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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人模式與內部人模式的治理比較
(一)股權構成。
外部人模式下的股權高度分散,組成持股主體的以個人和機構為主,公共公司將10%作為最大股東的持股額。而再看內部人結構,一般做長線投資的大股東掌握高度集中的股權,這其中比較典型的內部人集團包括:家族、控股公司、銀行和工業企業聯盟等。
(二)信息公開。
在外部人機構中,多種因素牽制著英美的投資者,比如:利益博弈、流通性的要求及其嚴格的違法責任追究制,常常進入公司董事會未必一致行動,而且很少會直接參與公司事務,股東依賴投資判斷的重要來源之一是公司公開披露信息,遵循著的一邏輯,無論公司當時是否發行證券,不斷的嚴格披露要求則成為外部人模式下的證券法的核心理念。相較于內部人結構,控股股東當然的掌握公司的各種信息,并不必由信息公開來獲得“二手”信息,相比而言,證券法歷來對信息公開的標準比較低,尤其是在公司怠于發行其股票和證券時,要求公開的信息比較少。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成因
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產生,是基于各國不同的歷史、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等因素交織,相互作用產生的。
(一)歷史傳統。
哈佛大學教授盧西恩•伯查克和馬克•羅伊共同發現路徑依賴理論,即一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可避免的繼承了其先前存在的公司制治理結構。也不可避免的發展沿著先前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軌跡與方向。由此導致的各國在先前由于其不同的環境甚至是歷史條件而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因為:第一,怎樣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通常是由章可循的;第二,由于內部尋租行為,隨著公司運營時間繼續,即使現有的公司治理模式缺陷逐漸顯現,但公司內部既得利益者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會阻止對公司治理模式進行變革,維護其既得利益。由此可知,即使競爭效率的壓力和全球趨同化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治理結構的不同不可能消失。
(二)政治影響。
哈佛大學教授馬克•羅伊秉持政治因素的主導作用是各國公司治理模式差異性的主要成因。在《強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國公司財務的政治根源》中,他指出:政治影響產生了美國大中型公司的不緊密的股權模式。究其根本原因是美國政府本著政治考量力主弱化金融資本的影響力,據此來束縛金融機構的規模和經營范圍。接下來羅伊教授又在《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決定因素》這本書中接著提到:歐洲本土的治理結構與美國公司不同,主要決定于是否存在“社會民主”的政治傳統,個人本位和平民思想比較重。因此,分散的股權結構會凸顯其高效。在歐洲本土根深蒂固的民主傳統下,注重整體利益,看重的是分配,如果出現雇員利益和股東權益相沖突時,高層一般會向前者傾斜。所以,在政治社會民主前提下,大眾公司相較私人公司產生股東和管理層的成本的風險更大。這種風險的防范措施即是集中持股:通過相比較保密的會計制度直接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大股東能夠防范將公司資源應用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壓力,這也是歐洲本土缺少公共公司的原因所在。
作者:姜鵬飛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