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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進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對客戶具體要求以及實際狀況而提供符合客戶需求的理財產品及理財服務,其中商行的主要銷售的理財產品包括了結構性理財產品、保本性理財產品以及非保本性理財產品等多種類型。
(一)結構性理財產品首先把結構性理財產品歸類為成“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或是“交易性金融負債”因此將相應的損失與收益計入“投資收益”的科目。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的混合理財產品可以選擇將整體指定成“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是“金融負債”。其次是對于結構性理財產品進行劃分,將它劃分為“衍生金融工具”進而對其進行相關的會計報表項目的列報,主合同的方面把它劃分記入“吸收存款”科目,采用攤余成本方式來進行會計的后續處理,將其相關損失和收益的核算列入“投資收益”。會計處理的原則在于嵌入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中認為其應該從主合同中進行分離同時成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來進行會計處理。最后將理財產品都作為“吸收存款”科目核算,并按照公允價值來處理后續核算,其相關的損失和收益列入“利息支出”科目進行核算。用結構理財產品中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通過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由于匯總和監督管理的規定所以結構性存款歸屬為存款項目并放入貸款存款比率的運算范疇,從而計入“吸收存款”科目。
(二)保本性理財產品1.由保本型理財產品所籌集的資金記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中投資的資產劃分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果銀行和其投資者進行簽訂了合同,并且其合同內容中保證了“保本”,產品到期時應對其本金進行保證性的支付,意味著籌集到資金之后再理財投資操作時所產生的損失應該由商業銀行進行負擔,商業銀行并不會“全部讓客戶承擔風險和報酬”,因此籌集資金和投資資金在表內應該計量為金融負債與金融資產。2.募集資金計入“吸收存款”,投資資產按照“存放同業款項及拆出資金”等各項資產進行劃分。劃分由監管部門的規定在表內的理財產品歸入結構化存款進行管理分析,并且按需繳納存款準備金,并將其記入“貸存比”的運算口徑,因而列為“吸收存款”。3.將所籌集到的資金記入“其他負債”或者其他相關負債科目進行核算,投資的資金記入“其他資產”、“應收款項類投資”等相應的資產項目。若把理財產品確定為金融資產以及金融負債則無需采取公允價值計量,從而降低估計的難度。
(三)非保本理財產品銀行一般在表外對非保本性的理財產品進行核算,記賬的方法也是各有不同沒有統一,有的銀行選擇在總賬進行核算,期末進行軋差出表;有些則選擇用復式記賬直接進行表外的登記方法。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會計處理存在的風險
(一)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利于報告使用者理解信息由于理財產品的賬務處理原則還未達成同一的意見,因此出現了在會計實際操作中多種處理方式的現象,各個銀行根據不明確的會計規范,采取對其自身最有好處的賬務處理原則對理財產品進行處置,這種選擇方式違反了可比性及可靠性的會計的信息質量要求,同時也增加了監管的困難并為報告使用者不能夠方便有效的得到信息。不同的銀行提供的財務信息并不具有有效的可比性,會造成報告使用者對理財產品的的評判產生影響,并可能會對報告使用者產生誤導。因而,對于理解理財產品的經濟本質以及確定統一有效的賬務處理原則應值得重視。
(二)沒有從賬戶管理上區別理財與自營業務現在有一部分銀行是獨立于中央結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的自營和理財業務的托管債券賬戶以及其資金結算賬戶都只是簡單的進行拆分,在發生相關經濟業務同時后方沒辦法單方面進行的結局,必須加以前臺流程進行輔助,就商業銀行自己出具的債券買賣成交單來成為結算的票據,因此,商業銀行能夠方便地對它的自營理財業務產生的資金進行調配或者進行利益傳輸。在實際操作中,不僅混合了理財產品和自持資金,商業銀行還可以將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資金經過向資金池等方法進行整合,由于不同的理財產品的時間、投向及風險大小都是有區別的,因此為了保障較高的投資回報和確定資產配比的穩固性,商業銀行往往采用滾動發行期限錯配的方法進行實時操縱。資金的錯位配置特別易引發類似流動性風險的產生,也會加大了監管部門在關于資金流的監察難度,并且信息使用者也很難對產生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預測。
(三)銀行理財產品表外核算的風險首先,理財產品銷售的不負責行為。當前商業銀行銷售的代售類型的理財產品并沒有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進行核算,造成了銀行對于其進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不受約束、不負責人和不考慮風險的“三不”行為。在2008年次債危機的教訓中,國外銀行也是處于相同的位置,將巨大的風險次級以抵押債券的形式轉移給社會大眾,將其作為第三方中介機構卻并拒絕對產生的風險來負責和處置,極易讓不處于強勢位置的社會大眾承擔虧損。此時,應該通過對會計規則的完善來讓代銷類型的產品產生的風險也規劃到商業銀行本身的運營之中,迫使其對代銷類型的產品的風險情況進行加強關注,并且有篩選的介紹給社會大眾,這必然會使整個社會的穩固與優勢發展產生好處。其次,是對理財產品監管的無效,目前銀監會的管理體力的建立主要是以信貸資產方面為重點,但是在表外理財產品的監管制度未進行過多關注。因而,通過表外的理財產品躲避監管的方式越來越多,大部分表現在:銀行可以通過理財產品將“信貸資產”轉換到表外,借而躲避監管。最后,披露內容原則比較單一。然而我國這些沒有確定的規范,對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估值方式只進行簡單的原則性的介紹,并沒有具體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估計、風險等模型進行深入研究。對于理財產品的收支,所產生的相應手續費和傭金收支的總額只是單一的敘述并沒有進一步詳盡的解釋。
(四)分支機構理財產品的會計處理有待研究因沒有得到獨立法人的資質,商行的下屬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大多是源于總行,其中少部分商業銀行下屬機構代售其他商行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投資發行由總行或者被商行進行處理。因而,銀行下屬機構比較困難進行依次分類明確其所募集的理財資金整體是投向了何處的資產,也沒辦法依據上級監管規定按所投資的資產相關的會計處理。在業務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下屬機構的會計處理方法差異較大,理財產品最終變成部分下屬機構用來進行調整賬務及藏匿風險資產的工具,最后導致報表質量及信息披露的公信力的下降。
三、相關建議
(一)加強監管合作,統一會計處理方法理財產品的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會影響一般企業、商業銀行和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同時影響面廣泛。銀行主管部門、證券主管部門、會計主管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協調配合、整合分析有關案例的會計處理方式,運用定性與定量聯合方式,理清產品關于代銷、資金籌集、售賣、購入、投資等各個步驟的界限,確認各個步驟會計處理原則及相應的會計科目,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注解或者接受專家組給出建議、解決監管盲點等方式進行同一的理財產品會計處理原則,找到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自營業務與理財業務從托管賬戶、結算賬戶徹底分開商行需要做到以下幾種業務的區別,自營業務與非自營理財業務的區別、收益固定形式和浮動形式理財產品進行區別、對公理財產品和對私理財產品進行區別,達到分賬經營、分類管理、分人管理及加強風險防控。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將商業銀行的自營業務托管債券和理財業務托管債券的賬戶徹底的進行區別,在賬戶經管方式上建立保護網,從而達到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的區別。自營和理財業務發生時應有具體的后臺清算交易單作為其結算單據,而并非通過以商行自行機打形式的交易單為結算單據,當自營和理財的托管賬戶與銀行結算賬戶能夠進行全部區別,理財產品的購買債券都能夠僅僅通過后臺操作來完成,實行券款對付交割都有一一對應的賬戶,這樣可以有力阻斷自營與控制理財產品的利益傳輸所帶來的風險。
(三)對表外理財產品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首先是建設會計與監管聯動機制,將記入表內的業務進行確定,正確的區分表內與外的事項,使得理財產品能夠規范、有序的進行表外業務的開展。其次是監管部門要通過進一步明確表外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范圍、內容原則和相關標準,不僅要強調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同時要盡量避免被披露過多從而引起使用者讀取信息的困難。此外,還應該在同一表外信息披露規則的基礎上增加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適時加入動態披露的方法,方便使用者進行全面評估商業銀行潛在風險。
(四)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以維護銀行業蓬勃發展及保證存款人相關利益為目的進行控制,因此對要進行披露的會計信息應該進行規范并且遵循以下基本規則:注重會計信息的披露,在相關的財務報表附注里增加對單獨理財產品的披露信息;明確會計信息披露的目標,為社會大眾、資金投資者及銀行監管機構等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履行相關的職責。其具體的內容應該包含以下幾方面,首先從買方的角度,在附注中應加入獨立的披露理財產品收支狀況及風險的實際狀況。設立購買者關注理財產品的相關內容,其中分為基礎狀況、收益狀況及風險狀況三個部分。基本狀況是對當年理財產品的類型、數目及基本形式的介紹,披露當年新型的理財產品;收益狀況主要是為了披露各類理財產品總體的收益率,同時也要列出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財產品的名稱和其收益率的狀況;風險狀況主要是披露報表日相關理財產品的公允價值狀況,并且對虧損較大的產品應該單獨進行列報狀況進行說明。從監管的角度考慮,在監管報表里設立對理財產品進行評估的相關指標。
從行業蓬勃發展的方面,建立相關理財產品成長評估的指標,包括基本狀況、收益狀況和風險狀況三個部分。基本狀況包括數目、產品種類和新增理財產品的內容進行介紹,并針對各類產品的銷售進行增長率的披露;在收益狀況中,對理財產品利潤率信息進行披露;在風險狀況中,對其收益在后十名的產品進行披露,從名稱、收益率及其原因等方面進行列示,并且列出當前所持有的相應理財產品公允價值,并對其中存在重大風險的項目進行披露。
作者:吳曉桐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