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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現代經濟體系的日益復雜化,金融所起到的功能與作用也在不斷增強。因此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而我國在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下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將從金融監管的原則入手,進而指出當前金融監管的主要問題,最后針對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一些改善建議。
關鍵詞:
金融監管;問題分析;完善建議
一、引言
在當今世界,伴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趨勢的發展,金融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已不僅僅局限于其產業內部,而是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國層面。實施金融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成為每一個國家經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金融監管體制多種多樣,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這種制度基本適應了我國金融環境以及監管目標的調整。但隨著混業經營體制的發展,這種模式正展現出許多的弊端。對于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也勢在必行。
二、金融監管的原則
1、金融監管的原則有關金融監管原則學說紛繁復雜,1997年9月由巴塞爾委員會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香港年會上提出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為各國創建有效銀行監管體系提供了基本依據。目前已成為各國在金融監管領域共同遵守的準則。金融監管的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依法監管原則。依法監管原則在每個國家的金融監管中都是相同的,因為金融行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其必須接受金融當局的監管,同時必須維護和保障金融監管的權威性,賦予金融監管機關一定的職責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程序確保金融監管的目的能夠順利的實現。另外,依法監管原則需要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第二,合理監管原則。作為一個發展變化非??焖俚念I域,金融市場的創新能力及速度很快,實現對金融監管的有效監管需要合理監管原則。合理監管要求金融監管主體行為在遵循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兼顧公正、公開、效率原則以及符合監管目標。第三,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的行為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的需求,能夠正確實現金融監管的目的,保障金融監管體系的安全和穩定,通過以金融市場內部調節能力為前提積極發展金融市場的活力。金融監管是以金融市場的規律為前提,有效的監管而不是隨意的監管,這種監管應當適度,不能破壞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規律性。
三、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制度體系存在缺陷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自身就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監管目標過于籠統,落實難度很大,無論是銀監會、證監會還是保監會,它們的金融監管目的都是為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但在實踐過程中如何去實現這些目標,既沒有明確的考核細則,也沒用清楚的職責,而且相互之間經常存在職責不明確、相互扯皮的問題,甚至有時會出現監管真空,這極大的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效率。第二,在我國目前已出臺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中依然存在著過多的缺陷。許多金融法規出臺年代過久,已不能夠滿足當今時代金融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后,帶來的金融的混業化經營和市場的國際化運作也給我國目前的分業金融制度帶來了較大的沖擊。第三,分業監管體制過多的依靠行政手段,缺少規范的體系和標準,我國對金融業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及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上立足,如此監管制度不利于我國實現金融創新,也抑制了金融行業規模的擴大,加劇了金融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業在國際中的地位。
2、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領域還是空白,雖然已經出臺了多部金融法,但是一方面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法律法規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其次,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條文太原則化、籠統化,可操作性不強,導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有法而不能依。我國的金融監管缺乏適當的系統性保護,不同于西方國家,我國尚未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政府扮演了承擔責任的角色,這種過度性質的保護導致了社會對金融風險意識不足,如存款人往往只關心存款利率高低而不在乎金融金融機構的信譽,這極容易導致金融秩序產生混亂,也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3、對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缺乏有效監管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在全球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已呈現多種形態,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財、電子銀行、P2P網貸、小額貸款、眾籌平臺、互聯網基金、互聯網保險和互聯網證券等等。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崛起,也為金融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但我國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依然處于空白狀態。面對高速膨脹發展的互聯網金融,如何去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測和研判,強化金融監管合力,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促進金融業穩健運行也是擺在中國金融監管主體面前的大問題。
四、改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
1、完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完善金融監管方式的核心是創新金融監管手段,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有效率的金融監管通常是能夠一直持續的、整個過程的監管,而不是單一的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的事后監督。金融監管主體應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實現對金融機構從進入市場到退出的全過程、持續實時的動態監管并建立相應的金融檢測、預警機制。
2、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順應黨中央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建設法治金融監管。將今后的金融監管工作逐步從行政管理變為依法管理。使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構建更加規范。而當前我國金融業依然處于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度的階段,因此需要完善金融體系為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要求,應當盡快修改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正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中內容上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法律條文,制定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文,讓監管部門真正做到金融監管有法可依。第二,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空白予以補充。比如《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存款保險法》,進一步建立起適應混業經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的全面、細致的法律制度。第三,加大執法力度,唯有嚴格執法才能保證法律的權威性,才能實現立法的目的。
3、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交流當今時代金融呈現出國際化、自由化和市場化的趨勢,金融的國際滲透能力和傳到能力增強。而我國在開放的經濟形勢下,金融市場已經迎來了較大的外國資本。一方面,對于國外資本的進入以及跨國公司經營的出現使得我國必須加強同國際合作,尤其在監管職責分工及信息溝通方面需要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和外國金融監管當局及時合作。另一方面,當今世界各金融系統之間互相存在較大的影響,加強與國際合作便于我國能夠積極參與到國際或地區的活動中,深入研究和學習到世界先進的金融監管成果。比如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可以很好的維護我國銀行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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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苗 單位:廣東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