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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溫州近幾十年溫州民間金融發展的歷史,不難發現,溫州民間金融發展的黃金時間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這段時間,在這段時期中,溫州涌現出了一大批民間的金融機構,如出現“兩社一會”,即城信社、農村金融服務社、農村合作基金會,據統計,在那段時期,溫州城信社的數量達到51家,農村金融服務社的數量達到34家,而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數量更是達到188家,平均每個鄉鎮都至少有一家這樣的機構,溫州城信社數量占浙江全省的1/3,這些民間金融機構的大量涌現,是民間金融蓬勃發展的真正體現。
但好景不長,1998年起,國家開始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清理整頓,溫州地方政府的態度也發生了逆轉,從1999年開始,地方政府與金融監管當局攜手采取分步驟的市場退出政策,至2001年,“兩社一會”全部退出,溫州民間金融的發展遭受沉重打擊。進入21世紀,在信貸危機發生之前,溫州的民間借貸很紅火,借貸規模成倍增長,但反映民間金融服務水平的風險控制技術沒有提升,風險控制的組織和制度卻沒有改善,也即民間金融只有量的擴張,而沒有質的提高。由于控制風險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機構在溫州當地沒有得到有效地成長,當金融風暴來臨的時候,溫州經濟和金融受到嚴重沖擊就難以避免了。
溫州民間金融發展的歷史告訴人們,政府對民間金融干預得少,民間金融就發展得好。相反,如政府嚴格管制,金融市場就停滯不前。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過度管制實質上是對金融企業家才能的壓制。金融企業家是金融市場的主角和實際參與者,正是他們將金融資源配置到需要的人手中,實現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當政府對金融市場實行嚴格管制時,金融企業家就不敢發揮其才能,正如1984年創辦新中國第一家由私人開辦的金融機構“方興錢莊”的方培林所言:“我要確保任何舉措都符合金融法規,因為我怕坐牢”。當具有創造性的金融企業家都“怕坐牢”時,都要迎合政府制訂的金融法規時,真正符合民間金融市場發展要求的金融組織和金融運行規則就不會出現。
政府的態度對金融制度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這段溫州民間金融的“黃金時間”,之所以會有“兩社一會”這樣新型的民間金融組織出現,就是因為當時政府默認、鼓勵,甚至支持溫州的金融企業家大膽創新,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如政府壓制金融企業家的創新行為,那么金融企業家要么徹底退出市場,要么就轉而從事那些不違反政府規定,但風險較大的投機活動,如上所述,信貸危機前幾年,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的大幅擴張就說明了這一點。這種“金融投機行為”絲毫不會推動金融制度的發育,也就是說這種行為不會催生出有助于控制風險和管理風險的技術和組織,相反,由于這種私人間金融投機活動缺乏控制風險的技術和經驗,往往放大金融市場的風險。
2002年,溫州曾是全國唯一的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但是政策規定太嚴,管制過多,金融家發揮空間不足,最終無疾而終。溫州擁有大量的民間資本,但是,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存在非常高的門檻,而且受到嚴格的股權限制。時至今日,溫州依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營銀行和私人保險機構。當前溫州再次開始建設“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有關部門應該借此機會,放寬對溫州民間金融的管制,避免上次的覆轍,只有這樣,溫州的民間金融才有可能重生。
事實上,溫州已經有這樣的成功先例,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溫州發生“抬會風波”,溫州民間金融遭受嚴重挫折,但是很快,溫州就走出了危機,迎來了十年左右的“黃金時期”,如上所述,這是得益于當時政府的開明態度。溫州為什么不能成為第二個盧森堡或瑞士,擁有發達的金融產業,成為金融之都?從自然條件看,溫州和這兩個國家類似,都沒有什么自然資源,從“人”這個方面看,溫州甚至不亞于盧森堡和瑞士,因為溫州人不缺乏金融頭腦。但人的才能的發揮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外部環境這方面,溫州和盧森堡或瑞士的差距就大了,在這兩個國家,金融業門檻低、環境寬松,這些是溫州無可比擬的。
結論:實行“地方金融自治”和“行業自治”的金融管理模式
以上的論述表明,制約溫州金融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是政府的過度管制,這集中體現在國家對金融實施的垂直監管上,這種垂直的監管體系高度集權,不僅抑制了金融創新,也與各地千差萬別的發展條件相沖突。
金融活動地區差異性大,由中央統一監管難免一刀切,不利于各地的金融企業家進行因地制宜的金融創新。無論是盧森堡、瑞士或香港,都是面積小,金融自治程度很高的社會,因此,較為理想的是借鑒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實行“地方金融自治”和“行業自治”的金融管理模式。
作者:朱海就林小文單位:浙江工商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