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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確立基本制度框架,相關政策法規需進一步整合
2003年以來,根據《辦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業務發展需要,我國又先后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71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2007年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等重要文件。應該說,這些規章反映了近年來銀行結算賬戶的發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變化較大、內容零散,缺乏系統性、統一性規劃。
(二)依附于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管內容過多,有悖賬戶監管的本質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賬戶管理制度肩負了太多非銀行結算賬戶監管的內容,如公款私存、現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錢等職能,從近年來實際執行效果看,這種專業化管理的內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強加于人民銀行結算賬戶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職責不清,重點不突出,執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現象。
1、商業銀行執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監管要求難以落實。現行《辦法》要求銀行機構不得有允許“公款私存“的行為,但當單位以票據向個人支付款項時,銀行機構礙于票據無因性原理,不知是否應拒絕受理該類業務;根據《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要求,對于單位向個人轉賬金額超過5萬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據,銀行在執行“公款私存”規定時有無所適從之感。
2、現金管理職能難以有效實施。《辦法》中滲透了現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與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核心職能不相匹配。《辦法》在規范賬戶的使用上,較多地考慮了現金管理的要求,而現金管理規定表現于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為核心的若干規范性文件中,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賬戶管理人員普遍感覺難于完全把握。
(三)賬戶管理分類方法有待進一步探討,缺乏對備案類賬戶的控制,風險隱患較大
賬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管理措施,增強管理的針對性,但分類方法上有待進一步探討。一是賬戶分類過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銀行放開了單位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款的審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現外,備案類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商業銀行的強大營銷攻式下,選擇開立手續辦理相對簡便的備案類賬戶,并使用備案類賬戶辦理日常結算業務,賬戶監管被實質性流于形式。
(四)賬戶管理缺少政府職能部門的有效配合,銀行“孤掌難鳴”
賬戶管理不僅僅是銀行的責任,而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特別是在金融企業邁向國際化發展的今天,銀行日趨商業化,不應再承擔更多的政府職能。但由于我國歷史上的客觀因素,銀行在商業化運作的同時,還在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由于缺乏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動,因而賦予銀行的部分職責無法有效開展。
(五)商業銀行權利與義務不相匹配,執行中存在“四難”
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經營的企業,本身不具備行政執行職能,但新《辦法》將諸多應由客戶履行的職能,簡單地交由商業銀行來執行,由于商業銀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約存款人行為的問題,導致在實際執行存在賬戶年檢難、銀企對賬難、賬戶變更難、取現審核難。
二、改革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議
改革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從構建和諧的銀行結算環境入手,以強化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人身份識別為重點,進一步整合與現金管理、支付結算、反洗錢等監管主體的職能,突出結算賬戶管理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與其他法規制度共同形成職能清晰、優勢互補、監管有效銀行結算支付體系、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賬戶制度的法律級次,整合、完善現有賬戶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實施的《辦法》作為一部規章,明確開立基本賬戶、臨時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賬戶實行核準制度。2004年7月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規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存在一定沖突;而且《辦法》作為我國銀行結算賬戶的的根本大法,原本應該是行政法規。所以要盡快將目前《辦法》的法律級次上升為行政法規,同時整合現有零散的賬戶管理規定;進一步提高賬戶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級次,強化銀行結算賬戶監管力度。
(二)以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人身份真實性監管為核心,重新定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重點
將銀行結算賬戶監管重點從面面俱到轉向賬戶所有人身份真實性確認和識別,借鑒公安部門身份證管理的思路和辦法,由客戶主動到人民銀行進行定期“身份年檢”,對于未年檢的客戶,依托賬戶管理系統和大小額支付系統的聯網,直接控制其結算,同時要簡化現有賬戶年檢內容。取消結算賬戶制度中對現金管理、反洗錢職能等方面內容的規定,交由專門的現金管理、反洗法規制度執行,避免重復和沖突。目前單位賬戶開戶、變更、撤銷,以及更換印鑒等,《辦法》均規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他人辦理的,須攜帶授權書和雙方身份證件,但個人結算賬戶的行為目前缺乏授權規定,不利于個人結算賬戶資金安全的維護。
(三)簡化銀行結算賬戶分類方法,強化賬戶監管
根據管理實踐,對目前“四類賬戶”的分類方法進行整合,考慮采用“基本結算賬戶”和“非基本結算賬戶”兩類進行管理,明確兩類賬戶的不同用途,臨時驗資戶作為基本賬戶的“前奏”賬戶,與現行管理一樣,不納入賬戶管理系統。對部分賬戶進行數量控制。對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分別給予數量限制,對超過數量的由客戶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銀行進行嚴格審批,從而達到遏制存款人泛濫開戶的行為。
(四)加強部門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穩定
建立人民銀行與銀監、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管等行政部門合作溝通機制,加強協調溝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與業務服務,促進賬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對開戶單位資金的管理與監控,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時,借鑒聯網核查等先進經驗,放開銀行、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管等客戶信息的共享,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提供客戶年檢信息,銀行直接作為年檢信息,避免由客戶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實的現象;銀監部門掌握的銀行機構在賬戶方面的違法違規情況和人民銀行掌握的存款人賬戶管理系統信息,通過信息共享提高監督管理針對性,雙方在實施賬戶現場檢查時先期相互通報,以避免重復檢查;簡化賬戶年檢手續,提高賬戶管理效率。
(五)明確商業銀行和客戶各自職能,責權一致,強化執行
在要求商業銀行履行職責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權利,提供制約存款人的有效手段。同時,積極推進銀行的商業化運作,將取現、年檢等行政管理職能從銀行剝離,銀行的職責應定位為提供日常服務,履行監管報備,避免銀行卷入各類經濟糾紛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