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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監管當局對銀行業實施資本監管,并對之提出明確的資本要求和糾正措施,將對銀行的資本調整策略和風險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這就衍生出如下問題:當銀行的資本水平低于或逼近監管門限(或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為規避來自監管當局的或有制裁,銀行是如何對此做出反應的?更具體地說,當銀行的資本比率低于或逼近監管門限時,銀行如何改進其資本充足水平?是通過調整資產組合、降低風險資產的比例,還是積極地利用和管理資本工具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既有文獻通過研究監管資本約束下的銀行資產組合整來推斷其風險行為的變化,進而推演資本約束對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長期影響(ShrievesandDah,l1992;JacquesandNigro,1997;AggarwalandJacques,2001),而對資本約束下的銀行資本結構調整和資本工具管理的研究寥寥。近年來,Ito和Sasaki(2002)對日本銀行業的研究發現,當銀行處于監管資本的約束狀態時,銀行會在調整資產組合和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的同時,傾向于發行更多的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資本工具,同時從兩個方面來管理其資本充足水平,這無疑對“資本監管能約束銀行風險行為”的監管理念提出了挑戰。那么,我國銀行業在其資本充足水平低于或逼近監管門限時,又是怎樣管理其資本充足水平的呢?它們在調整資產組合構成和風險的同時,是否也在利用和管理資本工具?
帶此疑問,本文將以我國57家商業銀行在2000-2008年間的相關數據為基礎,研究監管壓力對我國銀行業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的影響,發現監管壓力并不影響樣本銀行的風險行為,但對其資本調整策略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當銀行違背監管資本要求時,監管壓力對其資本調整沒有顯著的影響;而當銀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即銀行尚未違背監管資本要求,但其實際資本水平正在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其主要通過調增附屬資本的方式來管理資本充足水平。其政策啟示是:(1)資本監管不一定能達到降低銀行風險行為的目的。因為在資本監管壓力下,銀行不一定非要通過縮減風險資產規模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它還可以通過使用和管理資本工具的方式來滿足監管要求。(2)監管當局應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銀行實行分類的資本監管。因為監管當局對資本不足銀行的資產擴展、業務或機構的準入限制等,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銀行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如對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而言,這種監管壓力就明顯小于全國性銀行,進而有可能導致其對監管壓力的低彈性反應。
以下的行文結構是這樣安排的:第二部分是相關文獻綜述;第三部分首先給出了計量模型的構建與設計,接著是模型估計、解釋和推理,最后是延伸性討論;第四部分是結論與政策啟示。
二、文獻綜述
當政府對銀行提供儲蓄保險時,未受到監管資本約束的銀行將傾向于利用儲蓄保險的賣權(或看跌期權)價值①,并不惜以犧牲儲蓄保險為代價,承擔過度的組合與杠桿風險,以最大化其股東價值(KeeleyandFurlong,1990)。該類銀行行為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它們總是傾向于持有少于社會最優的資本水平,從而其違約的負外部性沒有反映在市場資本要求(marketcapitalrequirement)之中,因此,監管當局需要對其實施資本監管。
通常的觀點認為,資本監管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風險行為,因為資本監管強迫銀行股東承擔了較大部分的(銀行)違約損失,提高了銀行股東的償付責任;同時,資本監管還“誘導”銀行將資本配置到更加安全的資產組合中去。但問題是,資本監管在提高銀行資本的同時,也降低了銀行的經營杠桿。當資本較為昂貴時,強制性地降低銀行杠桿,將減少銀行的預期回報,從而限制了銀行創造利潤的能力(Roche,t1992),因此,被監管銀行有可能會選擇一個高風險、高回報的有效前沿(effectivefrontier),從而導致其違約概率的提高。如Koehn和Santomero(1980)的均值-方差組合模型揭示,監管當局的監管資本要求約束了銀行的有效前沿,銀行將通過改變組合中的資產構成(assetcomposition)來對此做出響應,他們證明當銀行是充分非風險規避(sufficientlynon-risk-averse)時,銀行將選擇一個更大風險的資產組合來應對較高的資本要求,以補償由于杠桿降低引致的效用損失,因此,監管資本要求也可能引致銀行破產概率增加的不利后果。②
與前述靜態模型結果相似,Blum(1999)在一個兩期的動態模型中揭示,在資本要求緊約束的情形下,將來一個單位的股權資本對銀行將更有價值,當股權資本的籌資成本較高時,銀行有激勵通過增加即期風險的方式來提高其股權價值。Iwatsubo(2007)也證明未來可預期的資本提高將激勵銀行增加即期的風險③,因為在將來的資本約束期間,資本是更加昂貴的,銀行有激勵在當前承擔更大的風險以提高將來的資本水平。但是,該類模型沒有考慮儲蓄保險的潛在行為扭曲效應(behavior-distortingeffects)。當銀行的決策函數中包括儲蓄保險的賣權價值時,提高資本要求將降低儲蓄保險的賣權價值,并因此降低了銀行提高組合風險的激勵(KeeleyandFurlong,1990)。
可見,理論模型的結果受到了特定研究方法、銀行決策規則等不確定性的影響,不同理論文獻就資本監管能否降低銀行的風險行為未能形成一致意見,但實證文獻更傾向于認為“在一個適當的市場環境中,當監管資本要求是緊約束時,它能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風險承擔激勵”。如Aggarwal和Jacques(2001)對《聯邦儲蓄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ImprovementAc,t簡稱FDICIA)的實施對美國銀行業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的影響的研究發現,FDICIA賦予監管當局的早期干預和迅速校正行動(PromptCorrectiveAction,簡稱PCA),對資本不足銀行的風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當銀行認為監管當局能可置信地采取校正行動,且制裁行動的預期成本超過其保留門限時,銀行就會調整其資產組合,以確保遵守監管準則。Rime(2001)對瑞士銀行的研究也發現,當銀行的實際資本水平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它們傾向于通過管理核心資本(如保留盈余、發行新股等),而非降低組合風險(如降低風險資產的比例或規模等)的方式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監管壓力對其風險行為并無顯著影響。
特別注意的是,實證文獻在研究資本監管對銀行風險行為的影響時,主要考察了監管資本約束下的銀行資產構成及其調整,如銀行是否降低了風險資產的持有規模或投放速度,是否增加了對無風險或低風險資產的持有等。①誠然,監管資本約束的短期后果可能是風險資產規模或構成的調整,而長期后果則是資本比率的上升(Vanhoose,2007)。當銀行面臨資本約束時,它還可以通過增加或補充資本(包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的方式來提高資本比率,以達到規避或有監管制裁的目的。如Ito和Sasaki(2002)的研究發現,擁有較低資本比率的日本銀行傾向于減少信貸和發行更多的次級債。也就是說,日本銀行在面臨資本約束時,同時對其風險結構和資本結構進行了調整,它們完全可以通過發行更多次級債等資本工具的方式來滿足監管要求,這無疑對“資本監管能預防或降低資本不足銀行的風險承擔激勵”提出了挑戰。那么,我國銀行業在面臨資本監管壓力時,是否也對其資產的風險結構和資本結構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呢?這是一個有待檢驗的重要問題。
三、實證研究
(一)計量模型
本文擬使用聯立方程模型來考察監管約束對我國銀行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的影響,模型假定資本調整與風險決策是同時進行的,且銀行資本和風險的可觀測變化由兩個成分構成:自由裁量的調整成分(discretionaryadjustment)和外生的隨機成分。
其中,ΔCAPi,t和ΔRISKi,t分別是可觀測的資本和風險變化,ΔdCAPi,t和ΔdRISKi,t分別使用偏調整(partialadjustment)框架進行建模,它承認銀行不能及時地調整其預期的資本和風險水平。在這個框架中,銀行資本和風險水平的可控變化與其目標水平和上期水平之差成比例。
與Shrieves和Dahl(1992)、Jacques和Nigro(1997)以及Aggarwal和Jacques(2001)相似,模型假定銀行的目標資本和風險水平受到了銀行規模(SIZE)、盈利狀況(ROA)、資產質量(LLPROV,或貸款損失準備/總資產)、監管壓力(PCA)、資本和風險的變化、以及監管壓力與資本和風險的交叉項的影響。
其中,資本的測度變量為“資本充足率”(JacquesandNigro,1997;AggarwalandJacques,2001),同時,為考察監管壓力對銀行資本結構調整的可能影響,我們還使用“核心資本率”來測度資本。然而,適當測度與定義銀行的風險是件困難的事情,不同文獻曾使用多種方法進行了大量替代性的測度安排。與Shrieves和Dahl(1992)、Jacques和Nigro(1997)、Aggarwal和Jacques(2001)等文獻一致,本文將使用“風險加權資產/總資產”來測度銀行的風險,其邏輯基礎是:(1)銀行組合風險主要由不同風險類別的資產配置活動決定;(2)風險加權資產能及時、恰當地反映銀行的風險承擔決策;(3)銀行對風險加權資產總量和結構的調整體現了監管壓力的要求(Rime,2001)。
Aggarwal和Jacques(2001)曾根據美聯儲對銀行的PCA(PromptCorrectiveAction)分類進行監管壓力的定義,對美國銀行而言,這種定義方式是可行與適當的,因為美聯儲確實設立這樣的資本門限等級,并對不同資本門限下的違背情形設定了相應的懲罰機制。從形式上來看,似乎也能按照PCA準則對我國銀行業進行相應的分類,但問題是,我國監管當局并未對不同門限等級下的違背情形施加相應的制裁和約束行動。為此,本文將結合Aggarwal和Jacques(2001)的特征,在PCA分類準則的框架內對監管壓力進行如下設定: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小于8%時,PCAU取值1,否則PCAU取值0;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8%~10%之間時,PCAA取值1,否則PCAA取值0。其中,PCAU表示銀行已經違背監管資本要求,PCAA表示銀行尚未違背監管資本要求,但其實際資本水平正在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①,將之作為監管資本約束的測度安排無疑有一定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同時,為了考察不同PCA區間(即分別落在PCAU和PCAA區間)銀行的目標資本調整速度的可能差異,模型還引入了PCA與資本的交互項等信息。
盡管規模越大的銀行有著更強的風險分散化能力、投資機會和獲得股權資本的機會,但大型銀行更易受到政府隱性保險的保護,而這種隱性保險預期能弱化銀行債權人的市場約束(MarketDiscipline)動機(許友傳、何佳,2008a);同時,還可能鼓勵銀行自身更大的風險承擔激勵(許友傳、何佳,2008b),因此,規模對銀行風險行為的影響似乎是不確定的。而規模對銀行目標資本水平的影響則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型銀行更容易進入資本市場獲得股權資本和其他資本,從而需要持有的資本較少;二是大型銀行通常在其控股公司(BankingHoldingCompanies)層面建立了內部資本市場,而銀行控股公司能在其組織結構內部進行更有效的資本配置,降低了銀行對自身資本的依賴程度(HoustonandJames,1998)。因此,銀行的規模越大,預期其持有的資本水平越低。
(二)數據與特征描述
本文的研究對象為我國的57家商業銀行,包括4家國有商業銀行,10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3家城市商業銀行,樣本區間為2000-2008年,相關數據均來自于BANKSCOPE數據庫。
表1給出了主要變量的描述統計。表1揭示樣本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CAP)高于法定最低資本要求1.45個百分點,但樣本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差異較大,其中最小值為-1.5%(光大銀行2005年的水平),最大值為30.10%(南京銀行2007年的水平)。另外,圖1還給出了樣本銀行在時間刻度上的資本充足率分布,從中可大致辨析樣本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及其變化趨勢。
樣本銀行平均的風險加權資產占比(RISK)為59.45%,標準差為13.44,最小風險加權資產占比僅為28.00%(長沙市商業銀行2003年的水平),而最大值卻高達154.00%(南昌市商業銀行2004年的水平)。總體來看,城市商業銀行的風險分布差異大于其他類型的商業銀行。同理,圖2給出了樣本銀行在時間刻度上的風險分布,從中可大致辨析樣本銀行的風險水平及其變化趨勢。
從監管壓力指標來看,資本充足水平低于法定最低資本要求的樣本點占22.12%,資本充足水平介于8%~10%的樣本點占38.05%。同時,圖3和圖4還分別給出了兩類銀行的資本與風險之間的散點分布,從中可大致辨析有監管壓力的銀行對象。
(三)模型估計與分析
表2分別給出了使用“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率”來測度銀行資本水平的模型的3SLS估計。①從模型估計結果發現,監管壓力并不顯著影響銀行的風險行為,但其對銀行的資本調整策略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只是在“違背監管資本要求”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的兩種情形下,銀行的資本調整策略有一定的差異。當銀行已經違背監管資本要求時(PCAU=1),監管壓力對其資本調整沒有顯著的影響;而當銀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PCAA=1),銀行有壓力調增其資本比率,且較之其他未違背監管資本要求的銀行有更快的資本調整速度。②
與理論推測不同的是,規模越大的銀行有著更大的風險行為,且持有越高的資本水平。這種“異象”可能與我國銀行業特定的資本監管和隱性保險體制有關。我國政府對銀行業機構實行了普遍的隱性保險政策,這種強烈的隱性保險預期在弱化(銀行的)債權人對銀行風險行為采取市場約束行動的同時,也可能增強銀行道德風險激勵,因為銀行預期到“其承擔高風險獲得的收益是自己的,而由此引致的潛在損失卻由國家來埋單或代為清償”。此外,政府對銀行業實施的循序漸進的分類改革與分類監管,也是導致更大風險銀行持有更高資本水平的可能原因。對于大型的上市國有銀行,監管當局曾要求其逐步適應和接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要求,并設定了過渡性安排和具體的達標計劃;對于中小型的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則可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監管當局申請適用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要求(即監管當局尚未對其有強制性要求);而對廣大的城市商業銀行而言,監管當局對其資本的監管尚停留在“相關信息披露的規范,以及資本不達標情形下的市場、業務和機構等方面的準入限制等”。由于城市商業銀行一般“立足于地方、服務于地方”,僅有極少數城市商業銀行能做大做強,實現跨區域經營和發展,所以違背監管資本要求下的市場、業務和機構的準入限制對其影響相對較小,有可能導致其對監管資本約束的低彈性反應。與理論推測一致的是,模型估計表明樣本銀行的盈利能力越強,其資本水平越高,表明它們曾使用保留盈余來補充資本;盡管貸款損失準備計提越高的銀行有越高的風險和資本水平,但兩者在統計上并不顯著。當使用“核心資本率”來測度銀行的資本水平時,發現監管壓力對樣本銀行的核心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均沒有顯著的影響。結合前述前論可知,當銀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監管壓力對其資本充足率變化有顯著的影響,而對其核心資本率變化并無顯著影響,由于總資本是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如貸款損失準備、次級債、混合資本債、可轉換債券等)構成,所以可推知“當銀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它主要通過調增附屬資本的方式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
(四)進一步討論
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并在1998年實施了以資本充足率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但監管當局并未采取有力措施保證該辦法的實施,只是監督商業銀行努力達到法定最低資本要求。直到2004年3月,銀監會修訂后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04年第2號)要求“中國境內的所有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實施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分步達標計劃,最遲于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①,否則將面臨本辦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糾正措施”。無疑,新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管理提出了一定的約束條件。
同年,銀監會還就城市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問題進行了規劃,并明確提出了城市商業銀行資本達標的時間安排。《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與發展綱要》(銀監辦發[2004]291號)要求“截至2006年底,各城市商業銀行應基本滿足8的資本充足要求,對于資本充足率偏低,撥備嚴重不足,內控機制不健全的城市商業銀行,將通過強化各項監管指標落實等手段,限制其機構和業務發展上的盲目擴張,甚至市場退出”。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監管壓力在2004年前后可能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在此前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以及由此誘導的銀行風險行為可能會表現出不同的特征。②
有鑒于此,表3進一步給出了2004年之后,對樣本銀行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的聯立方程模型的3SLS估計,發現結果與表2是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在2004年之前,樣本銀行中僅有少量的樣本點參與了模型的估計。從表3可知,當使用“資本充足率”來測度銀行的資本水平時,在2000-2008年間,共有114個數據對參與了模型估計;而在2004-2008年間,有109個數據對參與了模型估計,僅損失了5個數據對。當使用“核心資本率”來測度銀行的資本水平時,在2000-2008年間,共有100個數據對參與了模型估計;而在2004-2008年間,有97個數據對參與了模型估計,僅損失了3個數據對。這是因為在2004年之前,城市商業銀行的相關數據本身就較少,在模型差分和數據計算匹配的要求下,實際參與計算的城市商業銀行樣本較少。①表3的模型估計結果表明“本文對樣本銀行在2000-2008年間的研究結論適用于2004-2008年間”。
四、結論與啟示
通常的觀點認為:監管資本約束能引導銀行調整其杠桿和資產組合結構,如降低風險資產的持有規模和形成速度,增加對安全資產的持有等,通過調低風險加權資產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這種觀點對監管資本約束下的銀行風險行為給予了較多關注,它們強調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母———風險加權資產的管理,而忽視了對其分子———資本的研究。事實上,伴隨著附屬資本構成的豐富和相關市場的發展,監管資本約束下的銀行已越來越多地使用和管理(附屬)資本工具。
本文基于這種考慮,以我國57家商業銀行在2000-2008年間的相關數據為基礎,實證研究了監管壓力對我國銀行業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的影響,發現監管壓力并不能顯著改變樣本銀行的風險行為,但對其資本調整策略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當銀行已經違背監管資本要求時,監管壓力對其資本調整沒有顯著的影響;而當銀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它們有壓力調增其資本比率,且較之其他未違背監管資本要求的銀行有更快的資本調整速度。盡管監管壓力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變化有顯著的影響,但對其核心資本率變化并無顯著的影響,由于總資本是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構成的,因此可推斷“當銀行逼近法定最低資本要求時,主要通過調增附屬資本的方式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②。
本文的政策含義有:第一,在資本監管壓力下,銀行不一定非要通過“調整資產組合構成、縮減風險資產規模”的傳統方式來管理其資本充足水平,它還可以通過管理資本工具的方式來滿足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伴隨著銀行附屬資本構成的豐富和相關資本工具市場的發展,有監管壓力的銀行已越來越多地通過發行資本工具、管理附屬資本的方式來提高其資本充足水平。因此,資本監管不一定能達到降低銀行風險行為的目的。若要使資本監管能更好地發揮對銀行風險承擔激勵的降低作用,監管當局應對監管資本的構成以及特定資本工具計入附屬資本的比例進行限制,盡可能地降低銀行的資本套利空間。第二,監管當局應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銀行實施分類的資本監管。因為統一的監管制裁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銀行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如對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而言,限制其機構、業務和市場的準入壓力要明顯小于全國性銀行,有可能導致其對資本監管約束的低彈性反應,因此,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銀行實行分類的資本監管是必要的,并應盡早研究分類監管制裁行動和手段的可行性與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