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建設國內外資銀行監管系統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迄今為止,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尚無一個全國性的、可以統一指導各地監管工作的外資銀行法,也沒有獨立專職的外資銀行監管機構,行業性自律組織有待建立。更重要的是缺乏一套系統科學的監管指標和便于操作的監管手段,歸結起來,就是缺乏一個對監管及其立法起指導作用的模式。那么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應該遵循一種什么樣的模式呢?
一種對銀行的監管模式,至少應該包括四個部分。首先是監管目標。即基于一定的戰略部署和原則,并隨經濟發展階段而調整的監管外資銀行所欲達之基本目的。這是整個模式運行的起點及評價其是否有效的標準。其次是監管主體。即執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規范其行為的上級機構,包括中央銀行、稅務部門、行業協會,也包括外資銀行母國當局。再次是監管手段。即監管主體憑以操作、控制模式運行的工具,包括一整套的硬性規定和調節性管制方法,以及一系列經營上的管理指標。第四是監管過程。即模式的運作及根據政策、環境變化以及執行效果進行反饋、調整的動態機制。下面,我們分別加以說明。
(一)監管目標。綜觀各國對外資銀行的政策,因其經濟發展水平、國內金融深化程度以及引進外資銀行的戰略不同而各有所側重。有的堅持對等互惠原則,視對方國家給本國跨國銀行的待遇而提供同等便利;有的鼓勵公平競爭,給外資銀行大致與國內銀行同等的地位和條件;有的則奉行保護主義原則,對外資銀行從引進到監管實行諸多限制,以保護本國金融業,防止外國銀行資本對本國經濟的沖擊。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引進外資銀行是為了引進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及管理經驗,所以應當奉行一種兼具靈活性的穩健原則,即在現階段先實行有限度的保護主義,等到國內金融體制轉形完畢以后再逐步過渡到允許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平等競爭。基于上述原則,可以把現階段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目標表述如下:首先,根據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將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納入國內宏觀金融調控,在控制其對國內信貸總量、國際收支影響的同時,積極引導其資金投向,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創新和對外開放。其次,維護金融秩序,一方面要限制外資銀行的不法經營,防止其傳遞國際銀行業的風險,以保護正在成長的我國商業銀行;另一方面又要借助外資銀行給國內行造成競爭壓力,加快其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進程。再次,確保財政收入和外匯收入,提高外資引進效益,為國內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務。
(二)監管機構。我國監管外資銀行的有關機構有:
1.人民銀行總行。人行總行作為引進外資銀行的審批機構,一方面要制訂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總體政策,負責有關立法;另一方面要接受跨國銀行提交的資產負債表、組織章程等有關文件,審查其資本、經營方針及所在國金融監管制度等方面的情況,符合條件的準其設立分行。這可以稱為“進入管制”。
2.人民銀行分行。人行分行作為外資銀行業務活動的直接監管機構,負責日常監管的操作,包括管理外資銀行移存的資本金,并對其執行管制法規情況進行檢查,通過窗口指導或者以強制的方式對其經營施加影響。這稱為“經營管制”。
3.銀行同業公會。目前這種行業自律性組織仍有待建立,但可以預見同業公會將在今后的外資銀行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人行不可能用計劃、行政手段影響外資銀行,用經濟、法律手段也以威懾為主;而行業公會則可以在自覺執行有關政策方面使外資銀行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另一方面,銀行同業公會可以協商決定存放款利率以及各種費率,依照國際慣例,核準權歸主管當局,當地外資銀行必須接受。
4.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外資銀行監管中,通過制定差別稅率,調整稅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外資銀行的經營決策。
5.外資銀行母國當局。外資銀行母行所在國監管當局的職責,按照各國普遍認同的“庫克委員會”1993年所修訂的“巴塞爾協議”的約定,主要對外資銀行的清償力監督負責,并與東道國一道,共同負責流動性和外匯頭寸方面的監督。外資銀行分行并東道國境內法人,而是其母行的下設分支機構,其資產負債表必須并入母行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中。因此在外資行的監管中,取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監管手段。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手段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即進入管制,如上述;第二類即經營管制,在此主要對第二類作些探討。一般說來,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的管制可以分成定性控制和定量控制,定性控制主要指對其業務范圍進行劃定。例如,對外資銀行吸收外幣存款的范圍如何劃定,何時準許外資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什么時候、以何種方式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等等,都屬于定性控制的范疇。監管部門必須審時度勢,通盤考慮到國內經濟成長的進度、金融產業的承受能力以及自身的調控能力,進行相應地決策。定量控制指的是運用指標的手段,調整對外資銀行的業務要求及其內外經營環境。定量控制又可進一步區分為以下兩類:
1.硬性指標管制。這種硬性指標通常在監管法規里明文規定,在引進外資銀行之初就要求對方接受,它們大致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最低資本額。這是外資銀行維持其經營可靠性、取信于東道國的投入資本的最低限度。從數量上規定,上海的管理辦法要求外資銀行的注冊資本與營運資本分別達到3000萬美元和1000萬美元;從比例上規定,上海和深圳都要求總資產不得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20倍,如果可以把實收資本加儲備金近似等同于所謂核心資本的話,那么換算過來的狹義資產資本比為5%,略高于“巴塞爾協議”要求的4%。(2)最低流動性比率。深圳要求外資銀行可迅速變現的流動資產不得少于總資產的25%,而上海的規定則更為嚴格,要求外資銀行30%的資產必須是存在人行指定帳戶的生息資產。我認為,似乎把流動資產分為一線準備和二線準備,分別計算現金資產、同業拆放、短期有價證券和1年內到期放款等的比重,并確定其合適的下限較好一些。(3)風險度比率。即限制外資行的尸險經營,避免其損失的預防指標。包括:A.貸款集中比率,即對同一個項目或企業的貸款所占的比重;B.擔保比率,即對外出具的擔保與資本凈值的比率;c.證券投資比率,即證券投資在總資產中的比重;D.信用放款比率,即無抵押貸款占總資產的比重;E.固定資產與不動產對資本凈值的比例,等等。另外,如果外資銀行私自進行投機性外匯交易,其風險會波及到國內存戶,因此對其境內外匯頭寸的抵補應做必要的規定。
2.調節性管制。如果說硬性指標是為外資銀行的活動規定一個范圍和限度的話,那么調節性管制則是引導其在該范圍和限度內如何活動。其手段包括:(1)存款準備金率。目前外資銀行吸收人民幣存款仍在爭議中,準備金率自然也無從談起,而外資銀行外幣存款的準備金制度卻巫待完善。隨著中央銀行調控操作的改進,必須為不同種類、不同幣種的外匯存款確定適當的、有差別的準備金率,留有一定的調整幅度,以便控制外資銀行的放款能力,進而控制境內機構對外支付能力和進出口信貸總量。(2)利率。目前外資銀行制定存放款利率主要是參照國際金融市場行情,這起到把國內外資金市場溝通起來的窗口作用,但是國內有自己的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和不同于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求,因此人民銀行必須善用手中的利率核準權,使外資銀行的利率適應國內的信貸政策,引導其貸款的投向和規模。(3)稅率。目前外資銀行的稅負主要是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應當說對外資銀行的稅收政策比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優惠。隨著國內財稅制度改革,中外企業要同等稅負,平等競爭,對外資銀行的稅收管理必須強化。例如,應該考慮把工商統一稅進一步細分,以體現外資銀行的業務側重,起到引導其經營的杠桿作用;并對其境內投資的利潤匯出征收預扣稅,對外資銀行國內債券、股票分銷的傭金收入開征特別稅,等等。(4)公開市場業務。隨著我國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的建立,不但用于報價、清算的電腦聯網系統將被建立,而且旨在貨幣保值的期匯機制也將被引進??梢灶A見,外資銀行將投入更多的外匯資金,參與到國內的外匯買賣和外幣信貸市場。為此,人民銀行必須建立自己的外匯平準基金,在市場上吞吐外匯,一方面穩定人民幣的匯率,另一方面可以約束外資銀行的外匯頭寸,調節其資金存量和流量,進一步抑制其風險經營。
3.管理機制。在整個外資銀行監管過程中,銀行檢查提供的信息是至關重要的。所謂銀行檢查是指對外資銀行定期提交的統計資料、財務報表進行稽核,或者親臨營業場所進行實地調查和盤點,它既是管理過程的最后環節,也作為一種制度貫穿監管的始終,通過銀行檢查,有關外資銀行活動的信息被搜集并反饋到決策機構,由其匯同有關部門對形勢和外資銀行狀況進行分析,對監管的手段和重點作出調整,這樣,執行~檢查~反饋~調查~再執行,循環往復,不斷逼近管理目標和向較高的監管水平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