢復能力,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人類可持續發展要求從自然資源價格中進行補償。自然資源的補償價格需要對兩方面進行補償,一是資源的消耗,另一方面是開發的負效應如環境生態破壞,這兩方面可以歸納為代際補償和代內補償,既要消除資源消耗帶來的負效應性,實現同代人之間的公平,更要實現代際均衡,保證不同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機會上的平等。由此,自然資源補償價格=代際補償價格+代內補償價格。自然資源價格代際補償的目的就是要實現代際公平,代際公平主要涉及的是當代人和后代之間的福利和資源分配問題。1984年,美國的愛迪•B•維思教授系統闡釋了這一概念的內涵,她提出“行星托管”的概念,指出人類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地球權益的托管人,并提出代際公平就是要每代人之間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權利平等。1988年,佩基在其發表的《代際公平和社會貼現率》一文中認為,做到代際公平最緊要的是應該“保持資源的完好無損”。代際公平能夠保證當代人福利增加,也不會使后代人所得利益減少。由此我們認為,代際補償實質上是當代人在消耗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對被消耗資源進行補償以維護代際公平。當代人在消耗一種自然資源的同時,如能對被消耗資源進行補償,后代人就可能擁有和當代人同樣的發展潛力或至少潛力沒有減少。由于大多數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在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過程中,必須在自然資源價格的基礎中加入一定額度的自然資源補償價格費用,以對傳給下一代的自然資源從數量和質量上加以補償和保證。既然代際補償價格是代際補償所需費用的貨幣表現,其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為:使后代人在剩余的自然資源中得到與當代人相同福利基礎。
代內公平是指同一代人,撇開國籍、種族、性別、經濟水平和文化差異等一切因素,都應該平等地享有良好生活環境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這一部分人就應當為自己所帶來的負效應承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是讓同一代人來共同承擔。這是從橫向同代人之間的公平,它又可以分為一國內部的代內公平和國家之間的代內公平兩個方面。從一個國家內部來講,代內公平是指同一代人,不論種族、性別、區域和文化差異,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代內公平指的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都不能損害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展,不同區域和不同的人群應該共享生態環境改善的收益,共同負擔生態環境治理的成本。然而,發達國家曾以高速消耗自然資源來推動其經濟的發展,致使全球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然后又將大批高污染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從而使發展中國家成為轉嫁污染的“垃圾場”。發達國家無限制地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卻沒有為其造成環境污染等負效應承擔相應的代價或給發展中國家相應的補償,還讓發展中國家與之一起承擔后果,導致利益分配出現失衡。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在一個國家內部,區域不公平不僅指區域內的不公平,還指區域間的不公平。由于環境的公共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些地區為了自己的發展無限制地開發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而他們帶來的負效應卻要其他區域的群體來共同承擔,這顯然有失公平。他們應該為其帶來的負效應承擔相應的成本,或者合理恢復原來的生態,從而對其他受損害的地方給予相應補償,這樣才能維護區域內的公平。
代內補償正是為了維護代內公平而在不同國家之間和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群體之間做出的補償。各國、各地區的自然資源環境相互作用、相互聯系,都是地球資源環境大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受各自經濟、技術、自然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資源環境的利用存在較大的差別,部分國家、地區過量或不合理開發使用資源環境,可能會損害其他國家、地區的利益,這就要求在國家間、地區間進行資源環境補償。如工業發達國家憑借其在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掠奪破壞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環境,由此對發展中國家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損害,因此,他就有義務承擔資源環境的治理費用,必須做出一定的補償。因為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夠發達,仍然面臨擺脫貧窮和發展經濟的雙重壓力,還沒有足夠能力擔負轉嫁到他們頭上的環境治理任務。地球生態環境是一個整體,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都負有共同的責任,都應該參與全球環境保護事業。如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已明確規定發達國家每年應拿出其國內生產總值的0.7%用于對全球生態環境造成損失進行補償,這是目前明確提出的國家之間的補償。區域之間的補償,由于區域間的差異性和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對生態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受益地區應向保護地區做出補償。
代內補償標準可采用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政府方式主要采用稅收的方式,而稅收的金額可以依據國家治理環境污染、恢復生態的費用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是我國目前生態補償的基本模式,其中主要是中央向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是生態補償重要的資金基礎。差異性的區域政策、生態保護項目實施以及生態補償基金等主要針對部分利益受損者主要是農牧民等的補償問題,國家采用由政府購買生態效益、提供補償資金等方式改善生態環境的一些具體手段。市場方式主要是建立良好的污染權或者生態損壞權的交易市場,以成本收益模式考慮并通過博弈方式獲得成交金額。目前我國市場補償方式主要在生態補償費、排污權市場交易、水權交易等。碳匯交易是我國新出現的一種市場補償形式,以二氧化碳的排放權作為交易對象,以市場化的方法解決氣候變暖等問題。
作者:王天義單位:中央黨校經濟學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